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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格尔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准格尔旗扶贫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 准格尔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19-08-05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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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格尔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大路煤化工基地管理委员会,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旗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业:

现将《准格尔旗扶贫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抓好落实。

准格尔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8月5日

准格尔旗扶贫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扶贫项目管理精细化水平,提升扶贫项目安排精准度,根据国家扶贫开发有关政策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的意见》(内政发〔2018〕21号)、自治区扶贫办《关于进一步加强扶贫项目管理的指导意见》(内扶办发〔2018〕157号)、《准格尔旗落实全市脱贫攻坚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年)推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体措施》(准党发〔2018〕5号)文件精神,围绕“两不愁三保障”,按照“五个一批”、“六个精准”扶贫目标要求,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扶贫项目是指中央、自治区、市、旗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统筹涉农资金和其他资金安排的产业发展类、基础设施建设类、社会事业类、资产收益类及其他脱贫攻坚目标相关的到户项目、村集体经济项目、新型农牧业主体项目(合作组织等)。

第三条  扶贫项目管理要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统筹规划、量力而行、分类指导、规模开发、突出重点、兼顾一般、注重效益、稳定脱贫的原则;要坚持资金扶持项目,项目支撑产业,产业带动脱贫的原则。

第二章  申报审批

第四条  申报条件。项目申报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国家、自治区、市、旗有关政策,与脱贫攻坚三年行动方案相一致、与行业部门规划相衔接。

(二)具有扶贫功能和脱贫效益,体现扶贫绩效目标,满足市场和贫困户需求,对贫困群众实现脱贫具有较强的带动作用。

(三)原则上优先选择嘎查村必须亟待解决的事项进行,确定可实施、可落地的项目,允许用于脱贫攻坚最急需、最薄弱的环节。项目规模设定要结合财政预算资金确定适度规模的项目。

第五条  项目选择。项目选择分为到户项目、村集体经济项目和新型农牧业主体项目(合作组织等)。到户项目:贫困户在帮扶责任人的指导下,向所在村民委员会提出到户扶持项目申请,村两委在充分了解贫困户家庭实际基础上,科学合理确定到户项目;到户项目需明确贫困户姓名、项目内容、补助标准、完成时间、帮扶责任人等内容。村集体经济项目:在包村干部或驻村工作队的指导下,村两委结合本村集体经济发展、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实际,充分征求村社、受益群众意见,确定到村集体经济项目。新型农牧业主体项目(合作组织等):在苏木乡镇街道指导下,结合带动贫困户发展的实际需要,确定需支持发展的项目。

第六条  申报流程。扶贫项目实行“群众参与、村级申报、乡镇审核、旗级审定”申报流程。扶贫项目经过调查研究初步拟定项目,由所属村组织召开村“两委”会议、村民代表大会广泛征求意见,并经村民代表大会同意后由村民委员会向属地苏木乡镇(街道)提出申请,苏木乡镇(街道)接到村申报的项目报告后,结合本苏木乡镇(街道)脱贫攻坚实际,对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必要性、可行性以及项目与脱贫目标的匹配度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将项目按照类型分类,分年度汇总,上报旗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

第七条  财政扶贫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主体原则为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所属农业企业、合作组织的项目申报,均由属地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后,上报旗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第八条  项目申报后,旗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建立脱贫攻坚项目库,财政扶贫专项资金只扶持脱贫攻坚项目库中的项目,不在项目库的项目一律不予扶持。

第三章  项目实施

第九条  实施主体。苏木乡镇(街道)、新型农牧业主体(合作组织)或建档立卡贫困户为扶贫项目的实施主体。

第十条  组织实施。到户项目,按照“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的原则,在苏木乡镇、村两委、帮扶责任人的指导和帮助下,由贫困户自主实施;村集体经济发展项目,由苏木乡镇(街道)按照批复的项目方案组织实施;新型农牧业主体(合作组织)项目在所在苏木乡镇指导下由新型农牧业主体(合作组织)组织实施;跨苏木乡镇项目由旗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监督实施。

第十一条  对投入额度100万元以下的小型公益设施、产业发展项目,经村“两委”会议讨论决定,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意,可采取村民自建形式实施。村民自建扶贫项目应由村干部、群众代表(比例至少达到3/5)组成的扶贫项目实施小组和监督小组负责,监督项目实施的进度和质量。

第十二条  扶贫项目实施实行招投标制与财政采购制管理。所有项目实施中需要采购物质、工程服务或项目主要设备、材料等符合招投标的,应根据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实行政府采购,同时建立严格的物资领用和保管制度。

第十三条  扶贫项目经审批和备案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和变更。确需调整的要由项目所在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意见,报旗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批复后,方可实施。

第十四条  项目一经批准,项目单位尽快组织实施,除因农作物季节或自然灾害等特殊原因,在项目年度内不开工的项目,由旗财政局收回资金,提交旗扶贫开发领导小组重新盘活使用。各相关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督促项目施工进度,确保项目早日完工。

第四章  资金拨付

第十五条  财政扶贫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旗财政局是财政扶贫资金的主管部门,主要负责预算安排、资金下达和监督指导。旗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负责拟定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分配方案,按程序报审并负责资金和项目具体使用管理、项目实施过程中监督检查和项目验收后的绩效评价等工作。项目所在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既是项目的资金拨付单位又是项目的监管单位,是项目的责任主体,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资金拨付和监管。项目实施单位是项目的实施主体,具体负责项目实施和资金的直接使用。

第十六条  财政扶贫项目资金坚持项目启动、进度督查、项目竣工验收分阶段拨付的原则进行支付。项目启动时,可预付部分启动资金,预付比例根据合同或视项目具体情况确定。项目实施过程中,按照项目进度拨付资金。项目完工后,应及时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拨付剩余资金。

第十七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拨付。

(一)未入项目库擅自实施的项目。

(二)未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同意,擅自调整改变的项目。

(三)存在质量问题,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项目。

(四)擅自变更合同内容的项目。

(五)原始凭证不真实、不合法及超范围开支的项目。

(六) 没有进行竣工验收的项目。

(七)不接受督导检查项目,拒不整改的项目。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暂缓拨付。

(一)超项目计划资金,未履行追加审批手续的项目。

(二)不按时申报项目建设进度的项目。

(三)停建的项目。

(四)应验收而未验收的项目。

第五章  公开公示

第十九条  扶贫项目实行公告公示制度,旗扶贫资金分配结果一律公开,苏木乡镇、嘎查村两级扶贫项目安排和资金使用情况一律公告公示,设立举报监督电话,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项目储备入库公告公示按《准格尔旗脱贫攻坚项目库建设实施细则》执行。项目组织实施公告公示按《准格尔旗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实施办法》执行。

第六章  项目监督检查与验收

第二十条  严格监督检查制度。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改、财政、农牧、交通、水利、林草、扶贫、审计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落实监管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与纪检监察机关建立监督检查信息互通机制,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督促苏木乡镇(街道)进行整改。苏木乡镇(街道)要充分发挥包村干部、驻村工作队属地监管的作用,负责项目实施的日常监管。

第二十一条  项目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项目前期工作检查、项目实施程序检查、项目实施内容检查、项目招投标及合同检查项目竣工验收检查、项目运行情况检查、项目实施单位及项目户受益情况检查,项目带动贫困户参与产业发展能力的检查等。

第二十二条  项目验收。项目竣工后,项目实施单位进行自验,并向苏木乡镇(街道)政府或旗级项目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苏木乡镇(街道)政府或旗级项目主管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并对财政扶贫资金投入形成的资产进行评估。其中到户项目验收经受益贫困户签字确认。对未通过验收的项目,要求项目实施单位限时整改直至通过验收。

第二十三条  验收依据。主要包括国家、自治区、市、旗的扶贫开发政策、相关制度规定、项目计划批复及变更文件、项目建设标准等;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建设情况、项目资金使用情况、项目效益等。项目验收需有项目单位、受益嘎查村或受益贫困户签字确认。

第二十四条  项目所在苏木乡镇(街道)要及时将项目录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并根据项目实施进度补充、完善相关动态信息。

第七章  绩效评估

第二十五条  旗财政、扶贫、发改、民委、农牧、林草等部门要结合扶贫资金管理新要求,推动扶贫资金监管由重事后向重事前事中转变,建立扶贫资金绩效评价体系,强化对脱贫攻坚成效考核、项目库建设等结果的正向激励,并作为分配资金的重要因素。

第二十六条  旗财政、发改、农牧、林草、扶贫、民委等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的情况进行绩效综合评价。

第二十七条  评价内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资金安排、资金监管、资金使用、项目实施效果成效等方面的情况。

目标完成情况:①是否完善项目申报、立项、审批、实施和验收等各项手续。②项目工程数量、质量是否完成年度项目计划要求,是否达到预期效益。③是否按规定程序拨付资金。④是否按要求带动贫困户增收脱贫。⑤是否有擅自调整批复的项目计划问题。⑥是否有弄虚作假等违纪违规问题。

资金使用管理情况:①财政扶贫资金是否实行专户管理,专账运行。②财政扶贫资金是否实行国库集中支付。③是否有挤占、挪用、滞留现象。④是否擅自调整扶贫项目资金。

第二十八条  奖罚办法。对于实施项目好的苏木乡镇(街道)和部门在下一年度优先安排扶贫开发项目,并在资金项目规模上给予倾斜。对苏木乡镇(街道)扶贫专项资金存在滞留和执行进度慢的,要采取收回、调整等方式,用于支持执行进行快的苏木乡镇脱贫攻坚。对实施项目不达标的苏木乡镇(街道)、部门责令限期整改。

第八章  后续管理

第二十九条  建立后续管护责任。按照“宜于管理,有偿使用,资源共享,可持续发展”的原则,要建立健全项目后续管护机制,实行项目后续管理责任制。项目所在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后续管护主体责任。

第三十条  明晰产权归属。苏木乡镇(街道)依据项目验收报告及时办理资产交接,划分产权归属,明确管护主体,建立资产管理制度,落实后续管护具体责任,避免资产流失,确保贫困人口受益,建立健全运行管护制度,明确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本苏木乡镇扶贫项目后续管理工作,主动联系有关部门,及时提供技术服务,协调解决项目后续管理中出现的具体问题,确保项目正常运转,长期发挥效益。项目资产实行委托经营(委托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实施)的,要明确委托经营期限及期满后资产处置方式,规范完善项目建设、资产移交处置、资产委托经营、项目收益分配、精准帮扶等书面合同协议,明确项目参与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一条  财政扶贫资金扶持的嘎查村集体项目所形成的资产,产权归项目嘎查村集体所有。到户资金项目,产权归项目户所有。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加强扶贫项目档案管理。所有扶贫项目从立项到验收各环节的文件及相关资料要严格按照项目管理有关规定收集、整理、归档。项目主管部门、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要确定专人负责档案管理。

第三十三条  旗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对乡镇及主管部门项目建设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专项巡查。对违反项目管理规定,虚报、套取、挪用扶贫项目资金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全旗脱贫攻坚项目的实施及资金管理、使用、监督,适用本细则。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由旗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从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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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格尔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准格尔旗扶贫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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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格尔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大路煤化工基地管理委员会,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旗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业:

现将《准格尔旗扶贫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抓好落实。

准格尔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8月5日

准格尔旗扶贫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扶贫项目管理精细化水平,提升扶贫项目安排精准度,根据国家扶贫开发有关政策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的意见》(内政发〔2018〕21号)、自治区扶贫办《关于进一步加强扶贫项目管理的指导意见》(内扶办发〔2018〕157号)、《准格尔旗落实全市脱贫攻坚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年)推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体措施》(准党发〔2018〕5号)文件精神,围绕“两不愁三保障”,按照“五个一批”、“六个精准”扶贫目标要求,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扶贫项目是指中央、自治区、市、旗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统筹涉农资金和其他资金安排的产业发展类、基础设施建设类、社会事业类、资产收益类及其他脱贫攻坚目标相关的到户项目、村集体经济项目、新型农牧业主体项目(合作组织等)。

第三条  扶贫项目管理要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统筹规划、量力而行、分类指导、规模开发、突出重点、兼顾一般、注重效益、稳定脱贫的原则;要坚持资金扶持项目,项目支撑产业,产业带动脱贫的原则。

第二章  申报审批

第四条  申报条件。项目申报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国家、自治区、市、旗有关政策,与脱贫攻坚三年行动方案相一致、与行业部门规划相衔接。

(二)具有扶贫功能和脱贫效益,体现扶贫绩效目标,满足市场和贫困户需求,对贫困群众实现脱贫具有较强的带动作用。

(三)原则上优先选择嘎查村必须亟待解决的事项进行,确定可实施、可落地的项目,允许用于脱贫攻坚最急需、最薄弱的环节。项目规模设定要结合财政预算资金确定适度规模的项目。

第五条  项目选择。项目选择分为到户项目、村集体经济项目和新型农牧业主体项目(合作组织等)。到户项目:贫困户在帮扶责任人的指导下,向所在村民委员会提出到户扶持项目申请,村两委在充分了解贫困户家庭实际基础上,科学合理确定到户项目;到户项目需明确贫困户姓名、项目内容、补助标准、完成时间、帮扶责任人等内容。村集体经济项目:在包村干部或驻村工作队的指导下,村两委结合本村集体经济发展、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实际,充分征求村社、受益群众意见,确定到村集体经济项目。新型农牧业主体项目(合作组织等):在苏木乡镇街道指导下,结合带动贫困户发展的实际需要,确定需支持发展的项目。

第六条  申报流程。扶贫项目实行“群众参与、村级申报、乡镇审核、旗级审定”申报流程。扶贫项目经过调查研究初步拟定项目,由所属村组织召开村“两委”会议、村民代表大会广泛征求意见,并经村民代表大会同意后由村民委员会向属地苏木乡镇(街道)提出申请,苏木乡镇(街道)接到村申报的项目报告后,结合本苏木乡镇(街道)脱贫攻坚实际,对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必要性、可行性以及项目与脱贫目标的匹配度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将项目按照类型分类,分年度汇总,上报旗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

第七条  财政扶贫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主体原则为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所属农业企业、合作组织的项目申报,均由属地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后,上报旗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第八条  项目申报后,旗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建立脱贫攻坚项目库,财政扶贫专项资金只扶持脱贫攻坚项目库中的项目,不在项目库的项目一律不予扶持。

第三章  项目实施

第九条  实施主体。苏木乡镇(街道)、新型农牧业主体(合作组织)或建档立卡贫困户为扶贫项目的实施主体。

第十条  组织实施。到户项目,按照“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的原则,在苏木乡镇、村两委、帮扶责任人的指导和帮助下,由贫困户自主实施;村集体经济发展项目,由苏木乡镇(街道)按照批复的项目方案组织实施;新型农牧业主体(合作组织)项目在所在苏木乡镇指导下由新型农牧业主体(合作组织)组织实施;跨苏木乡镇项目由旗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监督实施。

第十一条  对投入额度100万元以下的小型公益设施、产业发展项目,经村“两委”会议讨论决定,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意,可采取村民自建形式实施。村民自建扶贫项目应由村干部、群众代表(比例至少达到3/5)组成的扶贫项目实施小组和监督小组负责,监督项目实施的进度和质量。

第十二条  扶贫项目实施实行招投标制与财政采购制管理。所有项目实施中需要采购物质、工程服务或项目主要设备、材料等符合招投标的,应根据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实行政府采购,同时建立严格的物资领用和保管制度。

第十三条  扶贫项目经审批和备案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和变更。确需调整的要由项目所在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意见,报旗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批复后,方可实施。

第十四条  项目一经批准,项目单位尽快组织实施,除因农作物季节或自然灾害等特殊原因,在项目年度内不开工的项目,由旗财政局收回资金,提交旗扶贫开发领导小组重新盘活使用。各相关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督促项目施工进度,确保项目早日完工。

第四章  资金拨付

第十五条  财政扶贫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旗财政局是财政扶贫资金的主管部门,主要负责预算安排、资金下达和监督指导。旗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负责拟定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分配方案,按程序报审并负责资金和项目具体使用管理、项目实施过程中监督检查和项目验收后的绩效评价等工作。项目所在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既是项目的资金拨付单位又是项目的监管单位,是项目的责任主体,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资金拨付和监管。项目实施单位是项目的实施主体,具体负责项目实施和资金的直接使用。

第十六条  财政扶贫项目资金坚持项目启动、进度督查、项目竣工验收分阶段拨付的原则进行支付。项目启动时,可预付部分启动资金,预付比例根据合同或视项目具体情况确定。项目实施过程中,按照项目进度拨付资金。项目完工后,应及时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拨付剩余资金。

第十七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拨付。

(一)未入项目库擅自实施的项目。

(二)未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同意,擅自调整改变的项目。

(三)存在质量问题,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项目。

(四)擅自变更合同内容的项目。

(五)原始凭证不真实、不合法及超范围开支的项目。

(六) 没有进行竣工验收的项目。

(七)不接受督导检查项目,拒不整改的项目。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暂缓拨付。

(一)超项目计划资金,未履行追加审批手续的项目。

(二)不按时申报项目建设进度的项目。

(三)停建的项目。

(四)应验收而未验收的项目。

第五章  公开公示

第十九条  扶贫项目实行公告公示制度,旗扶贫资金分配结果一律公开,苏木乡镇、嘎查村两级扶贫项目安排和资金使用情况一律公告公示,设立举报监督电话,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项目储备入库公告公示按《准格尔旗脱贫攻坚项目库建设实施细则》执行。项目组织实施公告公示按《准格尔旗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实施办法》执行。

第六章  项目监督检查与验收

第二十条  严格监督检查制度。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改、财政、农牧、交通、水利、林草、扶贫、审计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落实监管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与纪检监察机关建立监督检查信息互通机制,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督促苏木乡镇(街道)进行整改。苏木乡镇(街道)要充分发挥包村干部、驻村工作队属地监管的作用,负责项目实施的日常监管。

第二十一条  项目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项目前期工作检查、项目实施程序检查、项目实施内容检查、项目招投标及合同检查项目竣工验收检查、项目运行情况检查、项目实施单位及项目户受益情况检查,项目带动贫困户参与产业发展能力的检查等。

第二十二条  项目验收。项目竣工后,项目实施单位进行自验,并向苏木乡镇(街道)政府或旗级项目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苏木乡镇(街道)政府或旗级项目主管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并对财政扶贫资金投入形成的资产进行评估。其中到户项目验收经受益贫困户签字确认。对未通过验收的项目,要求项目实施单位限时整改直至通过验收。

第二十三条  验收依据。主要包括国家、自治区、市、旗的扶贫开发政策、相关制度规定、项目计划批复及变更文件、项目建设标准等;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建设情况、项目资金使用情况、项目效益等。项目验收需有项目单位、受益嘎查村或受益贫困户签字确认。

第二十四条  项目所在苏木乡镇(街道)要及时将项目录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并根据项目实施进度补充、完善相关动态信息。

第七章  绩效评估

第二十五条  旗财政、扶贫、发改、民委、农牧、林草等部门要结合扶贫资金管理新要求,推动扶贫资金监管由重事后向重事前事中转变,建立扶贫资金绩效评价体系,强化对脱贫攻坚成效考核、项目库建设等结果的正向激励,并作为分配资金的重要因素。

第二十六条  旗财政、发改、农牧、林草、扶贫、民委等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的情况进行绩效综合评价。

第二十七条  评价内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资金安排、资金监管、资金使用、项目实施效果成效等方面的情况。

目标完成情况:①是否完善项目申报、立项、审批、实施和验收等各项手续。②项目工程数量、质量是否完成年度项目计划要求,是否达到预期效益。③是否按规定程序拨付资金。④是否按要求带动贫困户增收脱贫。⑤是否有擅自调整批复的项目计划问题。⑥是否有弄虚作假等违纪违规问题。

资金使用管理情况:①财政扶贫资金是否实行专户管理,专账运行。②财政扶贫资金是否实行国库集中支付。③是否有挤占、挪用、滞留现象。④是否擅自调整扶贫项目资金。

第二十八条  奖罚办法。对于实施项目好的苏木乡镇(街道)和部门在下一年度优先安排扶贫开发项目,并在资金项目规模上给予倾斜。对苏木乡镇(街道)扶贫专项资金存在滞留和执行进度慢的,要采取收回、调整等方式,用于支持执行进行快的苏木乡镇脱贫攻坚。对实施项目不达标的苏木乡镇(街道)、部门责令限期整改。

第八章  后续管理

第二十九条  建立后续管护责任。按照“宜于管理,有偿使用,资源共享,可持续发展”的原则,要建立健全项目后续管护机制,实行项目后续管理责任制。项目所在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后续管护主体责任。

第三十条  明晰产权归属。苏木乡镇(街道)依据项目验收报告及时办理资产交接,划分产权归属,明确管护主体,建立资产管理制度,落实后续管护具体责任,避免资产流失,确保贫困人口受益,建立健全运行管护制度,明确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本苏木乡镇扶贫项目后续管理工作,主动联系有关部门,及时提供技术服务,协调解决项目后续管理中出现的具体问题,确保项目正常运转,长期发挥效益。项目资产实行委托经营(委托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实施)的,要明确委托经营期限及期满后资产处置方式,规范完善项目建设、资产移交处置、资产委托经营、项目收益分配、精准帮扶等书面合同协议,明确项目参与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一条  财政扶贫资金扶持的嘎查村集体项目所形成的资产,产权归项目嘎查村集体所有。到户资金项目,产权归项目户所有。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加强扶贫项目档案管理。所有扶贫项目从立项到验收各环节的文件及相关资料要严格按照项目管理有关规定收集、整理、归档。项目主管部门、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要确定专人负责档案管理。

第三十三条  旗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对乡镇及主管部门项目建设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专项巡查。对违反项目管理规定,虚报、套取、挪用扶贫项目资金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全旗脱贫攻坚项目的实施及资金管理、使用、监督,适用本细则。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由旗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从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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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19-08-05 00:00

来源: 准格尔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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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准格尔旗扶贫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抓好落实。

准格尔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8月5日

准格尔旗扶贫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扶贫项目管理精细化水平,提升扶贫项目安排精准度,根据国家扶贫开发有关政策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的意见》(内政发〔2018〕21号)、自治区扶贫办《关于进一步加强扶贫项目管理的指导意见》(内扶办发〔2018〕157号)、《准格尔旗落实全市脱贫攻坚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年)推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体措施》(准党发〔2018〕5号)文件精神,围绕“两不愁三保障”,按照“五个一批”、“六个精准”扶贫目标要求,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扶贫项目是指中央、自治区、市、旗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统筹涉农资金和其他资金安排的产业发展类、基础设施建设类、社会事业类、资产收益类及其他脱贫攻坚目标相关的到户项目、村集体经济项目、新型农牧业主体项目(合作组织等)。

第三条  扶贫项目管理要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统筹规划、量力而行、分类指导、规模开发、突出重点、兼顾一般、注重效益、稳定脱贫的原则;要坚持资金扶持项目,项目支撑产业,产业带动脱贫的原则。

第二章  申报审批

第四条  申报条件。项目申报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国家、自治区、市、旗有关政策,与脱贫攻坚三年行动方案相一致、与行业部门规划相衔接。

(二)具有扶贫功能和脱贫效益,体现扶贫绩效目标,满足市场和贫困户需求,对贫困群众实现脱贫具有较强的带动作用。

(三)原则上优先选择嘎查村必须亟待解决的事项进行,确定可实施、可落地的项目,允许用于脱贫攻坚最急需、最薄弱的环节。项目规模设定要结合财政预算资金确定适度规模的项目。

第五条  项目选择。项目选择分为到户项目、村集体经济项目和新型农牧业主体项目(合作组织等)。到户项目:贫困户在帮扶责任人的指导下,向所在村民委员会提出到户扶持项目申请,村两委在充分了解贫困户家庭实际基础上,科学合理确定到户项目;到户项目需明确贫困户姓名、项目内容、补助标准、完成时间、帮扶责任人等内容。村集体经济项目:在包村干部或驻村工作队的指导下,村两委结合本村集体经济发展、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实际,充分征求村社、受益群众意见,确定到村集体经济项目。新型农牧业主体项目(合作组织等):在苏木乡镇街道指导下,结合带动贫困户发展的实际需要,确定需支持发展的项目。

第六条  申报流程。扶贫项目实行“群众参与、村级申报、乡镇审核、旗级审定”申报流程。扶贫项目经过调查研究初步拟定项目,由所属村组织召开村“两委”会议、村民代表大会广泛征求意见,并经村民代表大会同意后由村民委员会向属地苏木乡镇(街道)提出申请,苏木乡镇(街道)接到村申报的项目报告后,结合本苏木乡镇(街道)脱贫攻坚实际,对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必要性、可行性以及项目与脱贫目标的匹配度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将项目按照类型分类,分年度汇总,上报旗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

第七条  财政扶贫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主体原则为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所属农业企业、合作组织的项目申报,均由属地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后,上报旗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第八条  项目申报后,旗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建立脱贫攻坚项目库,财政扶贫专项资金只扶持脱贫攻坚项目库中的项目,不在项目库的项目一律不予扶持。

第三章  项目实施

第九条  实施主体。苏木乡镇(街道)、新型农牧业主体(合作组织)或建档立卡贫困户为扶贫项目的实施主体。

第十条  组织实施。到户项目,按照“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的原则,在苏木乡镇、村两委、帮扶责任人的指导和帮助下,由贫困户自主实施;村集体经济发展项目,由苏木乡镇(街道)按照批复的项目方案组织实施;新型农牧业主体(合作组织)项目在所在苏木乡镇指导下由新型农牧业主体(合作组织)组织实施;跨苏木乡镇项目由旗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监督实施。

第十一条  对投入额度100万元以下的小型公益设施、产业发展项目,经村“两委”会议讨论决定,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意,可采取村民自建形式实施。村民自建扶贫项目应由村干部、群众代表(比例至少达到3/5)组成的扶贫项目实施小组和监督小组负责,监督项目实施的进度和质量。

第十二条  扶贫项目实施实行招投标制与财政采购制管理。所有项目实施中需要采购物质、工程服务或项目主要设备、材料等符合招投标的,应根据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实行政府采购,同时建立严格的物资领用和保管制度。

第十三条  扶贫项目经审批和备案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和变更。确需调整的要由项目所在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意见,报旗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批复后,方可实施。

第十四条  项目一经批准,项目单位尽快组织实施,除因农作物季节或自然灾害等特殊原因,在项目年度内不开工的项目,由旗财政局收回资金,提交旗扶贫开发领导小组重新盘活使用。各相关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督促项目施工进度,确保项目早日完工。

第四章  资金拨付

第十五条  财政扶贫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旗财政局是财政扶贫资金的主管部门,主要负责预算安排、资金下达和监督指导。旗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负责拟定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分配方案,按程序报审并负责资金和项目具体使用管理、项目实施过程中监督检查和项目验收后的绩效评价等工作。项目所在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既是项目的资金拨付单位又是项目的监管单位,是项目的责任主体,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资金拨付和监管。项目实施单位是项目的实施主体,具体负责项目实施和资金的直接使用。

第十六条  财政扶贫项目资金坚持项目启动、进度督查、项目竣工验收分阶段拨付的原则进行支付。项目启动时,可预付部分启动资金,预付比例根据合同或视项目具体情况确定。项目实施过程中,按照项目进度拨付资金。项目完工后,应及时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拨付剩余资金。

第十七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拨付。

(一)未入项目库擅自实施的项目。

(二)未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同意,擅自调整改变的项目。

(三)存在质量问题,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项目。

(四)擅自变更合同内容的项目。

(五)原始凭证不真实、不合法及超范围开支的项目。

(六) 没有进行竣工验收的项目。

(七)不接受督导检查项目,拒不整改的项目。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暂缓拨付。

(一)超项目计划资金,未履行追加审批手续的项目。

(二)不按时申报项目建设进度的项目。

(三)停建的项目。

(四)应验收而未验收的项目。

第五章  公开公示

第十九条  扶贫项目实行公告公示制度,旗扶贫资金分配结果一律公开,苏木乡镇、嘎查村两级扶贫项目安排和资金使用情况一律公告公示,设立举报监督电话,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项目储备入库公告公示按《准格尔旗脱贫攻坚项目库建设实施细则》执行。项目组织实施公告公示按《准格尔旗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实施办法》执行。

第六章  项目监督检查与验收

第二十条  严格监督检查制度。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改、财政、农牧、交通、水利、林草、扶贫、审计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落实监管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与纪检监察机关建立监督检查信息互通机制,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督促苏木乡镇(街道)进行整改。苏木乡镇(街道)要充分发挥包村干部、驻村工作队属地监管的作用,负责项目实施的日常监管。

第二十一条  项目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项目前期工作检查、项目实施程序检查、项目实施内容检查、项目招投标及合同检查项目竣工验收检查、项目运行情况检查、项目实施单位及项目户受益情况检查,项目带动贫困户参与产业发展能力的检查等。

第二十二条  项目验收。项目竣工后,项目实施单位进行自验,并向苏木乡镇(街道)政府或旗级项目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苏木乡镇(街道)政府或旗级项目主管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并对财政扶贫资金投入形成的资产进行评估。其中到户项目验收经受益贫困户签字确认。对未通过验收的项目,要求项目实施单位限时整改直至通过验收。

第二十三条  验收依据。主要包括国家、自治区、市、旗的扶贫开发政策、相关制度规定、项目计划批复及变更文件、项目建设标准等;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建设情况、项目资金使用情况、项目效益等。项目验收需有项目单位、受益嘎查村或受益贫困户签字确认。

第二十四条  项目所在苏木乡镇(街道)要及时将项目录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并根据项目实施进度补充、完善相关动态信息。

第七章  绩效评估

第二十五条  旗财政、扶贫、发改、民委、农牧、林草等部门要结合扶贫资金管理新要求,推动扶贫资金监管由重事后向重事前事中转变,建立扶贫资金绩效评价体系,强化对脱贫攻坚成效考核、项目库建设等结果的正向激励,并作为分配资金的重要因素。

第二十六条  旗财政、发改、农牧、林草、扶贫、民委等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的情况进行绩效综合评价。

第二十七条  评价内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资金安排、资金监管、资金使用、项目实施效果成效等方面的情况。

目标完成情况:①是否完善项目申报、立项、审批、实施和验收等各项手续。②项目工程数量、质量是否完成年度项目计划要求,是否达到预期效益。③是否按规定程序拨付资金。④是否按要求带动贫困户增收脱贫。⑤是否有擅自调整批复的项目计划问题。⑥是否有弄虚作假等违纪违规问题。

资金使用管理情况:①财政扶贫资金是否实行专户管理,专账运行。②财政扶贫资金是否实行国库集中支付。③是否有挤占、挪用、滞留现象。④是否擅自调整扶贫项目资金。

第二十八条  奖罚办法。对于实施项目好的苏木乡镇(街道)和部门在下一年度优先安排扶贫开发项目,并在资金项目规模上给予倾斜。对苏木乡镇(街道)扶贫专项资金存在滞留和执行进度慢的,要采取收回、调整等方式,用于支持执行进行快的苏木乡镇脱贫攻坚。对实施项目不达标的苏木乡镇(街道)、部门责令限期整改。

第八章  后续管理

第二十九条  建立后续管护责任。按照“宜于管理,有偿使用,资源共享,可持续发展”的原则,要建立健全项目后续管护机制,实行项目后续管理责任制。项目所在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后续管护主体责任。

第三十条  明晰产权归属。苏木乡镇(街道)依据项目验收报告及时办理资产交接,划分产权归属,明确管护主体,建立资产管理制度,落实后续管护具体责任,避免资产流失,确保贫困人口受益,建立健全运行管护制度,明确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本苏木乡镇扶贫项目后续管理工作,主动联系有关部门,及时提供技术服务,协调解决项目后续管理中出现的具体问题,确保项目正常运转,长期发挥效益。项目资产实行委托经营(委托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实施)的,要明确委托经营期限及期满后资产处置方式,规范完善项目建设、资产移交处置、资产委托经营、项目收益分配、精准帮扶等书面合同协议,明确项目参与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一条  财政扶贫资金扶持的嘎查村集体项目所形成的资产,产权归项目嘎查村集体所有。到户资金项目,产权归项目户所有。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加强扶贫项目档案管理。所有扶贫项目从立项到验收各环节的文件及相关资料要严格按照项目管理有关规定收集、整理、归档。项目主管部门、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要确定专人负责档案管理。

第三十三条  旗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对乡镇及主管部门项目建设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专项巡查。对违反项目管理规定,虚报、套取、挪用扶贫项目资金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全旗脱贫攻坚项目的实施及资金管理、使用、监督,适用本细则。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由旗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从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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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格尔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准格尔旗扶贫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 准格尔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日期:2019-08-05 00:00 浏览次数:

准格尔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大路煤化工基地管理委员会,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旗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业:

现将《准格尔旗扶贫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抓好落实。

准格尔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8月5日

准格尔旗扶贫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扶贫项目管理精细化水平,提升扶贫项目安排精准度,根据国家扶贫开发有关政策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的意见》(内政发〔2018〕21号)、自治区扶贫办《关于进一步加强扶贫项目管理的指导意见》(内扶办发〔2018〕157号)、《准格尔旗落实全市脱贫攻坚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年)推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体措施》(准党发〔2018〕5号)文件精神,围绕“两不愁三保障”,按照“五个一批”、“六个精准”扶贫目标要求,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扶贫项目是指中央、自治区、市、旗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统筹涉农资金和其他资金安排的产业发展类、基础设施建设类、社会事业类、资产收益类及其他脱贫攻坚目标相关的到户项目、村集体经济项目、新型农牧业主体项目(合作组织等)。

第三条  扶贫项目管理要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统筹规划、量力而行、分类指导、规模开发、突出重点、兼顾一般、注重效益、稳定脱贫的原则;要坚持资金扶持项目,项目支撑产业,产业带动脱贫的原则。

第二章  申报审批

第四条  申报条件。项目申报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国家、自治区、市、旗有关政策,与脱贫攻坚三年行动方案相一致、与行业部门规划相衔接。

(二)具有扶贫功能和脱贫效益,体现扶贫绩效目标,满足市场和贫困户需求,对贫困群众实现脱贫具有较强的带动作用。

(三)原则上优先选择嘎查村必须亟待解决的事项进行,确定可实施、可落地的项目,允许用于脱贫攻坚最急需、最薄弱的环节。项目规模设定要结合财政预算资金确定适度规模的项目。

第五条  项目选择。项目选择分为到户项目、村集体经济项目和新型农牧业主体项目(合作组织等)。到户项目:贫困户在帮扶责任人的指导下,向所在村民委员会提出到户扶持项目申请,村两委在充分了解贫困户家庭实际基础上,科学合理确定到户项目;到户项目需明确贫困户姓名、项目内容、补助标准、完成时间、帮扶责任人等内容。村集体经济项目:在包村干部或驻村工作队的指导下,村两委结合本村集体经济发展、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实际,充分征求村社、受益群众意见,确定到村集体经济项目。新型农牧业主体项目(合作组织等):在苏木乡镇街道指导下,结合带动贫困户发展的实际需要,确定需支持发展的项目。

第六条  申报流程。扶贫项目实行“群众参与、村级申报、乡镇审核、旗级审定”申报流程。扶贫项目经过调查研究初步拟定项目,由所属村组织召开村“两委”会议、村民代表大会广泛征求意见,并经村民代表大会同意后由村民委员会向属地苏木乡镇(街道)提出申请,苏木乡镇(街道)接到村申报的项目报告后,结合本苏木乡镇(街道)脱贫攻坚实际,对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必要性、可行性以及项目与脱贫目标的匹配度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将项目按照类型分类,分年度汇总,上报旗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

第七条  财政扶贫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主体原则为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所属农业企业、合作组织的项目申报,均由属地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后,上报旗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第八条  项目申报后,旗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建立脱贫攻坚项目库,财政扶贫专项资金只扶持脱贫攻坚项目库中的项目,不在项目库的项目一律不予扶持。

第三章  项目实施

第九条  实施主体。苏木乡镇(街道)、新型农牧业主体(合作组织)或建档立卡贫困户为扶贫项目的实施主体。

第十条  组织实施。到户项目,按照“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的原则,在苏木乡镇、村两委、帮扶责任人的指导和帮助下,由贫困户自主实施;村集体经济发展项目,由苏木乡镇(街道)按照批复的项目方案组织实施;新型农牧业主体(合作组织)项目在所在苏木乡镇指导下由新型农牧业主体(合作组织)组织实施;跨苏木乡镇项目由旗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监督实施。

第十一条  对投入额度100万元以下的小型公益设施、产业发展项目,经村“两委”会议讨论决定,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意,可采取村民自建形式实施。村民自建扶贫项目应由村干部、群众代表(比例至少达到3/5)组成的扶贫项目实施小组和监督小组负责,监督项目实施的进度和质量。

第十二条  扶贫项目实施实行招投标制与财政采购制管理。所有项目实施中需要采购物质、工程服务或项目主要设备、材料等符合招投标的,应根据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实行政府采购,同时建立严格的物资领用和保管制度。

第十三条  扶贫项目经审批和备案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和变更。确需调整的要由项目所在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意见,报旗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批复后,方可实施。

第十四条  项目一经批准,项目单位尽快组织实施,除因农作物季节或自然灾害等特殊原因,在项目年度内不开工的项目,由旗财政局收回资金,提交旗扶贫开发领导小组重新盘活使用。各相关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督促项目施工进度,确保项目早日完工。

第四章  资金拨付

第十五条  财政扶贫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旗财政局是财政扶贫资金的主管部门,主要负责预算安排、资金下达和监督指导。旗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负责拟定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分配方案,按程序报审并负责资金和项目具体使用管理、项目实施过程中监督检查和项目验收后的绩效评价等工作。项目所在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既是项目的资金拨付单位又是项目的监管单位,是项目的责任主体,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资金拨付和监管。项目实施单位是项目的实施主体,具体负责项目实施和资金的直接使用。

第十六条  财政扶贫项目资金坚持项目启动、进度督查、项目竣工验收分阶段拨付的原则进行支付。项目启动时,可预付部分启动资金,预付比例根据合同或视项目具体情况确定。项目实施过程中,按照项目进度拨付资金。项目完工后,应及时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拨付剩余资金。

第十七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拨付。

(一)未入项目库擅自实施的项目。

(二)未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同意,擅自调整改变的项目。

(三)存在质量问题,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项目。

(四)擅自变更合同内容的项目。

(五)原始凭证不真实、不合法及超范围开支的项目。

(六) 没有进行竣工验收的项目。

(七)不接受督导检查项目,拒不整改的项目。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暂缓拨付。

(一)超项目计划资金,未履行追加审批手续的项目。

(二)不按时申报项目建设进度的项目。

(三)停建的项目。

(四)应验收而未验收的项目。

第五章  公开公示

第十九条  扶贫项目实行公告公示制度,旗扶贫资金分配结果一律公开,苏木乡镇、嘎查村两级扶贫项目安排和资金使用情况一律公告公示,设立举报监督电话,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项目储备入库公告公示按《准格尔旗脱贫攻坚项目库建设实施细则》执行。项目组织实施公告公示按《准格尔旗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实施办法》执行。

第六章  项目监督检查与验收

第二十条  严格监督检查制度。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改、财政、农牧、交通、水利、林草、扶贫、审计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落实监管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与纪检监察机关建立监督检查信息互通机制,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督促苏木乡镇(街道)进行整改。苏木乡镇(街道)要充分发挥包村干部、驻村工作队属地监管的作用,负责项目实施的日常监管。

第二十一条  项目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项目前期工作检查、项目实施程序检查、项目实施内容检查、项目招投标及合同检查项目竣工验收检查、项目运行情况检查、项目实施单位及项目户受益情况检查,项目带动贫困户参与产业发展能力的检查等。

第二十二条  项目验收。项目竣工后,项目实施单位进行自验,并向苏木乡镇(街道)政府或旗级项目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苏木乡镇(街道)政府或旗级项目主管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并对财政扶贫资金投入形成的资产进行评估。其中到户项目验收经受益贫困户签字确认。对未通过验收的项目,要求项目实施单位限时整改直至通过验收。

第二十三条  验收依据。主要包括国家、自治区、市、旗的扶贫开发政策、相关制度规定、项目计划批复及变更文件、项目建设标准等;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建设情况、项目资金使用情况、项目效益等。项目验收需有项目单位、受益嘎查村或受益贫困户签字确认。

第二十四条  项目所在苏木乡镇(街道)要及时将项目录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并根据项目实施进度补充、完善相关动态信息。

第七章  绩效评估

第二十五条  旗财政、扶贫、发改、民委、农牧、林草等部门要结合扶贫资金管理新要求,推动扶贫资金监管由重事后向重事前事中转变,建立扶贫资金绩效评价体系,强化对脱贫攻坚成效考核、项目库建设等结果的正向激励,并作为分配资金的重要因素。

第二十六条  旗财政、发改、农牧、林草、扶贫、民委等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的情况进行绩效综合评价。

第二十七条  评价内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资金安排、资金监管、资金使用、项目实施效果成效等方面的情况。

目标完成情况:①是否完善项目申报、立项、审批、实施和验收等各项手续。②项目工程数量、质量是否完成年度项目计划要求,是否达到预期效益。③是否按规定程序拨付资金。④是否按要求带动贫困户增收脱贫。⑤是否有擅自调整批复的项目计划问题。⑥是否有弄虚作假等违纪违规问题。

资金使用管理情况:①财政扶贫资金是否实行专户管理,专账运行。②财政扶贫资金是否实行国库集中支付。③是否有挤占、挪用、滞留现象。④是否擅自调整扶贫项目资金。

第二十八条  奖罚办法。对于实施项目好的苏木乡镇(街道)和部门在下一年度优先安排扶贫开发项目,并在资金项目规模上给予倾斜。对苏木乡镇(街道)扶贫专项资金存在滞留和执行进度慢的,要采取收回、调整等方式,用于支持执行进行快的苏木乡镇脱贫攻坚。对实施项目不达标的苏木乡镇(街道)、部门责令限期整改。

第八章  后续管理

第二十九条  建立后续管护责任。按照“宜于管理,有偿使用,资源共享,可持续发展”的原则,要建立健全项目后续管护机制,实行项目后续管理责任制。项目所在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后续管护主体责任。

第三十条  明晰产权归属。苏木乡镇(街道)依据项目验收报告及时办理资产交接,划分产权归属,明确管护主体,建立资产管理制度,落实后续管护具体责任,避免资产流失,确保贫困人口受益,建立健全运行管护制度,明确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本苏木乡镇扶贫项目后续管理工作,主动联系有关部门,及时提供技术服务,协调解决项目后续管理中出现的具体问题,确保项目正常运转,长期发挥效益。项目资产实行委托经营(委托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实施)的,要明确委托经营期限及期满后资产处置方式,规范完善项目建设、资产移交处置、资产委托经营、项目收益分配、精准帮扶等书面合同协议,明确项目参与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一条  财政扶贫资金扶持的嘎查村集体项目所形成的资产,产权归项目嘎查村集体所有。到户资金项目,产权归项目户所有。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加强扶贫项目档案管理。所有扶贫项目从立项到验收各环节的文件及相关资料要严格按照项目管理有关规定收集、整理、归档。项目主管部门、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要确定专人负责档案管理。

第三十三条  旗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对乡镇及主管部门项目建设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专项巡查。对违反项目管理规定,虚报、套取、挪用扶贫项目资金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全旗脱贫攻坚项目的实施及资金管理、使用、监督,适用本细则。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由旗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从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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