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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格尔旗应急管理局2025年矿山安全监督检查计划

来源: 准格尔旗应急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5-04-20 17:52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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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行为,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提高依法治安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综合司关于印发<2025年煤矿安全监管监测执法工作计划编制指南及模板>的通知》(矿安综〔2024〕54号)《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严格规范矿山领域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行为的通知》(矿安〔2025〕14号)《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为企业减负六条措施(试行)>的通知》(鄂府发〔2025〕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旗煤矿的安全生产情况,制定本计划。

一、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

(一)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强化红线意识,全面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防范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为目标,以提升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为导向,以安全治本攻坚三年行动“真行动”为主线,以“八条硬措施”硬落实为重点,坚持守正与创新,统筹发展与安全,坚持“四不两直”与突击检查,严格规范精准执法,持续提升重大风险防控能力,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努力减少一般事故,保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进一步提升矿山领域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二)主要任务

着力提升依法治安能力,安全监管执法现场一律采取“四不两直”与突击暗查暗访方式进行,不断加大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力度,深入开展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严厉打击煤炭安全生产领域的非法违法行为,深化重点难点专项整治;严格落实执法监管责任,规范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行为,增强执法检查的计划性、针对性、有效性,不断提高执法监管水平;持续强化和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强化源头管理,积极预防和消除各类事故隐患。

二、基本情况

全旗地方煤矿120座,核定生产能力2.49亿吨/年,目前井工生产煤矿33座,露天生产煤矿37座,露天建设煤矿1座,11处灾害项目治理中。

根据《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内蒙古局 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关于公布2024年煤矿分类调整名单的通知》,准格尔旗地方煤矿A类8座、B类56座、C类8座、D类48座。2025年准格尔旗地方煤矿根据自治区最新动态调整名单进行分类监管。

准格尔旗地方煤矿上级公司有9家,分别为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汇能煤电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满世煤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恒东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伊东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锦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兴隆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开滦投资有限公司、内蒙古西蒙悦达能源有限公司。

三、煤矿安全生产情况

(一)安全生产形势

2024年准格尔旗地方煤矿安全生产形势异常严峻,共发生两起安全生产事故,分别为锦泰长滩煤矿“5.14”一般机电事故、官板乌素煤矿“8.3”较大瓦斯事故。锦泰长滩煤矿“5.14”一般机电事故暴露出煤矿机电设备安全管理不到位,现场管理人员安全意识淡薄,煤矿安全监督检查不到位,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官板乌素煤矿“8.3”较大瓦斯事故暴露出官板乌素煤矿未执行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未严格执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井工煤矿安全管理若干措施的通知》关于高风险作业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等有关规定,随意施工;未按照《大巷煤柱回收开采设计》布置6112胶运顺槽,随意确定启封使用旧巷的施工方案;在启封6-1煤3条大巷密闭的高风险作业前未开展专项风险辨识,未制定启封密闭的风险管控措施,未履行安全措施由煤矿总工程师组织审批的程序,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未通知专职救护队员开启密闭,未提前向煤矿日常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书面报告。官板乌素煤矿未严格执行“一通三防”安全技术措施3处密闭打开后,作业区域的通风状况发生明显变化,对存在的安全风险未做研判分析、未采取管控措施、未安排专人对影响1号密闭附近风量的6-1辅运大巷风门进行现场盯防或远程监控,造成风门长时间开启,且错误采取设置风障的调风措施,导致局部区域风流紊乱,造成1号密闭口附近风量不足,有害气体积聚。煤矿安全培训、警示教育不到位,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差煤矿各级安全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安全风险意识差,应急处置能力差,对作业现场存在的安全风险辨识不清,对通风设施的重要性认知不够,在告知作业现场需要将6-1辅运巷风门关闭的情况下,经过风门的人员习以为常,未按照要求关闭风门。

(二)安全风险研判

2025年准格尔旗地方煤矿重大安全风险及管控措施清单分析情况如下。

1.准格尔旗地区井工煤矿多数属于易自燃煤层,如果防灭火措施不到位,存在采空区遗煤自燃发火的风险,同时导致上隅角向外20米范围内一氧化碳浓度高、氧气浓度低,造成人员中毒、窒息。

管控措施清单:加强相关煤矿防灭火监管工作,要监督煤矿严格落实《煤矿防灭火细则》,必须落实好煤矿防灭火专项设计,采取综合预防煤层自然发火的措施。根据煤矿具体条件采取注浆、注惰性气体、喷洒阻化剂等两种及以上防灭火技术手段,实施主动预防,并根据煤层氧化早期的一氧化碳或者采空区温度确定发火预兆的预警值,实现早期监测预警和措施优化改进,满足本工作面安全开采需要,并综合考虑采后采空区管理、相邻工作面和相邻煤层的防灭火需求。监督煤矿严格应用好自然发火监测系统、安全监控系统和人工检查结果进行综合分析,实现井下火情早发现、早处置。

2.大饭铺煤矿、长滩煤矿、兴隆黑岱沟煤矿、唐家会煤矿、酸刺沟煤矿受灰岩水奥灰水影响;凯达煤矿、美日煤矿、宏鑫煤矿、富民煤矿、永智煤矿、宏测煤矿,现开采下层煤,上层煤存在老空积水,开采下煤层时存在上部老空溃水风险;纳日松镇地区井工煤矿覆盖较浅,雨季存在地表水从地面采空区灌入井下风险。

管控措施清单:一是监督煤矿要严格落实好“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探放水要求,严格执行“三专两探一撤”探放水措施,采取探、防、堵、疏、排、截、监等综合防治水方法。二是监督煤矿掘进前必须编制防治水设计,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经专家审查论证并出具安全评价意见后方可进行掘进,掘进过程中要严格执行“有掘必探、先探后掘”的探放水措施。三是监督煤矿要在回采前必须编制防治水设计,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同时采用物探、钻探、化探等2种以上方法查清工作面内断层、陷落柱等地质构造及含水层(体)富水性等情况。四是监督煤矿要应用好地下水位监测系统。五是监督煤矿要采取注浆加固底板或改造含水层等综合治理办法。六是监督煤矿必须加强对从业人员安全教育与培训,全面提升从业人员水害防治意识,应当在掘进或回采前进行奥灰水透水事故应急演练。七是要加强煤矿老空区积水防治监管工作,要监督煤矿在采掘前必须结合原有采掘资料,综合分析区域内空间采掘情况及富水情况,查明采空区空间位置、积水量和水压等,划定积水线、探水线及警戒线,编制探放水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并严格贯彻落实执行。采空区水具有静储量小、突水时间短、初期水量大等特点,建立合理的排水系统,及时将积水排出,消除积水对井下设备及人员的威胁。八是要雨季不间断排查矿区、井田及周边对矿井开采有影响的河流、水库、水塘等地表水系和采矿塌陷区、地裂缝区、露天矿采坑分布情况及地表汇水情况,地表及边坡上的防排水设施、沟渠、排水沟等情况,及时填实地表采动裂缝和塌陷坑,严格落实构筑挡水墙、探放水、注浆加固等措施防止洪水灌井、溃水。要严格落实好直达煤矿主要负责人的预警“叫应”机制,及时“点对点”发送暴雨、洪水等预警信息,落实好停产撤人制度。

3.官板乌素煤矿、荣达煤矿、宏景塔一矿、串草圪旦煤矿目前资源已接近枯竭,部分煤矿顶板条件较差,需注意顶板事故的防控,回收煤柱时需加强“一通三防”管理。

管控措施清单:一要监督煤矿优化采掘部署,不同煤层或同一煤层的邻近区域内同时进行采掘作业的,要避免造成应力叠加,严格执行“一通三防”安全技术措施。对于存在“邻采邻掘”的巷道,必须由矿总工程师在开掘前组织专门分析、论证,经论证可行,并采取相应措施后方可开掘。二要监督煤矿严格控制控顶距离,作业规程中必须明确最大、最小控顶距离和帮部支护滞后距离、最大空帮时间。锚杆(索)支护巷道开掘后,应及时支护,禁止顶部锚索支护滞后和帮部支护滞后距离过大。三要监督煤矿开掘巷道过断层、陷落柱、风氧化带、破碎带及淋水区等地质构造,以及过空巷、采空区、应力集中区、交叉点等应力复杂地段时,必须“先探后治、先治后掘”。对于自稳能力很差的围岩,应采取超前加固措施,围岩表面破碎地带,应采取喷浆封闭措施。特殊地质构造区、应力复杂地段,可采取减小支护间排距、加长骨架支护材料长度、喷浆、锚索梁、组合锚索、注浆锚索、架棚等措施加强支护,加强支护段要延伸至正常地段前后10米以上。严禁使用巷道支护构件起吊、吊挂重物。

4.罐子沟、青春塔、唐公塔、小鱼沟、宏景塔一矿、唐家会、孙家壕、闫家沟鑫东、宏测、山贵、玉川、富民、麻地梁、羊市塔、电力满都拉、酸刺沟、扶贫煤矿存在长距离倾斜巷道,有无轨胶轮车跑车伤人的风险;唐家会煤矿副井立井提升系统存在悬罐、坠罐等安全风险;副井宽窄罐罐笼更换期间存在坠罐的安全风险;兴隆黑岱沟、孙家壕、玉川、大饭铺煤矿副斜井采用架空乘人装置运输,辅助运输采用调度绞车,存在发生辅助运输事故风险。

管控措施清单:严格监管煤矿防爆无轨胶轮车管理机制,防爆无轨胶轮车入井运行和检查制度落实情况,严防非防爆、检验不合格、不完好无轨胶轮车下井运行。加强监管唐家会煤矿副井立井提升系统检测检验和日常维护管理工作;每月加强监管兴隆黑岱沟、孙家壕、玉川、大饭铺副斜井架空乘人装置运输,辅助运输调度绞车的维护检查工作。

5.汇能长滩露天煤矿、华富煤矿、金正泰煤矿、沙咀子灾害治理项目等露天煤矿存在高陡边坡风险;多数露天煤矿为井工转露天煤矿有采空区,存在火区风险。

管控措施清单:严格监管煤矿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定期开展边坡稳定性评价,涵盖露天煤矿所有边坡,突出汛期、冻融期边坡稳定性分析评价;采用边坡雷达、无人机、卫星遥感等技术并辅以人工监测,加强边坡监测预警,实施24小时在线监测,并保证正常运行、监测内容全面、监测范围全覆盖、实现联网。在各采场、主要排土场、主干道等重要场所增设视频监控,做到“无视频不作业”。监管煤矿严格执行灾害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及时报告和出现事故征兆等紧急情况及时撤人制度,加强应急演练,发现台阶有滑动迹象、工作面有伞檐或者有塌陷危险的老空区等重大变化时要及时报告,研判查明原因,制定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严格监管露天煤矿火区管理,采用钻探、物探、化探等方法并相互验证,查清采剥范围内各类隐蔽致灾因素,查明覆盖层厚度和距离采空区深度,并标注在采剥工程平面图上,制定具体的采空区作业安全技术措施,对采空区作业进行专门管理,落实责任。

6.进入雨季,煤矿存在洪水倒灌和突水淹井的风险。

管控措施清单:监督煤矿煤矿企业要建立健全防汛工作组织机构及领导小组,明确职责和任务,并明确专职分管负责人,严格执行停产撤人指令。监督露天矿山要防滑坡、泥石流,加强排水系统建设,按要求修建排洪沟、截洪沟、截洪渠。监督煤矿要建立防汛应急抢险队伍,储备必要的抢险救灾设备和物资;要开展全员应急知识、技能教育培训,将各类水害事故征兆情形纳入岗前培训、班前会等,让每一名矿工熟练掌握各类重大变化报告、紧急情况撤人情形、各情况各位置下的避灾线路;监督煤矿要认真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做到应急预案、队伍、物资装备和资金到位,开展实战化演练和水害事故警示教育,提升汛期水患风险征兆识别、应急逃生和应急抢险能力。

四、监管执法力量及人员分工区域划分

准格尔旗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承担对全旗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执法职责,对其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在册矿山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数54人,下设6个区域执法中队,1个综合办公室。负责监管120座地方煤矿。

(一)大队领导(3人)

大 队 长:郝 兵

副大队长:王俊峰

副大队长:郝 飞

(二)综合办公室(3人)

主 任:刘慧峰

成 员:赵 炜、董 飞

负责贯彻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主线工作的统筹协调。负责日常工作协调运转。承担拟订执法检查计划并监督实施。承担执法人员培训。承担安全生产执法监督和一般行政处罚案件的法制审核工作。承担执法案件管理工作。

(三)执法一中队(9人)

队 长:李海军

副队长:吕 伟、付奎然

成 员:王兆铭、王星光、王 帅、周明强、付建锋、冯明飞

负责监管薛家湾镇、大路镇、友谊街道办事处境内的19座地方煤矿。

(四)执法二中队(8人)

队 长:杨 一

副队长:倪小平、贺建伟

成 员:王 伟、郭晓勇、曹朕源、刘耀海、符璀文

负责监管薛家湾镇、龙口镇、魏家峁镇境内的16座地方煤矿。

(五)执法三中队(8人)

队 长:刘永军

副队长:郝 亮、李磊磊

成 员:张新宇、韩鹏飞、张继荣、刘晓伟、徐军

负责监管纳日松镇羊市塔地区境内的21座地方煤矿。

(六)执法四中队(7人)

队 长:张 旭

副队长:丁 宇、胡玉勇

成 员:淡文杰、庞智勇 、杨国强、蔡 友

负责监管纳日松镇川掌地区境内22座地方煤矿。

(七)执法五中队(10人)

队 长:董永强

副队长:段伟锋、乔佳伟

成 员:张跃飞、李 飞、杨 原、刘 玺、白俊义、王建胜、郝建明

负责监管准格尔召镇境内的25座地方煤矿。

(八)执法六中队(6人)

队 长:赵 虎

副队长:董海亮、任 勇

成 员:杨桂林、田 丰、尹 旭

负责监管纳日松镇、沙圪堵镇、暖水乡境内的17座地方煤矿。

五、执法工作日确定

(一)总法定工作日的确定

总法定工作日=法定工作日×行政执法人员数量=248×51(综合办公室3人未计算内)=12648天。

(二)机动监管执法(其他执法)工作日的确定

机动性进行矿山举报核查、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系统超限核查、信用监管、联合执法、开展执法宣传教育、参加上级组织的各类督查监测、事故调查、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及即时启动监督检查、办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等,按照每人每周2个工作日计算,全年工作日5304天。

(三)非执法工作日的确定

每周执法大队组织执法预审,对所有拟下达的行政处理处罚等决定性执法文书开展预审,执法中队按时制作执法案卷,大队综合办公室跟踪监督检查落实情况;每周一集中学习,召开集体研究会议等,按照每人每周1.5个工作日计算,全年工作日3771天。

(四)执法工作日的确定

执法工作日=总法定工作日-其他执法工作日-非执法工作日=12648-5304-3771=3573天。

监管检查工作日=执法工作日+其他执法工作日=3573+5304=8877天,监管检查工作日天数占总法定工作日数的比例为70%。

六、监督检查工作计划安排

2024年煤矿监管检查工作日计划为10898天,监管检查、巡查煤矿1280矿次;2024年实际完成监管检查、巡查煤矿1285矿次。2025年矿山企业监督检查工作计划安排中包含治本攻坚重点监管执法和专项监管执法等内容,具体安排如下。

(一)对煤矿上级公司的检查安排

对煤矿上级公司,一般每年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检查煤矿上级公司9家,一般每家企业每年检查1次,每次1个工作日,平均每次5人,安排9×1×1×5=45个工作日。

(二)对A类煤矿的检查安排

对A类煤矿,一般全年检查2次。

检查煤矿8家,一般每座煤矿每年检查2次,每次2个工作日,平均每次5人,安排8×2×2×5=160个工作日。

(三)对B类煤矿的检查安排

对B类煤矿,一般每季度检查1次。

检查煤矿56家,一般每座煤矿每年检查4次,每次2个工作日,平均每次5人,安排56×4×2×5=2240个工作日。

(四)对C类煤矿的检查安排

对C类煤矿,一般每两月检查1次。

检查煤矿8家,一般每座煤矿每年检查6次,每次2个工作日,平均每次5人,安排8×6×2×5=480个工作日。

(五)对D类煤矿巡查安排

对D类煤矿一般每季度进行1次巡查。

检查煤矿48家,一般每年巡查4次,每次1个工作日,平均每次3人,安排48×4×1×3=576个工作日。

(六)“督己”现场监督安排

2025年到煤矿现场执法计划480矿次,按照到煤矿现场开展执法监督矿次数占现场执法矿次数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的要求,2025年计划开展执法监督24矿次。

执法监督检查24座,每次1个工作日,平均每次3人,安排24×1×3=72个工作日。

七、工作要求

(一)全面依法检查。执法检查前要制定执法检查方案,明确检查内容、检查路线和检查人员。执法检查结束及时对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履行行政处罚程序、及时向企业反馈执法检查情况、复查隐患问题整改情况,实现闭环管理。加强执法全流程动态管理,严格执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和亮证制度,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可靠、程序合法”。

(二)严格监管考核。执法大队综合办公室要做好执法统计,典型案例报送工作,要将安全监管检查计划执行情况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和个人奖惩挂钩,要加强监督规范执法文书及案卷制作工作,不断促进执法行为和执法程序规范化。

(三)严肃工作纪律。安全监管执法人员要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发扬严细实的工作作风,公正廉洁,务求实效。对于在执法中发现存在“人情执法”“关系执法”和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执法人员,要实行责任倒查,依规依纪追究责任。

附件:准格尔旗地方煤矿监管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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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

(一)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强化红线意识,全面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防范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为目标,以提升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为导向,以安全治本攻坚三年行动“真行动”为主线,以“八条硬措施”硬落实为重点,坚持守正与创新,统筹发展与安全,坚持“四不两直”与突击检查,严格规范精准执法,持续提升重大风险防控能力,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努力减少一般事故,保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进一步提升矿山领域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二)主要任务

着力提升依法治安能力,安全监管执法现场一律采取“四不两直”与突击暗查暗访方式进行,不断加大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力度,深入开展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严厉打击煤炭安全生产领域的非法违法行为,深化重点难点专项整治;严格落实执法监管责任,规范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行为,增强执法检查的计划性、针对性、有效性,不断提高执法监管水平;持续强化和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强化源头管理,积极预防和消除各类事故隐患。

二、基本情况

全旗地方煤矿120座,核定生产能力2.49亿吨/年,目前井工生产煤矿33座,露天生产煤矿37座,露天建设煤矿1座,11处灾害项目治理中。

根据《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内蒙古局 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关于公布2024年煤矿分类调整名单的通知》,准格尔旗地方煤矿A类8座、B类56座、C类8座、D类48座。2025年准格尔旗地方煤矿根据自治区最新动态调整名单进行分类监管。

准格尔旗地方煤矿上级公司有9家,分别为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汇能煤电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满世煤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恒东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伊东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锦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兴隆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开滦投资有限公司、内蒙古西蒙悦达能源有限公司。

三、煤矿安全生产情况

(一)安全生产形势

2024年准格尔旗地方煤矿安全生产形势异常严峻,共发生两起安全生产事故,分别为锦泰长滩煤矿“5.14”一般机电事故、官板乌素煤矿“8.3”较大瓦斯事故。锦泰长滩煤矿“5.14”一般机电事故暴露出煤矿机电设备安全管理不到位,现场管理人员安全意识淡薄,煤矿安全监督检查不到位,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官板乌素煤矿“8.3”较大瓦斯事故暴露出官板乌素煤矿未执行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未严格执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井工煤矿安全管理若干措施的通知》关于高风险作业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等有关规定,随意施工;未按照《大巷煤柱回收开采设计》布置6112胶运顺槽,随意确定启封使用旧巷的施工方案;在启封6-1煤3条大巷密闭的高风险作业前未开展专项风险辨识,未制定启封密闭的风险管控措施,未履行安全措施由煤矿总工程师组织审批的程序,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未通知专职救护队员开启密闭,未提前向煤矿日常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书面报告。官板乌素煤矿未严格执行“一通三防”安全技术措施3处密闭打开后,作业区域的通风状况发生明显变化,对存在的安全风险未做研判分析、未采取管控措施、未安排专人对影响1号密闭附近风量的6-1辅运大巷风门进行现场盯防或远程监控,造成风门长时间开启,且错误采取设置风障的调风措施,导致局部区域风流紊乱,造成1号密闭口附近风量不足,有害气体积聚。煤矿安全培训、警示教育不到位,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差煤矿各级安全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安全风险意识差,应急处置能力差,对作业现场存在的安全风险辨识不清,对通风设施的重要性认知不够,在告知作业现场需要将6-1辅运巷风门关闭的情况下,经过风门的人员习以为常,未按照要求关闭风门。

(二)安全风险研判

2025年准格尔旗地方煤矿重大安全风险及管控措施清单分析情况如下。

1.准格尔旗地区井工煤矿多数属于易自燃煤层,如果防灭火措施不到位,存在采空区遗煤自燃发火的风险,同时导致上隅角向外20米范围内一氧化碳浓度高、氧气浓度低,造成人员中毒、窒息。

管控措施清单:加强相关煤矿防灭火监管工作,要监督煤矿严格落实《煤矿防灭火细则》,必须落实好煤矿防灭火专项设计,采取综合预防煤层自然发火的措施。根据煤矿具体条件采取注浆、注惰性气体、喷洒阻化剂等两种及以上防灭火技术手段,实施主动预防,并根据煤层氧化早期的一氧化碳或者采空区温度确定发火预兆的预警值,实现早期监测预警和措施优化改进,满足本工作面安全开采需要,并综合考虑采后采空区管理、相邻工作面和相邻煤层的防灭火需求。监督煤矿严格应用好自然发火监测系统、安全监控系统和人工检查结果进行综合分析,实现井下火情早发现、早处置。

2.大饭铺煤矿、长滩煤矿、兴隆黑岱沟煤矿、唐家会煤矿、酸刺沟煤矿受灰岩水奥灰水影响;凯达煤矿、美日煤矿、宏鑫煤矿、富民煤矿、永智煤矿、宏测煤矿,现开采下层煤,上层煤存在老空积水,开采下煤层时存在上部老空溃水风险;纳日松镇地区井工煤矿覆盖较浅,雨季存在地表水从地面采空区灌入井下风险。

管控措施清单:一是监督煤矿要严格落实好“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探放水要求,严格执行“三专两探一撤”探放水措施,采取探、防、堵、疏、排、截、监等综合防治水方法。二是监督煤矿掘进前必须编制防治水设计,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经专家审查论证并出具安全评价意见后方可进行掘进,掘进过程中要严格执行“有掘必探、先探后掘”的探放水措施。三是监督煤矿要在回采前必须编制防治水设计,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同时采用物探、钻探、化探等2种以上方法查清工作面内断层、陷落柱等地质构造及含水层(体)富水性等情况。四是监督煤矿要应用好地下水位监测系统。五是监督煤矿要采取注浆加固底板或改造含水层等综合治理办法。六是监督煤矿必须加强对从业人员安全教育与培训,全面提升从业人员水害防治意识,应当在掘进或回采前进行奥灰水透水事故应急演练。七是要加强煤矿老空区积水防治监管工作,要监督煤矿在采掘前必须结合原有采掘资料,综合分析区域内空间采掘情况及富水情况,查明采空区空间位置、积水量和水压等,划定积水线、探水线及警戒线,编制探放水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并严格贯彻落实执行。采空区水具有静储量小、突水时间短、初期水量大等特点,建立合理的排水系统,及时将积水排出,消除积水对井下设备及人员的威胁。八是要雨季不间断排查矿区、井田及周边对矿井开采有影响的河流、水库、水塘等地表水系和采矿塌陷区、地裂缝区、露天矿采坑分布情况及地表汇水情况,地表及边坡上的防排水设施、沟渠、排水沟等情况,及时填实地表采动裂缝和塌陷坑,严格落实构筑挡水墙、探放水、注浆加固等措施防止洪水灌井、溃水。要严格落实好直达煤矿主要负责人的预警“叫应”机制,及时“点对点”发送暴雨、洪水等预警信息,落实好停产撤人制度。

3.官板乌素煤矿、荣达煤矿、宏景塔一矿、串草圪旦煤矿目前资源已接近枯竭,部分煤矿顶板条件较差,需注意顶板事故的防控,回收煤柱时需加强“一通三防”管理。

管控措施清单:一要监督煤矿优化采掘部署,不同煤层或同一煤层的邻近区域内同时进行采掘作业的,要避免造成应力叠加,严格执行“一通三防”安全技术措施。对于存在“邻采邻掘”的巷道,必须由矿总工程师在开掘前组织专门分析、论证,经论证可行,并采取相应措施后方可开掘。二要监督煤矿严格控制控顶距离,作业规程中必须明确最大、最小控顶距离和帮部支护滞后距离、最大空帮时间。锚杆(索)支护巷道开掘后,应及时支护,禁止顶部锚索支护滞后和帮部支护滞后距离过大。三要监督煤矿开掘巷道过断层、陷落柱、风氧化带、破碎带及淋水区等地质构造,以及过空巷、采空区、应力集中区、交叉点等应力复杂地段时,必须“先探后治、先治后掘”。对于自稳能力很差的围岩,应采取超前加固措施,围岩表面破碎地带,应采取喷浆封闭措施。特殊地质构造区、应力复杂地段,可采取减小支护间排距、加长骨架支护材料长度、喷浆、锚索梁、组合锚索、注浆锚索、架棚等措施加强支护,加强支护段要延伸至正常地段前后10米以上。严禁使用巷道支护构件起吊、吊挂重物。

4.罐子沟、青春塔、唐公塔、小鱼沟、宏景塔一矿、唐家会、孙家壕、闫家沟鑫东、宏测、山贵、玉川、富民、麻地梁、羊市塔、电力满都拉、酸刺沟、扶贫煤矿存在长距离倾斜巷道,有无轨胶轮车跑车伤人的风险;唐家会煤矿副井立井提升系统存在悬罐、坠罐等安全风险;副井宽窄罐罐笼更换期间存在坠罐的安全风险;兴隆黑岱沟、孙家壕、玉川、大饭铺煤矿副斜井采用架空乘人装置运输,辅助运输采用调度绞车,存在发生辅助运输事故风险。

管控措施清单:严格监管煤矿防爆无轨胶轮车管理机制,防爆无轨胶轮车入井运行和检查制度落实情况,严防非防爆、检验不合格、不完好无轨胶轮车下井运行。加强监管唐家会煤矿副井立井提升系统检测检验和日常维护管理工作;每月加强监管兴隆黑岱沟、孙家壕、玉川、大饭铺副斜井架空乘人装置运输,辅助运输调度绞车的维护检查工作。

5.汇能长滩露天煤矿、华富煤矿、金正泰煤矿、沙咀子灾害治理项目等露天煤矿存在高陡边坡风险;多数露天煤矿为井工转露天煤矿有采空区,存在火区风险。

管控措施清单:严格监管煤矿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定期开展边坡稳定性评价,涵盖露天煤矿所有边坡,突出汛期、冻融期边坡稳定性分析评价;采用边坡雷达、无人机、卫星遥感等技术并辅以人工监测,加强边坡监测预警,实施24小时在线监测,并保证正常运行、监测内容全面、监测范围全覆盖、实现联网。在各采场、主要排土场、主干道等重要场所增设视频监控,做到“无视频不作业”。监管煤矿严格执行灾害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及时报告和出现事故征兆等紧急情况及时撤人制度,加强应急演练,发现台阶有滑动迹象、工作面有伞檐或者有塌陷危险的老空区等重大变化时要及时报告,研判查明原因,制定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严格监管露天煤矿火区管理,采用钻探、物探、化探等方法并相互验证,查清采剥范围内各类隐蔽致灾因素,查明覆盖层厚度和距离采空区深度,并标注在采剥工程平面图上,制定具体的采空区作业安全技术措施,对采空区作业进行专门管理,落实责任。

6.进入雨季,煤矿存在洪水倒灌和突水淹井的风险。

管控措施清单:监督煤矿煤矿企业要建立健全防汛工作组织机构及领导小组,明确职责和任务,并明确专职分管负责人,严格执行停产撤人指令。监督露天矿山要防滑坡、泥石流,加强排水系统建设,按要求修建排洪沟、截洪沟、截洪渠。监督煤矿要建立防汛应急抢险队伍,储备必要的抢险救灾设备和物资;要开展全员应急知识、技能教育培训,将各类水害事故征兆情形纳入岗前培训、班前会等,让每一名矿工熟练掌握各类重大变化报告、紧急情况撤人情形、各情况各位置下的避灾线路;监督煤矿要认真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做到应急预案、队伍、物资装备和资金到位,开展实战化演练和水害事故警示教育,提升汛期水患风险征兆识别、应急逃生和应急抢险能力。

四、监管执法力量及人员分工区域划分

准格尔旗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承担对全旗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执法职责,对其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在册矿山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数54人,下设6个区域执法中队,1个综合办公室。负责监管120座地方煤矿。

(一)大队领导(3人)

大 队 长:郝 兵

副大队长:王俊峰

副大队长:郝 飞

(二)综合办公室(3人)

主 任:刘慧峰

成 员:赵 炜、董 飞

负责贯彻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主线工作的统筹协调。负责日常工作协调运转。承担拟订执法检查计划并监督实施。承担执法人员培训。承担安全生产执法监督和一般行政处罚案件的法制审核工作。承担执法案件管理工作。

(三)执法一中队(9人)

队 长:李海军

副队长:吕 伟、付奎然

成 员:王兆铭、王星光、王 帅、周明强、付建锋、冯明飞

负责监管薛家湾镇、大路镇、友谊街道办事处境内的19座地方煤矿。

(四)执法二中队(8人)

队 长:杨 一

副队长:倪小平、贺建伟

成 员:王 伟、郭晓勇、曹朕源、刘耀海、符璀文

负责监管薛家湾镇、龙口镇、魏家峁镇境内的16座地方煤矿。

(五)执法三中队(8人)

队 长:刘永军

副队长:郝 亮、李磊磊

成 员:张新宇、韩鹏飞、张继荣、刘晓伟、徐军

负责监管纳日松镇羊市塔地区境内的21座地方煤矿。

(六)执法四中队(7人)

队 长:张 旭

副队长:丁 宇、胡玉勇

成 员:淡文杰、庞智勇 、杨国强、蔡 友

负责监管纳日松镇川掌地区境内22座地方煤矿。

(七)执法五中队(10人)

队 长:董永强

副队长:段伟锋、乔佳伟

成 员:张跃飞、李 飞、杨 原、刘 玺、白俊义、王建胜、郝建明

负责监管准格尔召镇境内的25座地方煤矿。

(八)执法六中队(6人)

队 长:赵 虎

副队长:董海亮、任 勇

成 员:杨桂林、田 丰、尹 旭

负责监管纳日松镇、沙圪堵镇、暖水乡境内的17座地方煤矿。

五、执法工作日确定

(一)总法定工作日的确定

总法定工作日=法定工作日×行政执法人员数量=248×51(综合办公室3人未计算内)=12648天。

(二)机动监管执法(其他执法)工作日的确定

机动性进行矿山举报核查、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系统超限核查、信用监管、联合执法、开展执法宣传教育、参加上级组织的各类督查监测、事故调查、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及即时启动监督检查、办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等,按照每人每周2个工作日计算,全年工作日5304天。

(三)非执法工作日的确定

每周执法大队组织执法预审,对所有拟下达的行政处理处罚等决定性执法文书开展预审,执法中队按时制作执法案卷,大队综合办公室跟踪监督检查落实情况;每周一集中学习,召开集体研究会议等,按照每人每周1.5个工作日计算,全年工作日3771天。

(四)执法工作日的确定

执法工作日=总法定工作日-其他执法工作日-非执法工作日=12648-5304-3771=3573天。

监管检查工作日=执法工作日+其他执法工作日=3573+5304=8877天,监管检查工作日天数占总法定工作日数的比例为70%。

六、监督检查工作计划安排

2024年煤矿监管检查工作日计划为10898天,监管检查、巡查煤矿1280矿次;2024年实际完成监管检查、巡查煤矿1285矿次。2025年矿山企业监督检查工作计划安排中包含治本攻坚重点监管执法和专项监管执法等内容,具体安排如下。

(一)对煤矿上级公司的检查安排

对煤矿上级公司,一般每年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检查煤矿上级公司9家,一般每家企业每年检查1次,每次1个工作日,平均每次5人,安排9×1×1×5=45个工作日。

(二)对A类煤矿的检查安排

对A类煤矿,一般全年检查2次。

检查煤矿8家,一般每座煤矿每年检查2次,每次2个工作日,平均每次5人,安排8×2×2×5=160个工作日。

(三)对B类煤矿的检查安排

对B类煤矿,一般每季度检查1次。

检查煤矿56家,一般每座煤矿每年检查4次,每次2个工作日,平均每次5人,安排56×4×2×5=2240个工作日。

(四)对C类煤矿的检查安排

对C类煤矿,一般每两月检查1次。

检查煤矿8家,一般每座煤矿每年检查6次,每次2个工作日,平均每次5人,安排8×6×2×5=480个工作日。

(五)对D类煤矿巡查安排

对D类煤矿一般每季度进行1次巡查。

检查煤矿48家,一般每年巡查4次,每次1个工作日,平均每次3人,安排48×4×1×3=576个工作日。

(六)“督己”现场监督安排

2025年到煤矿现场执法计划480矿次,按照到煤矿现场开展执法监督矿次数占现场执法矿次数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的要求,2025年计划开展执法监督24矿次。

执法监督检查24座,每次1个工作日,平均每次3人,安排24×1×3=72个工作日。

七、工作要求

(一)全面依法检查。执法检查前要制定执法检查方案,明确检查内容、检查路线和检查人员。执法检查结束及时对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履行行政处罚程序、及时向企业反馈执法检查情况、复查隐患问题整改情况,实现闭环管理。加强执法全流程动态管理,严格执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和亮证制度,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可靠、程序合法”。

(二)严格监管考核。执法大队综合办公室要做好执法统计,典型案例报送工作,要将安全监管检查计划执行情况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和个人奖惩挂钩,要加强监督规范执法文书及案卷制作工作,不断促进执法行为和执法程序规范化。

(三)严肃工作纪律。安全监管执法人员要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发扬严细实的工作作风,公正廉洁,务求实效。对于在执法中发现存在“人情执法”“关系执法”和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执法人员,要实行责任倒查,依规依纪追究责任。

附件:准格尔旗地方煤矿监管名单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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