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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市2011年秋粮收购补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的通知
撰写日期: 2011-11-28  来源:政府办  作者:         [ 字号 大   中   小 ]
准格尔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全市2011年秋粮收购补贴工作

  实施方案的通知的通知

准格尔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大路煤化工基地管理委员会,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旗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旗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市2011年秋粮收购补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府办发〔201192)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全市2011年秋粮收购补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鄂府办发〔201192

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市直各有关部门: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全市2011年秋粮收购补贴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章)

  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全市2011年秋粮收购补贴工作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全市秋粮收购补贴工作,充分调动农牧民种粮积极性,促进粮食稳定增产,结合我市粮食生产和流通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秋粮收购及补贴时间

  201111252012331

  二、收购对象及补贴标准

  按照《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2011年粮食稳定增产行动的通知》(鄂府办发〔201164号)精神,本着谁卖粮、补贴谁的原则,对本市按政府认定的秋粮收购价格出售余粮的种粮农民,每出售1公斤粮食给予0.1元的补贴。

  三、收购主体及收购数量、补贴金额

  (一)收购主体。承担收购农民余粮的粮食企业,由各旗区粮食局会同当地农业发展银行联合推荐,由市人民政府统一认定。推荐收购主体主要为承储我市地方储备粮和国家、自治区储备粮,具有一定实力,信誉良好的重点国有粮食企业或国有控股、国有参股粮食企业,优先考虑和扶持发展订单粮食的国有粮食企业。对于在农业发展银行信誉度高、贷款额度大,且与市内外粮食收购或转化用粮企业有大单秋粮购销合同的承储企业可跨旗区收购。收购企业按市场价购回的粮食,由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用于各级政府储备粮轮换和市场销售。

  (二)收购数量及补贴金额。按照我市国有粮食企业往年收购粮食占全市粮食收购数量50%的实际,兼顾其仓储条件和收购能力,2011年全市政府补贴的秋粮收购数量确定为3.5亿公斤,市财政共为卖粮农民补贴3500万元(分旗区秋粮收购指导计划及补贴资金分解情况详见附件)。各旗区在秋粮收购过程中,当出现粮食收购数量超过指导计划数量时,补贴金额不足部分由旗区财政自行解决。

  四、秋粮收购及补贴程序

  (一)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市粮食局,参照当时的市场收购价,确定全市国有粮食企业的秋粮收购价,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下发执行。在秋粮收购期间,若市场收购价格出现大幅波动,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粮食局参照当时市场收购价,重新确定秋粮收购价格。

  (二)在秋粮收购期间,拟享受政府卖粮补贴的种粮农民,需持有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粮食自产证明,到政府指定的国有粮食企业出售余粮后,方可享受卖粮补贴。

  (三)经市人民政府统一认定的粮食企业秋粮收购所需资金,由市、旗区农业发展银行负责提供贷款,严防出现给售粮农民打白条现象。

  (四)国有粮食企业要按照市、旗区人民政府下达到各旗区、各乡镇苏木的秋粮收购指导计划、预计补贴数额及政府认定的市场收购价格收购农民余粮,并为卖粮农民出具正式的粮食收购票据(票据由各旗区粮食局统一印制)。

  (五)各苏木乡镇财政所要结合农户粮食生产、销售统计调查数据,按照辖区内农民实际卖粮数量,凭国有粮食收购企业出具的正式收购票据,经卖粮农民本人签字后,据实予以补贴。

  (六)卖粮补贴资金统一采用一卡通形式直接发放到出售余粮的农民手中。

  (七)粮食收购、价格监管及发放补贴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行政工作费用由各级人民政府自行解决。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旗区要成立由粮食、财政、发改、农业发展银行等部门组成的秋粮收购及补贴工作领导小组,随时了解秋粮收购工作进展情况,及时研究解决秋粮收购和农民卖粮补贴资金发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秋粮收购及卖粮补贴政策真正落到实处。在收购工作开始前,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卖粮补贴政策的宣传力度,切实做到家喻户晓、人人明白。

  (二)规范收购程序。承担秋粮收购任务的国有粮食企业要提前做好各项收购准备工作,并将国家粮食收购标准、收购政策、收购价格、收购程序和监督举报电话等在收购站点公示,接受广大卖粮农民的监督。收购过程中,要严格按收购程序按质论价收购,不得压级压价,损害卖粮群众利益。

  (三)强化监督检查。加强对秋粮收购及农民卖粮补贴环节的监督管理,严防外地粮食流入占用我市卖粮补贴,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套取财政补贴。否则一经查实,按党纪、政纪和相关法律法规,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四)加强协调配合。各级粮食、财政、发改等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及时沟通联系,加强监督检查,确保秋粮收购工作顺利进行,确保卖粮补贴资金按时、足额发放到卖粮农民手中。

  (五)做好档案工作。各旗区要建立健全农户粮食生产、销售统计资料和卖粮补贴资金发放档案,并按相关规定立卷归档,以备查阅及下年度补贴时参考。

  附件:2011年全市各旗区秋粮收购指导计划及农民卖粮补贴资金分解表

相关附件:

2011年全市各旗区秋粮收购指导计划及农民卖粮补贴资金分解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