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9IEA001/2024-017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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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 国土资源、能源 决定 准政发 |
发文机构 | 准格尔旗人民政府 |
文 号 | 准政发〔2024〕33号 |
成文日期 | 2024-07-29 |
公文时效 | 有效 |
准格尔旗人民政府关于 收回薛家湾镇部分国有土地的决定
来源:
准格尔旗人民政府
日期:2024-08-02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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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旗拟组织上报的准格尔旗紫土分选建设项目,涉及使用位于薛家湾镇柳青梁村国有土地0.2197公顷(全部为独立工矿用地)。
我旗已依法发布《使用国有土地公告》和《使用国有土地听证告知书》,公告期内被用地单位无异议,且已出具《放弃听证说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条,现将你单位位于薛家湾镇柳青梁村0.2197公顷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收回。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准格尔旗人民政府
2024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