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9IEA001/2024-01722 |
---|---|
主题分类 | 国土资源、能源 决定 准政发 |
发文机构 | 准格尔旗人民政府 |
文 号 | 准政发〔2024〕30号 |
成文日期 | 2024-08-05 |
公文时效 | 有效 |
准格尔旗国有林场站服务中心:
我旗拟组件上报的准格尔旗2024年度第三批次项目,涉及位于乌兰不浪林场0.9794公顷国有土地,其中农用地0.9794公顷(林地0.9064公顷、草地0.0175公顷、农村道路0.0555公顷)。
我旗已依法发布《使用国有土地补偿安置公告》和《使用国有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听证告知书》,公告期内,被用地单位无异议,同意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8条规定,现将你单位0.9794公顷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收回,其中农用地0.9794公顷(林地0.9064公顷、草地0.0175公顷、农村道路0.0555公顷),用于我旗2024年度第三批次城镇项目建设用地。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准格尔旗人民政府
2024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