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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0014349IEA001/2024-01948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   通知   准政发
发布机构 准格尔旗人民政府 文  号 准政发〔2024〕42号
成文日期 2024-09-02 公文时效 有效

准格尔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准格尔旗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准格尔旗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4-09-06 00:00  浏览次数:

准格尔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旗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业: 

  经旗人民政府2024年第9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准格尔旗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准格尔旗人民政府 

  202492 

  准格尔旗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学生校外托管机构,促进中小学生(以下简称学生)身心健康和安全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旗行政区域内从事学生校外托管服务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学生校外托管机构,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设立的,受学生监护人委托,在学校以外为学生提供就餐、午休、接送等托管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  旗市场监管、教体、公安、住建、卫健、消防、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及苏木乡镇街道为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监管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在监管工作中,由旗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日常组织协调、信息汇总报送等工作。 

  第四条  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对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实行属地管理。 

  苏木乡镇街道、社区会同旗教体部门对辖区内学生校外托管机构进行调查摸底,向旗市场监管局提供基础信息;开展日常巡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或者停止托管服务的,应当及时上报旗市场监管局。 

  第五条  各成员单位按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学生校外托管机构有关食品安全的审核备案及职责范围内监督管理工作,会同旗教体部门制定《学生校外托管服务协议》示范文本,供学生校外托管机构与托管学生监护人使用。 

  教体部门负责指导学校配合各苏木乡镇街道、社区对学生校外托管机构进行调查摸底,并督促学校引导学生和家长选择经公示符合条件的托管机构,同时做好学生卫生防疫、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学生校外托管机构房屋质量检查及指导燃气使用。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学生校外托管机构传染病防控工作,对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办理从业人员健康证。 

  公安部门负责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经营者及从业人员的身份核查;负责检查、指导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做好内部安全防范工作;负责校外托管机构室内噪声问题处置。 

  消防部门负责对学生校外托管机构消防监督检查,指导各苏木乡镇街道、社区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工作。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薛家湾、大路市政区内的学生校外托管机构油烟排放监管工作。 

  各苏木乡镇街道、社区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职能职责,不定期开展排查工作,发现未备案的校外托管机构应及时上报旗市场监管局并劝停制止;协助托管机构处理好周边的邻里矛盾。 

  其他职能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  申报设立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从业人员须取得健康合格证明,掌握食品安全、公共卫生、传染病防治基本知识,校外托管机构应当根据托管学生人数配备工作人员,托管学生在25人以下的,应当配备2名以上工作人员;每增加20名学生的,应当相应增加1作人员(市场监管、卫健部门核查)。配合身份信息核查工作,有精神疾患、吸毒史及暴力犯罪、猥亵儿童等违法犯罪记录的人员不得从事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经营活动(公安部门核查)。 

  (二)托管场所应设置在三层及以下(含三层),不含地下室,三层以上取缔严禁在三合一场所设置托管机构托管机构住宿面积原则上按不低于80平方米,生均4平方米设置。入托人数在5人以下(含5人)不纳入管理规范。 

  (三)托管场所内应设有水冲式卫生间,男女生不能混住,男女宿舍均需有单独房门,门窗不得设置栅栏,发生意外可保障应急出入通道。室内必须配备灭火器、规范的电源设施、应急灯、安全出口标志和畅通的消防通道等消防设施,经营者能够熟练操作消防器材;原则上装修材料使用阻燃材料(公安部门、消防部门核查)。 

  (四)厨房应独立设置,有上下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规定(卫健部门核查)。厨房面积、布局流程符合相关要求,食品处理区地面应当无毒、无异味、易于清洗、防滑;墙壁应当采用无毒、无异味、平滑、不易积垢、易清洗的材料铺设;门、窗应当采用易清洗、不吸水的材料制成,并能防尘、防蝇、防鼠和防虫;天花板应当采用无毒、无异味、不吸水、表面光洁的材料涂覆或装修;有抽烟排风设备。(市场监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核查)。 

  (五)午休场所要独立设置,不得与托管学生以外的人员混居,设置紫外线消毒灯。保证11床,床铺不得高于两层,不得设置通铺、地铺,床与床之间有适当间隔(公安部门核查)。 

  (六)配备有正常运转的餐饮具清洗消毒、保洁设施、足够容量的冷藏冷冻设施、专用食品留样设施和原料清洗水池,用于生熟食品的工用具、容器标识明显,并有存放废弃物的带盖垃圾桶(市场监管部门核查)。 

  (七)实行分餐制,不得制售冷荤类食品。食品必须当餐加工,烹饪后的食品应当在2小时内食用,不得使用隔餐的剩余食品,严禁提供未经烧熟煮透的食品(市场监管部门核查)。 

  (八)落实食品留样制度,每餐取各种食品成品不少于125克的样品,留置于专用设备中冷藏保存48小时以上,以备查验(市场监管部门核查)。 

  (九)应当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食品进货验收和查验记录制度、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索证索票制度、场所及设施用具清洗消毒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七条  申请设立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程序: 

  (一)经营者须在每年秋季开学前30日向旗市场监管局提交申请表、经营者和从业人员身份证明及健康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协议。 

  (二)旗市场监管局在收到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将申请资料送至各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核查后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报旗市场监管局。各成员单位在收到申请信息5个工作日未回复的,视为符合条件。 

  (三)旗市场监管局汇总各成员单位意见,并组织召开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对符合要求的,向申请者发放《学生校外托管机构信息公示卡》,由旗教体局在开学15日前,在所属旗人民政府网站和各中小学门前显著位置公示符合条件的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基本信息(包括名称、经营者、地址、联系电话),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 

  (四)旗市场监管局在公示完成后7个工作日内,将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名单进行备案并通报各成员单位。 

  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经营者、经营场所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前5个工作日内将变更情况向旗市场监管局报备,旗市场监管局告知各成员单位。 

  第八条  经公示的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在一年内未受到各成员单位总计两次以下(含两次)责令整改处罚的,下一年度直接列入符合条件的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名单并予以公示,成员单位不再进行审核。 

  第九条  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与托管学生监护人签订《学生校外托管服务协议》,明确托管期限、收费标准、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以及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条款。 

  (二)公示收费标准。停止托管服务的,应当提前30日通知被托管学生监护人,按照托管协议约定退还剩余期限费用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向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报备,并说明退还托管费用等情况。 

  (三)安排专人负责托管学生的接送工作,预防和避免暴力、欺凌等侵害事件,保护托管学生身心健康和安全;发现学生生病、受伤或者其他紧急情况时,应当及时救助并通知学生监护人和所在学校。 

  (四)对托管学生登记造册,并将学生名册以及专门接送学生的工作人员身份证明提交学生所在学校。 

  (五)加强对托管学生的管理,禁止托管学生在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经营场所及周边喧闹扰民,负责处理引发的邻里纠纷。 

  (六)建立食品安全、日常消毒等相关制度及岗位责任制并在醒目位置公示,接受家长和社会的监督。发生食源性疾病、传染病及其他突发公共事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2小时内向当地卫生健康、市场监管部门报告,并通知学生监护人及学校。 

  (七)《学生校外托管服务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学生家长之间互助提供托管,且托管学生数在5人以下(含5人)的,受托家长可以不登记设立校外托管机构,但受托家长应当与委托学生监护人之间明确各自权利、义务和责任,尽到安全、卫生等管理责任,确保学生安全。 

  第十条  学校必须宣传、引导家长选择经公示符合条件的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并在开学后2周内统计本校学生托管情况,报旗教体局(或学校)和所在苏木乡镇街道或者社区。 

  第十一条  各成员单位应当免费对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经营者进行食品安全、卫生防疫、消防安全等知识培训,每年不少于一次。 

  第十二条  各成员单位应当在每学期开学后10—15个工作日内,对学生校外托管机构进行全覆盖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由相应的成员单位依法依规处理。根据工作需要,各成员单位不定期对全旗学生校外托管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各成员单位应当实行监管信息共享和联合监管制度;各成员单位在依法查处安全隐患突出、不配合监管等问题的学生校外托管机构时,应当及时将发现的问题、作出的行政处罚以及责令整改信息告知其他成员单位,形成监管合力。 

  第十四条  各成员单位应当在每学期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将本部门本学期对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开展监督检查情况报送至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十五条  学校在职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不得设立学生校外托管机构,不得在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兼职,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学生校外托管机构提供生源和经营便利。 

  第十六条  鼓励社会力量监督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经营活动。旗有关职能部门对群众的投诉举报,应当及时调查处置,并将处置结果反馈投诉举报人。 

  第十七条  各成员单位,各苏木乡镇街道、社区,各学校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履行职责,加强对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监管,对存在的不作为、乱作为以及推诿扯皮等行为,由有关机构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为:EEDSSZGEQRMZF—2024—006。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准格尔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准格尔旗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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