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14349/2024-02051 | 主题分类 | 国土资源、能源 通知 准政办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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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准格尔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 号 | 准政办发〔2024〕87号 |
成文日期 | 2024-09-30 | 公文时效 | 有效 |
准格尔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旗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业:
《准格尔旗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试行)》已经旗人民政府2024年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准格尔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准格尔旗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2024年9月30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旗农村宅基地管理,保障农民居住权益,改善农村居住条件,节约、集约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农村牧区宅基地管理的通知》(内农牧合发〔2020〕65号)、《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关于保障农村牧区农牧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的通知》(内自然资发〔2020〕213号)、国土资源部 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等规定,结合我旗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旗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及嘎查村民建房的管理。所称农村宅基地(以下简称宅基地)是指嘎查村民依法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土地使用权用于建设住宅和其他生活用房的土地,包括住宅、其他附属设施(厨房、禽畜舍、厕所等)和庭院用地等。
第三条 依据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村民一户只能新建、改建、扩建或者翻建一处住宅,对于一户拥有多处住宅的,各苏木乡镇街道要结合实际严格规范管理,原则上超出一户一宅规定的住宅不应新建、改建、扩建或者翻建。对于因继承、赠与或购买房屋形成“一户多宅”的村民,应鼓励和引导其自愿有偿退出闲置宅基地。严格执行宅基地面积标准,薛家湾镇、大路新区、准格尔经济开发区规划控制区内危房改造、原址拆旧建新的,宅基地面积按每户不超过200平方米标准执行,其他农村地区每户占地不超过400平方米,村民建房基底面积占宅基地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70%(包括主房和凉房占地)。宅基地上建设的房屋层高不超过二层,主房净高不得超过 7米,凉房净高限定在 2.2 米(含 2.2米)至2.8米之间。一户一宅申请资格必须是户籍在本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第四条 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个人)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嘎查村民建设宅基地,应当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禁止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住宅、其他附属设施和院落用地等。禁止非法买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转让宅基地。
第二章 职能职责
第六条 旗农牧局总体负责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等管理制度,加强宅基地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组织开展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调查、监测和统计,及时将新增建设用地需求报旗自然资源局;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配合自然资源部门做好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确权登记颁证。
第七条 旗自然资源局负责依法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涉及农用地转用的,依法审查后报旗人民政府批准;涉及补充耕地的,配合苏木乡镇街道依法办理补充耕地手续。
第八条 宅基地涉及占用林地、草原的,由旗林业和草原局负责配合苏木乡镇街道依法办理占用林地、草原审核审批手续。
第九条 旗农牧局宅基地审批职能、旗自然资源局规划审批职能下放苏木乡镇街道,宅基地审批职能、规划审批职能由苏木乡镇街道按照工作具体分工情况指定一个内设机构或二级事业单位办理,明确后需向社会公布。苏木乡镇街道须在人力、物力、财力上给具体承办机构予以保障。
苏木乡镇街道负责组织编制本行政辖区内的国土空间规划或村庄规划,编制规划时应广泛征求嘎查村民意见,并报旗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后及时向社会公布;负责本辖区内宅基地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宅基地统一管理机制,明确具体办理流程及受理部门,履行宅基地用地审查、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农房建设监管等职责;推行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内部联动运行,建立宅基地和村民建房联审联办制度,为嘎查村民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并及时将审批结果报旗农牧局、自然资源局等部门备案。辖区执法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宅基地建设行为的管理与监督工作,对违反宅基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依法查处。
第十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嘎查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级组织)负责审查嘎查村民小组(社)提交的宅基地申请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是否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每村在村委成员中确定一名宅基地审批协管员,负责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嘎查村民小组(社)负责初审申请人是否符合一户一宅资格;组织村民小组会议讨论;负责公示及上报村级组织。
第三章 审批流程
第十二条 选址情况预查询。村民有宅基地申请意向的,由村宅基地审批协管员或社委人员陪同到苏木乡镇街道指定的审批机构利用卫星影像及其他数据进行预查询,主要查询选址范围是否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是否占用基本草原、自然保护地、国家级公益林、文物是否符合乡村规划等限制情况。
第十三条 村民小组审核。经预查询符合申请条件的,农户向嘎查村民小组(社)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农村宅基地申请审核表》,经嘎查村民小组(社)讨论通过后,由负责人签字同意。不设立村民小组(社)的,农户直接向嘎查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嘎查村民小组(社)初审后,将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高度和面积等情况在本小组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的姓名,家庭人口、原有房屋宅基地情况,申请建房的位置、四至界址、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建筑高度,公示期限,有异议的处理方法、途径等。
第十四条 村委审核。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嘎查村民小组(社)将农户申请、《农村宅基地申请审核表》、小组(社)会议记录、公示照片等材料交村级组织审查。村级组织重点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是否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等(重点审查是否符合一户一宅标准),审查通过的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苏木乡镇街道指定的审批部门,苏木乡镇街道指定的审批部门进行用地范围测绘。
第十五条 乡镇审批。苏木乡镇街道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和地类等,涉及林草、水利、电力等由苏木乡镇街道指定的审批部门向相关部门及时征求意见。涉及占用农用地的由苏木乡镇街道指定的审批部门分批次向旗自然资源局用途管制股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占用耕地的,由苏木乡镇街道指定的审批部门统一向旗自然资源局办理补充耕地手续。
宅基地如占用耕地、林草地的,须先办理补充耕地手续及林草地审批手续,此两项手续是申请农用地转用审批的前置条件。宅基地建设经依法批准且已履行补耕手续的可以占用耕地建设,严禁未经批准乱占耕地建房。
经批准用地建房的农户,需在开工前向苏木乡镇街道指定的审批部门申请划定宅基地用地范围;苏木乡镇街道指定的审批部门及时组织施工放线,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确定建房位置。审核批准后,核发《农村牧区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将审批结果进行张榜公示。对暂不具备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暂以函代证出具相关批复文件。苏木乡镇街道要建立宅基地审批管理台账,有关资料归档留存,并及时将审批情况报旗农牧、自然资源等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规划竣工验收。房屋竣工后,苏木乡镇街道指定的审批部门组织嘎查村、社负责人等到实地核查农户是否按照批准的范围、面积、规划要求等进行用地建设,符合要求的苏木乡镇街道指定的审批部门在《农村宅基地申请审核表》上签署意见并盖章,不符合要求的限期整改,限期不整改的,按违法建筑报辖区执法部门处理。
通过规划竣工验收的,由苏木乡镇街道指定的审批部门进行不动产权籍调查,填写不动产权籍调查表;组织第三方测绘公司进行测绘,出具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相关测绘费用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列入年初预算,由旗财政列支,不得向农民收取。
所有审批档案均由苏木乡镇街道指定的审批部门留存,需按照档案管理要求规范化管理,同时做好档案电子化工作。
第十七条 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宅基地证)。房屋验收后30日内,申请人持以下材料到乡镇自然资源所不动产便民延伸点申请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宅基地证)。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3.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乡镇关于规划审批的函);
4.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四章 审批要求
第十八条 申请条件
凡年满18周岁的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以户为单位申请宅基地:
(一)无宅基地的;
(二)现住房影响国土空间规划或乡(镇)村建设规划,需要搬迁重建的;
(三)符合政策规定迁入村集体经济组织落户为正式成员且在原籍没有宅基地的;
(四)因自然灾害损毁或避让地质灾害,需搬迁重建的;
(五)达到婚龄,确需分户,而现有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的;
(六)危房改造或翻建、扩建原住宅的;
(七)其他符合国家政策和有关规定的。
第十九条 从外村迁入户籍的嘎查村民,必须将原有宅基地退还,并将原有相关证件注销登记后,方可向迁入地申请宅基地。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使用宅基地:
(一)单独立户的夫妻双方,一方已有宅基地的;
(二)原有宅基地的面积已经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三)出卖、出租或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房屋的;
(四)户口已迁出不在当地居住的;
(五)“一户多宅”或原有宅基地不退而造成“一户多宅”的;
(六)占用行洪河道建房或在地质灾害多发易发地段,电力、交通廊道等安全范围内建房的;
(七)其它按法律、法规规定不应安排宅基地用地的。
第二十一条 严格落实土地用途管制,嘎查村民建房应当符合嘎查村村庄规划,尽量利用村内空闲地、原有宅基地和废弃地建设,尽量不占用耕地,切实改变村容村貌,提高农民生活居住环境质量、有条件地区,可集中连片建房。
村庄规划暂未经批准的,苏木乡镇街道要做好与未来国土空间规划和实用性村庄规划的衔接工作,由苏木乡镇街道指定的审批部门负责,对申请用地是否占用生态红线,是否涉及自然保护区、水源地保护区、文物保护区等情况进行核查,并取得相关部门同意建设宅基地的意见。
新建农房要避开自然灾害易发地段,合理避让山洪、滑坡、泥石流、崩塌等地质灾害危险区,不在陡坡、冲、泛洪区和其他灾害易发地段建房。
第五章 宅基地收回与注销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村级组织报经所在苏木乡镇街道批准,可以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一)为实施城市规划和集镇规划进行村庄改造需要调整的宅基地;
(二)为进行苏木乡镇街道、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占用的宅基地;
(三)“五保户”腾出的宅基地;
(四)自取得建房审批手续之日起,连续2年未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且未提前3个月书面提出延长申请的宅基地;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收回的其它宅基地。
由于前款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原因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的,嘎查村民委员会应当根据地上附着物的评估价格对原宅基地使用权人给予补偿。
第二十三条 宅基地被依法征收、收回的同时应申请办理宅基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宅基地使用权人未按规定申请注销登记的,不动产登记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直接办理注销登记。
第二十四条 农户原有住宅进行改造的,若涉及到农用地转用及规划问题,仍需要再次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改造完成后权利人应当在30日内持原不动产权属证书、相关批文、改造后的房屋平面图及到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第二十五条 宅基地审批应与农村旧房改造、生态移民搬迁、矿区移民搬迁相结合。对具备条件的,鼓励集中建设农民新村;对位于探矿权、采矿权范围内的宅基地审批,苏木乡镇街道要依据实用性村庄规划从严控制。
第六章 农用地转用及林草审批
第二十六条 提倡并鼓励利用村内空闲地等村集体原有建设用地建房。严格控制新增宅基地占用农用地,尽量避让耕地,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
第二十七条 苏木乡镇街道要综合考虑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住宅用地规划计划情况,由苏木乡镇街道指定的审批部门负责按年度分批次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苏木乡镇街道关于农村住宅用地农用地转用的请示(需附申请农村宅基地的农户花名);
(二)嘎查村村民代表会议纪要、办理农村宅基地的公示及公示结果;
(三)土地现状调查结果的确认书、权属界线指认书;
(四)现场查看记录表(存在违法用地行为的需附违法用地查处材料);
(五)已批准的村庄规划的1:10000局部图(村庄规划暂未经批准的,提供主管部门出具的是否占用生态红线、是否涉及自然保护区、水源地保护区、文物保护区的说明文件);
(六)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
(七)占用林、草地需附占用林地、草原的审核同意书或主管部门审批意见;占用耕地的需附补充耕地协议。
第二十八条 宅基地选址确实无法避让耕地、林草地的,占用耕地的由苏木乡镇街道指定的审批部门向旗自然资源局申请办理补耕手续,旗自然资源局负责协助签订补充耕地协议并在自然资源部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中予以挂钩确认;占用林草地的,苏木乡镇街道指定的审批部门需将待审批户统一打包出具立项文件后到旗林草局办理林草地审批手续 (立项文件需明确宅基地所属村社、四至坐标),涉及的相关费用,由苏木乡镇街道协调旗财政局解决,不得向农民收取。
第二十九条 旗自然资源局对苏木乡镇街道组卷上报的农用地转用申请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申报要件材料齐全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5个工作日内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出具审查意见并上报旗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条 旗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后,须在用地批复下达后10日内,由旗自然资源局将农用地转用批复及审批材料备案至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用地备案信息系统和计划指标备案系统。
第三十一条 农用地转用审批、耕地占补平衡审批、林草地审批或其它需征求部门意见的工作全部由苏木乡镇街道指定的审批部门办理,不得要求农民自行办理以上手续。
第七章 宅基地遗留问题处置
第三十二条 为了切实保护农民利益,坚持实事求是的态度,2011年1月25日《准格尔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准格尔旗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准政发〔2011〕9号)至本办法发之日未批已建的符合一户一宅及其它条件的宅基地,全部纳入宅基地遗留问题进行解决,2011年1月25日前建成的宅基地直接进行确权登记。本办法发出后严格执行审批程序,先批后建。
第三十三条 纳入宅基地遗留问题的宅基地,由村委初审是否符合一户一宅及其他规定,全面梳理完成后公示7日,公示期结束后上报苏木乡镇街道指定的审批部门审核并汇总,由苏木乡镇街道指定的审批部门统一补办农用地转用、补充耕地、林草地审批手续;对于没有权属来源材料的宅基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由所在农民集体或村委会对宅基地使用权人、面积、四至范围等进行确认后,公告 30 天无异议,并出具证明,经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报旗人民政府审定。苏木乡镇街道出具农村宅基地批准文件(附花名)、关于规划审批的函(附花名)、不动产权籍调查表;苏木乡镇街道委托第三方测绘公司制作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材料;材料完善后苏木乡镇街道指定的审批部门统一对接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批量登记发证。根据《准格尔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准格尔旗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准政发〔2011〕9号)生效日期,2011年1月25日前建成的宅基地直接确权登记,不再补办农用地、补耕、林草手续。
第三十四条 纳入宅基地遗留问题符合一户一宅及其他条件的宅基地不再进行违法用地及违法占林草地处罚,由辖区执法部门出具免于处罚相关文件(用于办理后续手续)。
第三十五条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宅基地遗留问题处置第一责任主体,具体由苏木乡镇街道指定的审批部门办理,旗农牧局负责调度乡镇的办理进度。
第八章 日常监管
第三十六条 按照“谁审批、谁管理”的原则,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宅基地和建房管理工作,审批后苏木乡镇街道监管工作由辖区执法部门负责。
第三十七条 苏木乡镇街道要建立巡查制度。镇、村两级干部对所联系村定期进行巡查,发现违法用地行为及时劝阻。当事人不听劝阻的,及时报告。镇、村两级干部要积极参与联系村的宅基地管理,及时处理建房中的矛盾和纠纷,争取做到建房纠纷不出村,把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
第三十八条 苏木乡镇街道应及时受理群众举报,对村民未经审批违规建房的举报信息,应及时组织综合执法、农牧、自然资源等部门现场查证,及时制止,将违建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
第三十九条 宅基地违法案件由自然资源、林草、农牧、苏木乡镇综合执法等部门按照职责,依法查处。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异地迁建住宅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退出原宅基地的,由苏木乡镇街道责令退还原宅基地,限期拆除原宅基地上的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农户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占用宅基地建房的,由旗农牧局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第四十二条 非法买卖宅基地使用权的,由苏木乡镇街道依法制止并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动产登记部门不得为非法买卖宅基地办理转移登记手续。
第四十三条 对非法转让、转卖规划许可手续和宅基地审批手续的嘎查村民,一律禁止建设,同时没收并注销所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批准建设手续。
第四十四条 宅基地审批中办理农用地转用、补耕手续、林草手续第一责任主体为苏木乡镇街道,应办不办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四十五条 有关部门与所在地苏木乡镇、村、小组(社)工作人员在建房申请、审查、审核和审批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从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准格尔旗人民政府负责解释,施行过程中的具体事宜由旗农牧局和旗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自发布之日30日后施行,有效期五年,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为EEDSSZGEQRMZF-2024-004号。
附件:1.农村宅基地申请审核表
2.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3.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及附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