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目录
重大建设项目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
(要素) |
公开
依据 |
条款内容 | 依据
效 力位 阶 |
公开时
限 |
公开
主体 |
事项
类别 (主动公 开、依申请公开、其 他)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责任
科室 |
对应
职责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三级事项 | 全社会 | 特定群体 | ||||||||||||
行政许可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 1.办事指南:主要包括事项名称、设定依据、申请条件、办理材料、办理地点、办理时间、联系电话、办理流程、办理期限、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2.行政许可决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条: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
第三十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依法负责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机关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 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负责审批或者核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机关违反本法规定,对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予以批准或者核准建设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 第三条: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者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第七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由地方节能审查机关负责。节能审查机关应当制定并公开服务指南,列明节能审查的申报材料、受理方式、审查条件、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为建设单位提供指导和服务,提高工作效能和透明度。上级节能审查机关应加强对下级节能审查机关的工作指导。 第二十八条 节能审查机关对建设单位、中介机构等的违法违规信息进行记录,将违法违规行为及其处理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在“信用中国”网站向社会公开。对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九条: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 第十二条:行政机关编制、公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及时更新。 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机制,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或者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途径予以公开。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办理政务服务事项,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推行当场办结、一次办结、限时办结等制度,实现集中办理、就近办理、网上办理、异地可办。需要市场主体补正有关材料、手续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需要进行现场踏勘、现场核查、技术审查、听证论证的,应当及时安排、限时办结”。 第四十九条: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便利、畅通的渠道,受理有关营商环境的投诉和举报。 |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 信息形成(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准格尔旗发展和改革委
员会 |
主动公开 | ■政府网站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
√ | 综合办公
室(行政审批事项 办) |
负责节能审查的受理、审核、信息公开及监督管理。 | ||||
行政备案 |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 1.办事指南:主要包括事项名称、设定依据、申请条件、办理材料、办理地点、
办理时间、联系电话、办理流程、办理期限、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2.行政许可决定。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三条: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对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第五条 核准机关、备案机关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列明与项目有关的产业政策,公开项目核准的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并为企业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第十七条 核准机关、备案机关以及依法对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项目信息共享机制,通过在线平台实现信息共享。企业在项目核准、备案以及项目实施中的违法行为及其处理信息,通过国家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向社会公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九条: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 第十二条:行政机关编制、公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及时更新。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办理政务服务事项,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推行当场办结、一次办结、限时办结等制度,实现集中办理、就近办理、网上办理、异地可办。需要市场主体补正有关材料、手续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需要进行现场踏勘、现场核查、技术审查、听证论证的,应当及时安排、限时办结”。 第四十九条: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便利、畅通的渠道,受理有关营商环境的投诉和举报。 |
法律
、行 政法 规 |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 信息形成(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准格尔旗发展和改革委
员会 |
主动公开 | ■政府网站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
√ | 综合办公
室(行政审批事项 办) |
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的受理、审核、信息公开及监督管理。 | |||
其他行政权力 |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 | 初步设计审批 | 1.办事指南:主要包括事项名称、设定依据、申请条件、办理材料、办理地点、办理时间、联系
电话、办理流程、办理期限、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 料目录及办理情况;2.行政许可决定。 |
《政府投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 《政府投资条例》第十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投资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手续。投资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列明与政府投资有关的规划、产业政策等,公开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的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并为项目单位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第二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应当符合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建设条件;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的,不得开工建设。 第三十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以及监督检查的信息应当依法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九条: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 第十二条:行政机关编制、公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及时更新。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办理政务服务事项,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推行当场办结、一次办结、限时办结等制度,实现集中办理、就近办理、网上办理、异地可办。需要市场主体补正有关材料、手续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需要进行现场踏勘、现场核查、技术审查、听证论证的,应当及时安排、限时办结”。 第四十九条: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便利、畅通的渠道,受理有关营商环境的投诉和举报。 |
法律
、行 政法 规 |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 信息形成(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准格尔旗发展和改革委
员会 |
主动公开 | ■政府网站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
√ | 综合办公
室(行政审批事项 办) |
|||
注:公开依据、条款内容、依据效力位阶、事项类别、对应职责内部掌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