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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格尔旗人民政府关于第二批行政执法主体的通告

来源: 准格尔旗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2-12-26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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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准格尔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旗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业:

为规范、保障和监督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执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规定,经准格尔旗人民政府审核确认,以下3个行政机关具备执法主体资格,现予以通告。 

一、法定行政执法主体 

(一)准格尔旗宗教事务局 

(二)准格尔旗国家保密局 

(三)准格尔旗国家密码管理局 

二、有关要求 

(一)旗级行政执法主体应当严格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履行执法职责,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依法维护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及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 

(二)委托执法的,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向本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并将受委托主体和委托的行政职权内容向社会公告。旗级行政执法主体自行向社会公布其所属的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直属机构、派出机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并报旗司法局备案。 

(三)今后,凡旗级行政执法主体发生设立、分立、合并以及主体资格取消等情形的,有关部门应当在该情形发生后,报旗人民政府审查确认并向社会公布。 

准格尔旗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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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格尔旗人民政府关于第二批行政执法主体的通告

来源: 准格尔旗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2-12-26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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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准格尔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旗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业:

为规范、保障和监督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执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规定,经准格尔旗人民政府审核确认,以下3个行政机关具备执法主体资格,现予以通告。 

一、法定行政执法主体 

(一)准格尔旗宗教事务局 

(二)准格尔旗国家保密局 

(三)准格尔旗国家密码管理局 

二、有关要求 

(一)旗级行政执法主体应当严格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履行执法职责,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依法维护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及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 

(二)委托执法的,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向本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并将受委托主体和委托的行政职权内容向社会公告。旗级行政执法主体自行向社会公布其所属的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直属机构、派出机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并报旗司法局备案。 

(三)今后,凡旗级行政执法主体发生设立、分立、合并以及主体资格取消等情形的,有关部门应当在该情形发生后,报旗人民政府审查确认并向社会公布。 

准格尔旗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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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格尔旗人民政府关于第二批行政执法主体的通告

发布日期: 2022-12-26 00:00

来源: 准格尔旗人民政府

 准格尔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旗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业:

为规范、保障和监督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执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规定,经准格尔旗人民政府审核确认,以下3个行政机关具备执法主体资格,现予以通告。 

一、法定行政执法主体 

(一)准格尔旗宗教事务局 

(二)准格尔旗国家保密局 

(三)准格尔旗国家密码管理局 

二、有关要求 

(一)旗级行政执法主体应当严格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履行执法职责,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依法维护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及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 

(二)委托执法的,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向本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并将受委托主体和委托的行政职权内容向社会公告。旗级行政执法主体自行向社会公布其所属的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直属机构、派出机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并报旗司法局备案。 

(三)今后,凡旗级行政执法主体发生设立、分立、合并以及主体资格取消等情形的,有关部门应当在该情形发生后,报旗人民政府审查确认并向社会公布。 

准格尔旗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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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2-12-26 00:00 浏览次数:

 准格尔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旗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业:

为规范、保障和监督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执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规定,经准格尔旗人民政府审核确认,以下3个行政机关具备执法主体资格,现予以通告。 

一、法定行政执法主体 

(一)准格尔旗宗教事务局 

(二)准格尔旗国家保密局 

(三)准格尔旗国家密码管理局 

二、有关要求 

(一)旗级行政执法主体应当严格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履行执法职责,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依法维护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及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 

(二)委托执法的,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向本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并将受委托主体和委托的行政职权内容向社会公告。旗级行政执法主体自行向社会公布其所属的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直属机构、派出机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并报旗司法局备案。 

(三)今后,凡旗级行政执法主体发生设立、分立、合并以及主体资格取消等情形的,有关部门应当在该情形发生后,报旗人民政府审查确认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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