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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尔旗人民政府关于鄂尔多斯市国源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龙王沟煤矿煤炭开采项目房屋补偿的公告

来源: 准格尔旗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4-05-06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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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颁发的《采矿许可证》(证号:C1000002017111110145487)和内蒙古煤炭工业局《关于鄂尔多斯市国源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龙王沟矿井及选煤厂初步设计的批复》(内煤局字〔2012〕397号),鄂尔多斯市国源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龙王沟煤矿拟对井田范围内薛家湾镇点岱沟村、友谊街道苏计沟村109国道、103省道沿路两侧房屋及地上附着物进行搬迁补偿,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补偿用途、位置

补偿房屋及地上附着物用途为鄂尔多斯市国源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龙王沟煤矿采煤需要;位置位于薛家湾镇点岱沟村、友谊街道苏计沟村。

二、补偿面积

房屋面积约4万平方米,具体面积以搬迁补偿工作组据实丈量为准。

三、补偿标准

房屋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准格尔旗矿区居民搬迁安置补偿办法》(准政发〔2023〕22 号)规定执行。

四、其他事项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搬迁补偿工作组进入补偿房屋现场,对房屋的权属、结构、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请各相关单位和个人相互转告周知并予以配合。调查结果由搬迁补偿工作组成员与房屋和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共同签字确认。

(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暂停在补偿范围内新增建设项目、改变土地地类、栽种树木,如有以上行为或其它改变土地利用现状的一律不予登记补偿。

(三)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有效。

(四)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望相互转告周知,并对违反本公告的行为积极举报。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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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尔旗人民政府关于鄂尔多斯市国源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龙王沟煤矿煤炭开采项目房屋补偿的公告

来源: 准格尔旗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4-05-06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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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颁发的《采矿许可证》(证号:C1000002017111110145487)和内蒙古煤炭工业局《关于鄂尔多斯市国源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龙王沟矿井及选煤厂初步设计的批复》(内煤局字〔2012〕397号),鄂尔多斯市国源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龙王沟煤矿拟对井田范围内薛家湾镇点岱沟村、友谊街道苏计沟村109国道、103省道沿路两侧房屋及地上附着物进行搬迁补偿,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补偿用途、位置

补偿房屋及地上附着物用途为鄂尔多斯市国源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龙王沟煤矿采煤需要;位置位于薛家湾镇点岱沟村、友谊街道苏计沟村。

二、补偿面积

房屋面积约4万平方米,具体面积以搬迁补偿工作组据实丈量为准。

三、补偿标准

房屋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准格尔旗矿区居民搬迁安置补偿办法》(准政发〔2023〕22 号)规定执行。

四、其他事项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搬迁补偿工作组进入补偿房屋现场,对房屋的权属、结构、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请各相关单位和个人相互转告周知并予以配合。调查结果由搬迁补偿工作组成员与房屋和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共同签字确认。

(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暂停在补偿范围内新增建设项目、改变土地地类、栽种树木,如有以上行为或其它改变土地利用现状的一律不予登记补偿。

(三)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有效。

(四)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望相互转告周知,并对违反本公告的行为积极举报。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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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尔旗人民政府关于鄂尔多斯市国源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龙王沟煤矿煤炭开采项目房屋补偿的公告

发布日期: 2024-05-06 00:00

来源: 准格尔旗人民政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颁发的《采矿许可证》(证号:C1000002017111110145487)和内蒙古煤炭工业局《关于鄂尔多斯市国源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龙王沟矿井及选煤厂初步设计的批复》(内煤局字〔2012〕397号),鄂尔多斯市国源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龙王沟煤矿拟对井田范围内薛家湾镇点岱沟村、友谊街道苏计沟村109国道、103省道沿路两侧房屋及地上附着物进行搬迁补偿,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补偿用途、位置

补偿房屋及地上附着物用途为鄂尔多斯市国源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龙王沟煤矿采煤需要;位置位于薛家湾镇点岱沟村、友谊街道苏计沟村。

二、补偿面积

房屋面积约4万平方米,具体面积以搬迁补偿工作组据实丈量为准。

三、补偿标准

房屋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准格尔旗矿区居民搬迁安置补偿办法》(准政发〔2023〕22 号)规定执行。

四、其他事项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搬迁补偿工作组进入补偿房屋现场,对房屋的权属、结构、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请各相关单位和个人相互转告周知并予以配合。调查结果由搬迁补偿工作组成员与房屋和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共同签字确认。

(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暂停在补偿范围内新增建设项目、改变土地地类、栽种树木,如有以上行为或其它改变土地利用现状的一律不予登记补偿。

(三)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有效。

(四)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望相互转告周知,并对违反本公告的行为积极举报。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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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颁发的《采矿许可证》(证号:C1000002017111110145487)和内蒙古煤炭工业局《关于鄂尔多斯市国源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龙王沟矿井及选煤厂初步设计的批复》(内煤局字〔2012〕397号),鄂尔多斯市国源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龙王沟煤矿拟对井田范围内薛家湾镇点岱沟村、友谊街道苏计沟村109国道、103省道沿路两侧房屋及地上附着物进行搬迁补偿,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补偿用途、位置

补偿房屋及地上附着物用途为鄂尔多斯市国源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龙王沟煤矿采煤需要;位置位于薛家湾镇点岱沟村、友谊街道苏计沟村。

二、补偿面积

房屋面积约4万平方米,具体面积以搬迁补偿工作组据实丈量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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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事项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搬迁补偿工作组进入补偿房屋现场,对房屋的权属、结构、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请各相关单位和个人相互转告周知并予以配合。调查结果由搬迁补偿工作组成员与房屋和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共同签字确认。

(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暂停在补偿范围内新增建设项目、改变土地地类、栽种树木,如有以上行为或其它改变土地利用现状的一律不予登记补偿。

(三)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有效。

(四)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望相互转告周知,并对违反本公告的行为积极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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