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8 - 2022年第4期(总第74期)
P. 168
政府文件 . 155 .
制,根据各地物价水平动态调整补助标准。加强 3—5 岁学龄前儿童营养改善工作,实施学龄前儿童营
养改善计划,构建从婴儿期到学龄期儿童连续完整的营养改善项目支持体系。
5.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研究制定托育服务发展政
策措施,强化政策引导,综合运用土地、住房、财政、金融、人才等支持政策,扩大托育服务供给。
积极发展多种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推动建设一批方便可及、价格可接受、质量有保障的托育服务
机构。支持有条件的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托育服务。鼓励国有企业等主体积极参与各级人民政府推动
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建设。加强社区托育服务设施建设,完善居住社区婴幼儿活动场所和服务设施。制
定家庭托育点管理办法。支持隔代照料、家庭互助等照护模式。支持家政企业扩大育儿服务。鼓励和
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招收 2 至 3 岁的幼儿。扩大公益性、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供给。提高儿童早期
发展服务能力,加强服务机构和人才队伍建设,依法逐步实行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制度。制定完善
托育服务的标准规范,加强综合监管,推动托育服务规范健康发展。
6.加强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落实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政策,明确保障对象,
规范认定流程,合理提高保障标准。落实社会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责任。畅通亲属抚养、
家庭寄养、机构养育和依法收养孤儿安置渠道,提高养育质量。完善儿童收养相关政策制度,引导鼓
励国内家庭收养病残儿童。推进实施收养评估制度,建立收养状况回访监督制度,加强收养登记信息
化建设。
7.落实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完善儿童残疾预防、筛查、诊断、治疗、康复一体化工作机制,
推动建立残疾报告和信息共享制度。以基本型、大众化辅助器具为主,探索建立残疾人基本辅助器具
适配补贴制度。为有需求的残疾儿童提供医疗、辅助器具配置、康复训练等基本康复服务。遵守残疾
儿童康复服务规范,增强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供给能力,规范残疾儿童康复机构管理,提高残疾儿童康
复服务覆盖率。支持儿童福利机构面向社会开展残疾儿童替代照料、养育教育辅导、康复训练等服务。
8.加强流浪儿童救助保护工作。健全完善流浪儿童救助保护网络体系。做好流浪儿童街面巡查和
转介处置工作。依法依规为流浪儿童提供照料、身份查询、接送返回等服务。流出地旗级人民政府建
立源头治理和回归稳固机制,落实流浪儿童社会保障和义务教育等政策,教育督促流浪儿童父母或其
他监护人履行抚养义务。依法严厉打击遗弃、虐待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
9.加强留守儿童关爱保护。进一步完善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体系。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提
高监护能力,探索实行失信联合惩戒等措施,依法严惩恶意弃养等情形的监护人。强化旗、苏木乡镇
(街道)属地责任,落实关爱帮扶政策措施。常态化开展寒暑假特别关爱行动,充分发挥群团组织以
及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作用,加强对留守儿童心理、情感、行为和安全自护的指导服务。
积极倡导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为务工人员加强与留守未成年子女的联系沟通提供支持。落实支持农牧
民工返乡就业创业相关政策措施,从源头上减少留守儿童现象。
10.完善流动儿童服务机制。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健全以居住证为载体、与居住年限等条件挂钩的
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推进城镇常住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保障儿童平等享有教育、医疗卫生
等基本公共服务。健全以社区为依托、面向流动儿童家庭的管理和服务网络,提升专业服务能力,促
进流动儿童及其家庭融入社区。
11.提高儿童之家建设、管理和服务水平。健全政府主导,部门统筹,社区公共服务机构、驻区单
位、社会组织多方参与,共同建设儿童活动场所的工作格局。加强儿童活动场所建设,建立旗级妇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