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以下简称“四水四定”)原则,全面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地下水资源保护与管理,坚决遏制地下水超采态势,保障全旗用水安全和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地下水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节约用水条例》《鄂尔多斯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旗实际,现就超采区治理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认清地下水超采严峻形势,坚决落实“四水四定”
我旗属干旱半干旱地区,水资源禀赋不足。近年来,我旗十二连城乡区域因农业灌溉过度开采地下水,已形成地下水超采区,生态环境面临压力。推进超采区治理、优化农业种植结构、压减高耗水作物种植面积,是从源头实现农业节水、保障长远发展的紧迫任务。全旗各苏木乡镇、各用水单位及广大农牧民应当充分认识地下水保护的极端重要性,自觉遵守超采区治理各项规定。
二、优化种植结构,积极支持超采区治理
凡是列入超采区范围内的退灌旱作区和井电双控区的,要严格执行我旗超采区治理方案的要求,坚决落实各项措施。不在这两个区域内的,也要严格执行自治区行业用水定额标准,积极调整种植结构,鼓励种植燕麦、谷子、糜子、荞麦、贝贝瓜、小麦等低耗水作物,大力推广应用滴灌、喷灌、水肥一体化等高效节水灌溉技术,为超采区治理作出积极贡献。。
三、严禁非法取用地下水,规范用水秩序
在全旗范围内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批准擅自凿井、取用地下水。确需取用地下水的,应当依法向旗水利局申请办理取水许可手续,并按照许可的用途、地点、取水量、取水方式等要求取水。严禁在禁采区、限采区内新凿水井,严禁超许可范围取水,严禁擅自改变取水用途,严禁无证承揽凿井施工,严禁违规改造或复用已封停旧井。
四、严格取用水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旗人民政府将组织旗水利、农牧、公安、供电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对无证取水、超量取水、未按规定安装计量设施、擅自停用或破坏计量设施、拒不执行超采区治理措施等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地下水管理条例》《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阻碍、抗拒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
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强对本辖区内非法凿井、非法取水行为的日常巡查和监督管理,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上报。对监管不力、失职失责的,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请全旗广大农牧民、各用水单位自觉遵守本通告规定,积极配合超采区治理工作,合理用水、科学种植,共同守护珍贵的地下水资源,为准格尔旗水安全与可持续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特此通告。
准格尔旗人民政府
2026年4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