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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0014349IEA001/2024-01739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   公告   准政发
发布机构 准格尔旗人民政府 文  号 第55号
成文日期 2024-08-11 公文时效 有效

准格尔旗人民政府关于内蒙古伊东集团宏鑫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煤炭开采项目补偿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的公告

来源: 准格尔旗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4-08-16 00:00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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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根据内蒙古国土资源厅颁发的《采矿许可证》(证号:C1500002011031120115855)和《鄂尔多斯市煤炭局关于内蒙古伊东集团宏鑫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煤矿水平接续初步设计的批复》(鄂煤局发﹝2012﹞221号),内蒙古伊东集团宏鑫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因煤炭开采需要,拟对准格尔召镇乌兰哈达村神山沟社、高西沟社、阳塔社、黄天棉图村东沟社部分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给予补偿,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补偿土地类别、面积
  土地总面积约2159.2亩。其中神山沟社约540亩(林地约5亩、草地约447、其他农用地约9亩、建设用地约50亩、未利用地约29亩);高西沟社约1032亩(旱地约8亩、林地约197亩、草地约446亩、其他农用地约12亩、建设用地约2亩、未
  利用地367亩);阳塔社约263.2亩(林地约51亩、草地约40亩、其他农用地约0.2亩、建设用地约152亩、未利用地约20亩);东沟社约324亩(林地约162亩、草地约14亩、未利用地约148亩)。以上地类为国家三调数据,具体地类以搬迁补偿工作组和地类认定小组实地勘察为准。
  二、补偿用途、位置
  补偿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用于内蒙古伊东集团宏鑫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煤炭开采;位置位于准格尔召镇乌兰哈达村神山沟社、高西沟社、阳塔社、黄天棉图村东沟社。
  三、补偿标准
  土地补偿标准按照《准格尔旗矿区居民搬迁安置补偿办法》(准政发〔2023〕22 号)规定执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准格尔旗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和监督管理办法》(准政发〔2024〕1号)规定执行。
  四、其他事项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将组织有关机构和测量单位进入补偿土地现场,对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含房屋)的权属、种类、数量、结构等现状进行调查,请各相关单位和个人相互转告周知并予以配合。调查结果由搬迁补偿工作组成员和土地权属界限指认小组成员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共同签字确认。
  (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禁止在补偿土地范围内新增建设项目、改变土地地类、栽种树木,如有以上行为或其它改变土地利用现状的一律不予登记补偿。
  (三)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有效。
  (四)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望相互转告周知,并对违反本公告的行为积极举报。
  
 
特此公告。
 

 

 

  

  准格尔旗人民政府
  2024年8月11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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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IEA001/2024-01739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   公告   准政发
发文机构 准格尔旗人民政府
文  号 第55号
成文日期 2024-08-11
公文时效 有效
准格尔旗人民政府关于内蒙古伊东集团宏鑫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煤炭开采项目补偿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的公告
来源: 准格尔旗人民政府
日期:2024-08-16 00:00 浏览次数:
  根据内蒙古国土资源厅颁发的《采矿许可证》(证号:C1500002011031120115855)和《鄂尔多斯市煤炭局关于内蒙古伊东集团宏鑫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煤矿水平接续初步设计的批复》(鄂煤局发﹝2012﹞221号),内蒙古伊东集团宏鑫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因煤炭开采需要,拟对准格尔召镇乌兰哈达村神山沟社、高西沟社、阳塔社、黄天棉图村东沟社部分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给予补偿,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补偿土地类别、面积
  土地总面积约2159.2亩。其中神山沟社约540亩(林地约5亩、草地约447、其他农用地约9亩、建设用地约50亩、未利用地约29亩);高西沟社约1032亩(旱地约8亩、林地约197亩、草地约446亩、其他农用地约12亩、建设用地约2亩、未
  利用地367亩);阳塔社约263.2亩(林地约51亩、草地约40亩、其他农用地约0.2亩、建设用地约152亩、未利用地约20亩);东沟社约324亩(林地约162亩、草地约14亩、未利用地约148亩)。以上地类为国家三调数据,具体地类以搬迁补偿工作组和地类认定小组实地勘察为准。
  二、补偿用途、位置
  补偿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用于内蒙古伊东集团宏鑫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煤炭开采;位置位于准格尔召镇乌兰哈达村神山沟社、高西沟社、阳塔社、黄天棉图村东沟社。
  三、补偿标准
  土地补偿标准按照《准格尔旗矿区居民搬迁安置补偿办法》(准政发〔2023〕22 号)规定执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准格尔旗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和监督管理办法》(准政发〔2024〕1号)规定执行。
  四、其他事项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将组织有关机构和测量单位进入补偿土地现场,对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含房屋)的权属、种类、数量、结构等现状进行调查,请各相关单位和个人相互转告周知并予以配合。调查结果由搬迁补偿工作组成员和土地权属界限指认小组成员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共同签字确认。
  (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禁止在补偿土地范围内新增建设项目、改变土地地类、栽种树木,如有以上行为或其它改变土地利用现状的一律不予登记补偿。
  (三)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有效。
  (四)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望相互转告周知,并对违反本公告的行为积极举报。
  
 
特此公告。
 

 

 

  

  准格尔旗人民政府
  2024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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