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格尔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旗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业:
准格尔旗薛家湾镇区准格尔热电厂征拆事宜已经旗人民政府2024年第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将《准格尔旗薛家湾镇区准格尔热电厂征收与补偿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准格尔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7月24日
准格尔旗薛家湾镇区准格尔热电厂征收与补偿实施方案
围绕“建成中国西部一流的现代化品质城市”目标,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文件规定,结合准格尔热电厂关停改造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
内蒙古准格尔热力有限责任公司热电厂厂区范围。
二、征收部门
旗住房保障综合服务中心。
三、征收实施单位
旗住房保障综合服务中心。
四、房屋征收补偿安置
征收范围内所有被征收房屋,由具有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按同等地段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结合其用途、建筑面积、建筑物高度、成新等因素进行评估。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
(一)房屋补偿。由评估公司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按同等地段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对房屋及装修、附属设施进行评估,以货币方式补偿给被征收人。
(二)土地补偿。征收范围内属于国有土地的,按证件标明的面积和所处位置的基准地价进行补偿,划拨土地不予补偿。
五、相关制度规定
(一)征收公示制度。作出征收决定时,将房屋征收决定中载明的征收人、征收范围、征收期限等事项,以征收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同时,对入户调查数据、评估数据、补偿协议数据进行公示。
(二)信访接待制度。信访接待室,公布接待电话、专人负责接待工作。
(三)责任承诺制度
1.坚持依法征收、阳光征收。
2.保证征收补偿资金、产权调换房源按规定到位。
3.保证按规定标准补偿,严格履行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在规定期限内支付补偿资金并完成产权调换的各项手续。
4.在征收期限内,不得改变尚未搬迁的被征收人原有的供水、供电等基本生活条件,不得因其他房屋拆除而影响未征收户房屋结构安全。在未按规定办理房屋交接手续前,不得将房屋拆除。
(四)经费保障制度。征收补偿工作经费按征收补偿金额的1.5%核定,包括办公场所租赁费、车辆租用费、办公用品购置费和办公耗材、评估费、测绘费、房屋拆除费、宣传费及不可预见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