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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发展 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来源: 财政局  发布日期: 2021-04-16 15:46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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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 兵团财政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各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 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新时期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20〕8号),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有关进口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下列情形,免征进口关税:

(一) 集成电路线宽小于65纳米(含,下同)的逻辑电路、存 储器生产企业,以及线宽小于0.25微米的特色工艺(即模拟、数模混合、高压、射频、功率、光电集成、图像传感、微机电系统、 绝缘体上硅工艺)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自用生产性(含研发用,下同)原材料、消耗品,净化室专用建筑材料、配套系统和集成电路生产设备(包括进口设备和国产设备)零配件。

(二)   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 5微米的化合物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和先进封装测试企业,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 自用生产性原材料、消耗品。

(三)   集成电路产业的关键原材料、零配件(即靶材、光刻

胶、掩模板、封装载板、抛光垫、抛光液、8英寸及以上硅单晶、 8英寸及以上硅片)生产企业,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 需求的自用生产性原材料、消耗品。

(四)   集成电路用光刻胶、掩模板、8英寸及以上硅片生产企 业,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净化室专用建筑材 料、配套系统和生产设备(包括进口设备和国产设备)零配件。

(五) 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以及 符合本条第(一)、(二)项的企业(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和先进封 装测试企业)进口自用设备,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 软件)及配套件、备件,但《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 目录》、《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进口不予 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所列商品除外。上述进口商品不占用投资总额,相关项目不需出具项目确认书。

二、 根据国内产业发展、技术进步等情况,财政部、海关总 署、税务总局将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对本通知 第一条中的特色工艺类型和关键原材料、零配件类型适时调整。

三、 承建集成电路重大项目的企业自2020年7月27日至2030年 12月31日期间进口新设备,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 品目录》、《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进口不 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对未缴纳的税 款提供海关认可的税款担保,准予在首台设备进口之后的6年(连 续72个月)期限内分期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6年内每年(连续12 个月)依次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总额的0%、20%、20%、20%、20%、 20%,自首台设备进口之日起已经缴纳的税款不予退还。在分期纳 税期间,海关对准予分期缴纳的税款不予征收滞纳金。

四、 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 法由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 信息化部另行制定印发。

五、 本通知自2020年7月27日至2030年12月31日实施。自2020 年7月27日,至第一批免税进口企业清单印发之日后30日内,已征 的应免关税税款准予退还。

六、 自2021年4月1日起,《财政部关于部分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进口自用生产性原材料消耗品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 136号)、《财政部关于部分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进口净化室专用建筑 材料等物资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52号)、《财政 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信息产业部关于线宽小于0.8微米


(含)集成电路企业进口自用生产性原材料消耗品享受税收优惠 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4〕45号)、《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 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进口自用生产性原材料消耗品免税商品清单的通知》(财关税

〔2015〕46号)废止。

自2020年7月27日至2021年3月31日,既可享受本条上述4个文 件相关政策又可享受本通知第一条第(一)、(二)项相关政策的 免税进口企业,对同一张报关单,自主选择适用本条上述4个文件 相关政策或本通知第一条第(一)、(二)项相关政策,不得累计 享受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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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 兵团财政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各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 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新时期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20〕8号),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有关进口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下列情形,免征进口关税:

(一) 集成电路线宽小于65纳米(含,下同)的逻辑电路、存 储器生产企业,以及线宽小于0.25微米的特色工艺(即模拟、数模混合、高压、射频、功率、光电集成、图像传感、微机电系统、 绝缘体上硅工艺)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自用生产性(含研发用,下同)原材料、消耗品,净化室专用建筑材料、配套系统和集成电路生产设备(包括进口设备和国产设备)零配件。

(二)   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 5微米的化合物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和先进封装测试企业,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 自用生产性原材料、消耗品。

(三)   集成电路产业的关键原材料、零配件(即靶材、光刻

胶、掩模板、封装载板、抛光垫、抛光液、8英寸及以上硅单晶、 8英寸及以上硅片)生产企业,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 需求的自用生产性原材料、消耗品。

(四)   集成电路用光刻胶、掩模板、8英寸及以上硅片生产企 业,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净化室专用建筑材 料、配套系统和生产设备(包括进口设备和国产设备)零配件。

(五) 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以及 符合本条第(一)、(二)项的企业(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和先进封 装测试企业)进口自用设备,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 软件)及配套件、备件,但《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 目录》、《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进口不予 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所列商品除外。上述进口商品不占用投资总额,相关项目不需出具项目确认书。

二、 根据国内产业发展、技术进步等情况,财政部、海关总 署、税务总局将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对本通知 第一条中的特色工艺类型和关键原材料、零配件类型适时调整。

三、 承建集成电路重大项目的企业自2020年7月27日至2030年 12月31日期间进口新设备,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 品目录》、《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进口不 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对未缴纳的税 款提供海关认可的税款担保,准予在首台设备进口之后的6年(连 续72个月)期限内分期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6年内每年(连续12 个月)依次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总额的0%、20%、20%、20%、20%、 20%,自首台设备进口之日起已经缴纳的税款不予退还。在分期纳 税期间,海关对准予分期缴纳的税款不予征收滞纳金。

四、 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 法由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 信息化部另行制定印发。

五、 本通知自2020年7月27日至2030年12月31日实施。自2020 年7月27日,至第一批免税进口企业清单印发之日后30日内,已征 的应免关税税款准予退还。

六、 自2021年4月1日起,《财政部关于部分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进口自用生产性原材料消耗品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 136号)、《财政部关于部分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进口净化室专用建筑 材料等物资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52号)、《财政 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信息产业部关于线宽小于0.8微米


(含)集成电路企业进口自用生产性原材料消耗品享受税收优惠 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4〕45号)、《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 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进口自用生产性原材料消耗品免税商品清单的通知》(财关税

〔2015〕46号)废止。

自2020年7月27日至2021年3月31日,既可享受本条上述4个文 件相关政策又可享受本通知第一条第(一)、(二)项相关政策的 免税进口企业,对同一张报关单,自主选择适用本条上述4个文件 相关政策或本通知第一条第(一)、(二)项相关政策,不得累计 享受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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