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市直各有关部门:
为做好我市农村牧区养老保险与国家、自治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的衔接,市人民政府决定对《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农牧民主动放弃土地和草牧场承包经营权后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有关事宜的通知》(鄂府办发〔2008〕45号)做如下修订,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主动放弃土地和草牧场承包经营权的农牧民纳入全市农村牧区养老保险政策体系管理。本通知中主动放弃土地和草牧场承包经营权的农牧民是指2008年1月1日后主动放弃土地和草牧场承包经营权的农牧民。
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地区和非试点地区主动放弃土地和草牧场承包经营权的农牧民参统、缴费、财政缴费补贴、领取待遇条件、个人账户记入、账户继承、丧葬费政策和标准分别按《鄂尔多斯市新型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鄂府发〔2010〕34号)和《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鄂尔多斯市农村牧区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鄂府发〔2010〕32号)执行。
三、主动放弃土地和草牧场承包经营权的农牧民领取养老金政策调整如下:
1. 自2011年1月1日起,领取养老金年龄男、女统一到年满60岁。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新增年满60周岁领取养老金人员按每人每月450元领取养老金。其中:试点地区260元由新型农村牧区养老保险基金支付,190元由地方财政补助;非试点地区全部从统筹基金中支付。原年满60周岁领取养老金人员,试点地区260元由新型农村牧区养老保险基金支付,190元在原统筹基金中支付;非试点地区450元全部在统筹基金中支付。
2.从2011年起设5年过渡期,政府为过渡期内满55周岁的主动放弃土地和草牧场承包经营权的女性农牧民分别代缴1年至5年养老保险费,待其满60周岁,并缴费满15年再按规定领取养老金。
原不满60周岁已领取养老金的,继续按原标准即每月450元领取,并在原统筹基金中支付。在满60周岁前,不享受调整养老金政策,满60周岁后按规定执行。
2010年12月31日前满55周岁女性可按原政策办理。
四、要严格把握主动放弃土地和草牧场承包经营权的农牧民享受待遇审批手续。
本通知下发后,要严格按《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农牧民主动放弃土地和草牧场承包经营权后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有关事宜的通知》(鄂府办发〔2008〕45号)和本通知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由农牧民持《土地草牧场承包经营权证书》到社保部门领取相关表格后,到相关部门办理弃地手续,再到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后,方可办理审批手续。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