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开局之年,是实施“十四五”规划承前启后的关键一年。为接续做好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严厉打击应急领域非法违法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效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执法手册(应急管理部2020年版)》和原《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编制办法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7〕150号)要求,结合我局监管能力和准格尔旗安全生产工作实际,特编制本工作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始终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论述落到实处,不断强化依法治理,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手段解决安全生产问题,用严格、科学、公正的高质量执法,依法打击应急管理领域非法违法行为,有效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坚决遏制各类人身伤亡事故发生,竭力保障全旗经济社会高质量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
(一)工作目标。通过科学合理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有序有重点的开展全年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工作,严厉打击应急管理领域非法违法行为,扎实推动企业压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坚决防范和遏制较大及以上事故,减少和控制一般事故。在执法检查中大力推行“执法告知+现场检查+交流反馈”“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岗位操作员工全过程参加执法检查”和“执法+专家”的“三位一体”执法模式;坚持“边执法边普法”,积极推行“说理式执法”“服务式执法”;推进“互联网+执法”,提升执法工作的数字化、精细化、智慧化水平。
(二)主要任务。对直接监管的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非煤矿山、冶金等工贸行业按计划进行执法检查,并根据检查时段、检查企业特点,针对性确定检查内容,制定检查方案,确保执法检查重点突出,目标明确。同时,有效衔接和融合执法计划检查与专项督查、安全生产大检查、“双随机”抽查等各类检查,避免重复检查,增加企业负担,在加强安全检查的同时,努力为企业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三、行政执法人员数量和执法工作日测算
(一)总法定工作日:3750个工作日
目前,准格尔旗应急管理局机关、执法大队实际从事安全生产执法人员共15人,全部列入执法计划。2023年全年有365天,其中双休日和元旦、春节、五一、端午、国庆等法定假日共计115天,国家法定工作日为250天。
总法定工作日=国家法定工作日×执法人员数量=250×15=3750个工作日。
(二)监督检查工作日:1051个工作日
监督检查工作日=总法定工作日-其他行政执法工作日-非执法工作日=3750-1320-1379=1051。
其中:重点检查工作日772日,一般检查工作日279日。
1.重点检查工作日测算
全年重点检查生产经营单位47家,是年度监督检查企业总数的60%。其中:
危险化学品企业:重点检查企业19家,其中:10家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每家计划检查6天(含复查),7家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和2家油库每家计划检查4天(含复查),每次检查人员4人,检查工作日为10家×4人×6天/家+9家×4人×4天/家=384个工作日。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重点检查企业4家,每家计划检查3天(含复查),每次检查人员3人,检查工作日为4家×3人×3天/家=36个工作日。
非煤矿山:重点检查企业8家,每家企业计划检查 4天(含复查),每次检查人员3人,检查工作日为8家×3人×4天/家=96个工作日
冶金等工贸行业:重点检查企业16家,每家企业计划检查4天(含复查),每次检查人员4人,检查工作日为16家×4人×4天/家=256个工作日。
2.一般检查工作日测算
一般检查企业采用“双随机”方式抽查31家,在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中的占比为40%。每家企业计划检查3天(含复查),每次检查人员3人,检查工作日为31家×3人×3天/家=279个工作日。
3.检查工作日安排
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股,计划安排367个工作日,其中:重点检查304个工作日,一般检查63个工作日。
安全生产基础股,计划安排244个工作日,其中:重点检查208个工作日,一般检查36个工作日。
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计划安排440个工作日,其中:重点检查260个工作日,一般检查180个工作日。
(三)其他行政执法工作日:1320日
1.开展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督导、检查、考核:预计需用180个工作日。
2. 实施行政许可:预计需用120个工作日。
3.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预计需用120个工作日。
4.调查核实安全生产投诉举报:预计需用120个工作日。
5.参加有关部门联合执法:预计需用90个工作日。
6.办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登记、备案:预计需用90个工作日。
7.开展对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预计需用60个工作日。
8.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预计需用210个工作日。
9.行政执法案件审查、听证、行政应诉:预计需用30个工作日。
10.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安全监管部门安排的执法工作任务(含专项整治、安全大检查、打非治违等活动):预计需用300个工作日。
具体安排详见附件1。
(四)非执法工作日:1379日
1.机关值班:预计需用149个工作日。
2.学习、培训、考核、会议:按平均每人52日计算,预计需用780个工作日。
3.病假、事假:按平均每人10日计算,预计需用150个工作日。
4.法定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按平均每人10日计算,预计需用150个工作日。
5.参加党群活动:预计需用150个工作日。
具体安排详见附件2。
四、重点检查安排
(一)重点检查单位范围
根据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编制办法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7〕150号)要求,重点检查单位范围为:
1.安全生产风险等级较高的生产经营单位:
(1)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采场或者排土场边坡高度200米以上的露天矿山,建设在大型工矿生产经营单位、大型水源地、重要铁路和公路、水产基地和大型居民区等重要生产生活设施上游的尾矿库,高压高含硫石油天然气开采生产经营单位;
(2)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
(3)烟花爆竹批发单位;
(4)金属冶炼生产经营单位;
(5)涉爆粉尘生产经营单位;
(6)安全生产标准化未达标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落实不到位的生产经营单位。
2.近三年发生过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
3.纳入安全生产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对象的生产经营单位;
4.发现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
5.试生产或者复工复产的生产经营单位;
6.其他应当纳入重点检查安排的生产经营单位。
(二)重点检查单位数量、名称及检查频次
全年重点检查生产经营单位47家,其中:
危险化学品企业19家,由危化股完成14家,执法大队完成5家。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4家,全部由执法大队完成。
非煤矿山8家,由基础股完成4家,执法大队完成4家。
冶金等工贸企业16家,由基础股完成10家,执法大队完成6家。
以上生产经营单位本年度监督检查实行“全覆盖”,同时,为优化营商环境,每家企业检查频次原则上不超过2次。
企业名单见附件3。
(三)重点检查内容
对生产经营单位组织管理的检查以书面检查为主,对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的检查以重点场所、关键工艺抽查为主,具体检查内容根据企业特点从重点检查内容中抽取,必要时进行全面检查。详见附件4。
(四)时间安排
详见附件5。
五、一般检查安排
(一)一般检查单位范围
根据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编制办法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7〕150号)要求,一般检查单位范围为:
1. 本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的重点检查单位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
2. 其他应当纳入一般检查安排的生产经营单位。
(二)一般检查单位数量及检查频次
全年一般检查生产经营单位31家,其中:危险化学品企业22家,由危化股完成7家,执法大队完成15家。
冶金等工贸企业9家,由基础股完成4家,执法大队完成5家。
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年内至少进行一次检查。
(三)时间安排
详见附件5。
六、有关要求
(一)提高站位,强化落实。执法人员要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为指引,不断强化执法责任,持续提高执法能力,严格按照本计划依法、规范、文明开展执法检查工作。执法过程中坚持原则、敢抓敢管、勇于探索、担当作为,树立起新时代应急管理执法人员的良好形象。
(二)精准执法,力求实效。执法人员要加强执法工作的分析研判,强化对高危行业和重点环节的执法检查,强化对重点时段、重点区域的执法检查,强化对重点企业、重点内容的执法检查,强化对举报投诉案件和移交案件的核查检查,坚持做到精准执法,杜绝盲目的“一刀切”式执法,切实发挥现有执法力量的最大功效。
(三)规范执法,公正公平。执法人员要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执法工作手册》规范开展执法检查工作。实施行政处罚时,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裁量适当、符合法定程序、法律文书规范齐备。要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确保案件合法公正。
(四)廉洁执法,为民服务。执法人员要牢固树立纪律意识和规矩意识,严格履行《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坚决杜绝以执法检查的名义为自身谋私利,务必做到公正执法、廉洁执法。同时要始终牢记“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边执法、边普法”,帮助企业答疑解惑,推动企业更好的落实主体责任,积极营造安全生产和营商发展的“双优”环境。
附件:1.准格尔旗应急管理局其他执法工作日安排
2.准格尔旗应急管理局非执法工作日安排
3.准格尔旗应急管理局监督检查重点企业名单
4.准格尔旗应急管理局重点行业领域监督检查内容
5.准格尔旗应急管理局监督检查时间安排表
附件1
准格尔旗应急管理局其他执法工作日安排
股室名称 |
综合监管、督导、检查、考核 |
实施行政许可 |
事故调查处理 |
投诉举报 |
联合执法 |
法规登记备案 |
开展对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 |
宣传教育培训 |
行政复议、应诉 |
完成本级政府或者上级部门安排 |
工作日 |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
60 |
120 |
60 |
40 |
30 |
60 |
40 |
70 |
10 |
100 |
590 |
安全生产基础股 |
60 |
-- |
60 |
40 |
30 |
30 |
20 |
42 |
10 |
100 |
392 |
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60 |
-- |
-- |
40 |
30 |
-- |
-- |
98 |
10 |
100 |
338 |
合计 |
180 |
120 |
120 |
120 |
90 |
90 |
60 |
210 |
30 |
300 |
1320 |
附件2
准格尔旗应急管理局非执法工作日安排
股室名称 |
机关值班 |
学习、培训、考核、会议 |
参加党群活动 |
病假事假,法定年休假 |
合计 |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
50 |
260 |
50 |
100 |
460 |
安全生产基础股 |
30 |
156 |
30 |
60 |
276 |
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69 |
364 |
70 |
140 |
643 |
合计 |
149 |
780 |
150 |
300 |
1379 |
附件3
准格尔旗应急管理局监督检查重点企业名单
(共47家)
一、危险化学品企业(19家)
1.内蒙古伊泰煤制油有限责任公司
2.内蒙古久泰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久泰能源(准格尔)有限公司
4.内蒙古易高煤化科技有限公司
5.内蒙古东华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6.内蒙古天润化肥股份有限公司
7.内蒙古兴洋科技有限公司
8.鄂尔多斯市西北能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9.内蒙古伊东集团东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10.内蒙古伊东集团九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11.中科合成油内蒙古有限公司
12.准格尔旗鼎承气体有限责任公司
13.准格尔旗薛家湾长春气体供应站
14.准格尔旗凯达气体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15.准格尔旗安信气站
16.内蒙古隆威化工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17.国能油品销售(鄂尔多斯市)有限公司
18.神华准格尔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物资供应中心油品供应站
19.中科合成油内蒙古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试生产)
二、烟花爆竹批发企业(4家)
1.准格尔旗茂林烟花有限责任公司
2.准格尔旗供销社银河商厦烟花爆竹批发部
3.准格尔旗虹扬烟花有限责任公司
4.准格尔旗荣发烟花爆竹经营有限公司
三、非煤矿山(8家)
(一)小型露天采石场
1.准格尔旗铸城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西矿
(二)石英砂矿
2.准格尔旗华阳石英砂厂
3.准格尔旗冠峰石英砂矿
4.准格尔旗媛薪石英砂矿
5.准格尔旗川掌镇大路峁石英砂矿
(三)高岭土矿
6.准格尔旗蒙盛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四)砂厂
7.准格尔旗东孔兑镇何家塔村放牛窑神龙砂厂
(五)矿泉水厂
8.鄂尔多斯伊克赛矿泉水有限责任公司
四、冶金等工贸行业(16家)
(一)有色
1.鄂尔多斯市腾达利镁业有限公司
(二)轻工企业
2.内蒙古伊东骏马玻璃制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3.鄂尔多斯市王道酒业有限公司
(三)建材企业
4.准格尔旗铸城伊东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5.内蒙古兴东实业有限公司
6.内蒙古伊东力弘瓷业有限公司
7.内蒙古晶华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8.准格尔旗铸城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薛家湾分公司
9.准格尔旗铸城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10.准格尔旗智新碳素有限责任公司
11.内蒙古玉晶科技有限公司
12.内蒙古伊东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四)机械
13.美森工业技术有限公司
14.准格尔旗长鑫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15.内蒙古铁辰智能装备有限公司
16.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创异机械环保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附件4
准格尔旗应急管理局重点行业领域监督检查内容
一、危险化学品企业
(一)人员和资质管理
1.企业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手续不齐全或不在有效期内的。
2.企业未依法明确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或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其安全生产职责的。
3.企业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4.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及其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5.企业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者安排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上岗作业的。
6.从业人员对本岗位涉及的危险化学品危险特性不熟悉的。
7.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8.选用不符合资质的承包商或未对承包商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的;选用不具备安全评价的机构进行安全评价的。
9.将火种带入易燃易爆场所或存在脱岗、睡岗、酒后上岗行为的。
(二)工艺管理
10.在役化工装置未经正规设计且未进行安全设计诊断的。
11.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未经逐级放大试验到工业化生产或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未经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安全可靠性论证的。
12.未按规定制定操作规程和工艺控制指标的。
13.生产、储存装置及设施超温、超压、超液位运行的。
14.在厂房、围堤、窨井等场所内设置有毒有害气体排放口且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的。
15.涉及液化烃、液氨、液氯、硫化氢等易燃易爆及有毒介质的安全阀及其他泄放设施直排大气的(环氧乙烷的排放应采取安全措施)。
16.液化烃、液氨、液氯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气体的充装未使用万向节管道充装系统的。
17.浮顶储罐运行中浮盘落底的。
(三)设备设施管理
18.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或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19.油气储罐未按规定达到以下要求的:(1)液化烃的储罐应设液位计、温度计、压力表、安全阀,以及高液位报警和高高液位自动连锁切断进料措施;全冷冻式液化烃储罐还应设真空泄放设施和高、低温度检测,并应与自动控制系统相联;(2)气柜应设上、下限位报警装置,并宜设进出管道自动联锁切断装置;(3)液化石油气球形储罐液相进出口应设置紧急切断阀,其位置宜靠近球形储罐;(4)丙烯、丙烷、混合C4、抽余C4及液化石油气的球形储罐应设置注水措施。
20.涉及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未设置自动化控制系统;或者涉及危险化工工艺的大型化工装置未设置紧急停车系统的。
21.有毒有害、可燃气体泄漏检测报警系统未按照标准设置、使用或定期检测校验;以及报警信号未发送至有操作人员常驻的控制室、现场操作室进行报警的。
22.安全联锁未正常投用或未经审批摘除以及经审批后临时摘除超过一个月未恢复的。
23.工艺或安全仪表报警时未及时处置的。
24.在用装置(设施)安全阀或泄压排放系统未正常投用的。
25.涉及放热反应的危险化工工艺生产装置未设置双重电源供电或控制系统未设置不间断电源(UPS)的。
(四)安全管理
26.未建立变更管理制度或未严格执行的。
27.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罐区、仓库等设施与周边的安全距离不符合要求的。
28.控制室或机柜间面向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装置一侧有门窗的。
29.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车间、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30.危险化学品未按照标准分区、分类、分库存放,或存在超量、超品种以及相互禁忌物质混放混存的。
31.危险化学品厂际输送管道存在违章占压、安全距离不足和违规交叉穿越问题的。
32.光气、氯气(液氯)等剧毒化学品管道穿(跨)越公共区域的。
33.动火作业未按规定进行可燃气体分析;受限空间作业未按规定进行可燃气体、氧含量和有毒气体分析;以及作业过程无人监护的。
34.脱水、装卸、倒罐作业时,作业人员离开现场或油气罐区同一防火堤内切水和动火作业同时进行的。
35.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36.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37.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有效监控的。
38.未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检查,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
39.易燃易爆区域使用非防爆工具或电器的。
40.未在存在有毒气体的区域配备便携式检测仪、空气呼吸器等器材和设备或者不能正确佩戴、使用个体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
二、金属非金属矿山
1.依法取得有关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情况;
2.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作业规程的情况;
3.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缴纳安全责任保险,以及其他安全生产投入的情况;
4.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情况;
5.从业人员受到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取得有关安全资格证书的情况;
6.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及按规定办理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情况;
7.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情况;
8.对安全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定期检测的情况;
9.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和制定应急预案的情况;
10.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的情况;
11.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的情况;
12.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与对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情况;
13.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统一协调、管理的情况;
14.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排查治理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情况;
15.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及有关应急预案备案的情况;
16.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兼职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以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的配备、维护、保养的情况;
17.按照规定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
18.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19.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
三、冶金等工贸行业
共性督查检查内容
1.企业安全设施“三同时”履行情况和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情况。
2.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履行情况。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职能部门、各级管理人员和岗位操作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制定及执行情况。
3.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按规定接受培训并具备相应能力的情况。特种作业人员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及其持证上岗情况。
4.制定涵盖生产经营全过程和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保障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落实的情况。
5.按规定及时足额提取并切实管好用足安全费用。
6.依法为从业人员发放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其正确佩戴和使用的情况。
7.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制定教育培训计划和实施方案,针对不同岗位人员落实培训时间、内容、机构、费用,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知识的情况。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做到一人一档,如实记录每位从业人员参加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的时间、内容以及考核结果等的情况。新入职人员岗前培训工作,新从业人员上岗前、转岗从业人员换岗前要进行岗位操作技能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应急处置等知识和技能的情况。
8.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定期进行安全风险分析,建立健全隐患整改台账,将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并将隐患排查治理向从业人员通报的情况。
9.结合本单位实际,编制完备适用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政府及相关部门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并按规定定期组织演练的情况。
冶金有色企业检查内容
(一)高温熔融金属
1.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设置在铁水、钢水与液渣吊运影响的范围内。
2.吊运铁水、钢水与液渣起重机不符合冶金起重机的相关要求;炼钢厂在吊运重罐铁水、钢水或液渣时,未使用固定式龙门钩的铸造起重机,龙门钩横梁、耳轴销和吊钩、钢丝绳及其端头固定零件,未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未及时整改。
3.盛装铁水、钢水与液渣的罐(包、盆)等容器耳轴未按国家标准规定要求定期进行探伤检测。
4.冶炼、熔炼、精炼生产区域的安全坑内及熔体泄漏、喷溅影响范围内存在积水,放置有易燃易爆物品。金属铸造、连铸、浇铸流程未设置铁水罐、钢水罐、溢流槽、中间溢流罐等高温熔融金属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
5.炉、窑、槽、罐类设备本体及附属设施未定期检查,出现严重焊缝开裂、腐蚀、破损、衬砖损坏、壳体发红及明显弯曲变形等未报修或报废,仍继续使用。
(二)煤气
1.煤气柜建设在居民稠密区,未远离大型建筑、仓库、通信和交通枢纽等重要设施;附属设备设施未按防火防爆要求配置防爆型设备;柜顶未设置防雷装置。
2.煤气区域的值班室、操作室等人员较集中的地方,未设置固定式一氧化碳监测报警装置。
3.高炉、转炉、加热炉、煤气柜、除尘器等设施的煤气管道未设置可靠隔离装置和吹扫设施。
4.煤气分配主管上支管引接处,未设置可靠的切断装置;车间内各类燃气管线,在车间入口未设置总管切断阀。
涉及粉尘爆炸的工贸企业检查内容
(一)制度建设方面
粉尘的清扫和收集管理制度、防火防潮制度、涉爆现场管理制度、粉尘监测制度等制度的制定及执行情况。
(二)现场安全方面
重点对企业厂房整体布置,通风及除尘设施的设置及管理,粉尘防爆区域的防火防爆和爆炸性粉尘的清理和清扫4个方面的“十大重点问题和隐患”进行检查。
涉及有限空间作业的工贸企业检查内容
1.企业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情况。
2.按照《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情况。
3.企业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提出防范措施、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的情况。
4.企业对有限空间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进行专项安全培训的情况。
5.企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作业方案或者方案未经审批擅自作业的情况。
6.企业有限空间作业按照规定进行危险有害因素检测或者监测,并实行专人监护作业的情况。
7.企业按照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装备和器材,并定期进行演练的情况。
四、烟花爆竹批发企业
1.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是否落实。重点检查仓库保管守卫、安全检查和排查治理、企业负责人值班带班、产品买卖合同及流向登记、安全教育培训等台账。
2.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仓库守护员、保管员是否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是否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3.是否建设应用安全监控系统。
4.各危险性建筑物的内、外部安全距离是否符合GB50161要求。
5.危险品总仓库区、行政区、展览区是否分区设置,围墙是否完整。
6.是否私自搭建库房、阳光棚、走廊等用于储存。
7.库房内防爆、防火、防雷设施是否符合GB50161的要求。
8.超过500㎡的库房是否防火分区,防火隔离墙是否有效(无通道、到顶)。
9.库房是否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和定员、定量、定级标识,储存药量是否超过核定储量。
10.企业是否每日组织开展日常巡查检查,保管人员是否定期对仓库进行安全检查,是否每日检查并记录库房的温度、湿度。
11.是否超许可范围经营,是否向零售点销售专业燃放类产品,是否购进或者储存非法、超标违禁、冒牌、伪劣、“假大空”产品。
12.是否按规定对零售经营者提供了配送服务,是否有零售经营者自行到仓库提取产品。
13.库房内危险物品的堆放是否符合GB11652要求(堆码稳定、整齐且在标志线内,主通道的"宽度不小于1.5m,每个堆垛的边长不超过10m,堆垛间距不小于0.7m,与墙间距不小于0.4m,高度不超过2.5m)
14.是否将不同危险等级产品混存,是否储存不属于烟花爆竹的危险物品。
15.产品包装箱上是否粘贴流向登记标识码,并扫描录入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
附件5
准格尔旗应急管理局监督检查时间安排表
股室名称 |
第一季度 |
第二季度 |
第三季度 |
第四季度 |
小计 |
||||
重点检查 企业(家) |
一般检查企业(家) |
重点检查 企业(家) |
一般检查企业(家) |
重点检查 企业(家) |
一般检查企业(家) |
重点检查 企业(家) |
一般检查企业(家) |
||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 管理股 |
2 |
2 |
3 |
2 |
6 |
2 |
3 |
1 |
21 |
安全生产基础股 |
4 |
4 |
2 |
4 |
1 |
2 |
1 |
18 |
|
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3 |
7 |
5 |
6 |
6 |
5 |
5 |
2 |
39 |
合 计 |
9 |
9 |
12 |
10 |
16 |
8 |
10 |
4 |
7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