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格尔旗各建筑施工企业、物业服务企业、清运企业、居民:
为进一步规范准格尔旗建筑垃圾运输管理,确保城镇和乡村环境安全、整洁、有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居民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改造等所产生的工程渣土、垃圾、泥浆以及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垃圾及其他废弃物。
二、任何单位、企业或个人处置建筑垃圾,须向旗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提出申请,到旗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市政执法中队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物业企业沿街门店及个人因装修装饰产生的装修垃圾,实行袋装化收集,委托有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许可资质的企业及时清运。
核准手续办理地址:准格尔旗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401室(联系电话:0477- 4705646)
三、从事建筑垃圾处置(清运)的企业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营运的渣土车一律实行公司化运营,承运建筑渣土的公司必须具有合法的营运资质。严禁无运输资质的企业和个人私自承运、偷运建筑垃圾和工程土方。
2.运输建筑垃圾的企业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到旗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进行资质审查,并办理《核准备案书》,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
3.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必须具备车体U型槽、自动苫盖装置、安装GPS定位系统、限速锁车装置,并与监管平台进行联网。
4.出入建筑工地的车辆,必须保证车轮干净、严禁带泥上路,对违反者责令改正并从重处罚。
四、自2024年11月25日起,从事建筑垃圾清运企业在运输过程中,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按照规定的运输时间、路线将建筑垃圾运送至北山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中心(薛家湾镇六公里原建筑垃圾处理中心停止运营),严禁抛、撒、滴、漏以及擅自倾倒建筑垃圾。未经批准的车辆不得运输建筑垃圾,违者将依法处罚。
五、机关企事业单位、物业服务企业要发挥带头作用,强化对工程项目建设和装饰装修的日常管理,引导、监督施工单位和个人使用合法合规的运输车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地收纳、处置建筑垃圾。各商铺装饰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必须采取临时围挡措施,及时清运装饰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需做到日产日清,不得露天以及占道堆放,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单位运输,对违反者按照法律规定从重处罚。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欢迎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并监督,共同遏制建筑垃圾领域违法处置行为。监督举报、咨询电话:0477—4705319,我们将对举报人和举报内容严格保密,依法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并给予适当奖励。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北山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中心示意图
重要提示:薛家湾镇六公里原建筑垃圾处理中心停止运营
准格尔旗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