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9IEA001/2024-017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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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 国土资源、能源 公告 准政发 |
发文机构 | 准格尔旗人民政府 |
文 号 | 第52号 |
成文日期 | 2024-08-11 |
公文时效 | 有效 |
准格尔旗人民政府关于准格尔旗150万吨/年选煤厂项目征收土地的公告
来源:
准格尔旗人民政府
日期:2024-08-16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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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21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以《关于准格尔旗150万吨/年选煤厂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内政土发〔2024〕747号)文件批准准格尔旗150万吨/年选煤厂项目用地2.7777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和《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有关规定,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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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准格尔旗150万吨/年选煤厂项目。
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本次批准将纳日松镇红进塔村(具体位置详见勘界报告)集体农用地2.7777公顷(林地0.3921公顷、草地2.3856公顷)征收为国有土地,并转为建设用地。
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一)征地补偿标准。本次征收土地涉及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自治区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更新成果的通知》(内政办发〔2023〕92号)及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安置途径。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口安置途径为货币安置。
特此公告。
准格尔旗人民政府
2024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