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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格尔旗自然资源局关于内蒙古吉星能源有限公司吉星煤矿露天开采一期临时使用土地的公告

来源: 准格尔旗自然资源局  发布日期: 2026-03-10 10:18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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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条例》、《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露天开采战略性矿产资源临时使用土地的通知(试行)》(内自然资发〔2025〕9号)以及《鄂尔多斯市露天开采战略性矿产资源临时使用土地实施方案(试行)》(鄂自然资函〔2025〕819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现将临时使用土地事宜公告如下:

一、临时使用土地的位置、四至范围

临时使用土地位置位于准格尔旗纳日松镇松树焉村,具体四至范围详见勘测定界报告书。

二、临时使用土地的用途

内蒙古吉星能源有限公司吉星煤矿露天开采一期临时使用土地。

三、临时使用土地的权属、面积、地类

该项目拟临时使用准格尔旗纳日松镇松树焉村62.9985公顷集体土地,全部为农用地,其中旱地0.4132公顷,灌木林地8.2829,乔木林地9.6948公顷,天然牧草地44.3091公顷,农村道路0.2985公顷。

四、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期限

临时使用土地自取得临时使用土地批复之日起,至用地单位矿业权期限届满之日止;如矿业权期限届满申请续期的,至续期期限届满之日止。

五、临时使用土地的补偿标准

补偿标准参照《准格尔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和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准政发〔2024〕1号)文件及其相关规定进行补偿。

六、其他事宜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由属地苏木乡镇(街道)对拟使用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等进行调查,并填写拟使用土地现状调查结果确认书。调查结果应与拟用地范围涉及的土地权属主体确认并签章。土地利用现状调查以最新公布的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为依据。

(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使用土地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三)公告时间: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

特此公告。

准格尔旗自然资源局

2026年3月3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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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格尔旗自然资源局关于内蒙古吉星能源有限公司吉星煤矿露天开采一期临时使用土地的公告
来源: 准格尔旗自然资源局
日期:2026-03-10 10:18 浏览次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条例》、《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露天开采战略性矿产资源临时使用土地的通知(试行)》(内自然资发〔2025〕9号)以及《鄂尔多斯市露天开采战略性矿产资源临时使用土地实施方案(试行)》(鄂自然资函〔2025〕819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现将临时使用土地事宜公告如下:

一、临时使用土地的位置、四至范围

临时使用土地位置位于准格尔旗纳日松镇松树焉村,具体四至范围详见勘测定界报告书。

二、临时使用土地的用途

内蒙古吉星能源有限公司吉星煤矿露天开采一期临时使用土地。

三、临时使用土地的权属、面积、地类

该项目拟临时使用准格尔旗纳日松镇松树焉村62.9985公顷集体土地,全部为农用地,其中旱地0.4132公顷,灌木林地8.2829,乔木林地9.6948公顷,天然牧草地44.3091公顷,农村道路0.2985公顷。

四、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期限

临时使用土地自取得临时使用土地批复之日起,至用地单位矿业权期限届满之日止;如矿业权期限届满申请续期的,至续期期限届满之日止。

五、临时使用土地的补偿标准

补偿标准参照《准格尔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和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准政发〔2024〕1号)文件及其相关规定进行补偿。

六、其他事宜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由属地苏木乡镇(街道)对拟使用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等进行调查,并填写拟使用土地现状调查结果确认书。调查结果应与拟用地范围涉及的土地权属主体确认并签章。土地利用现状调查以最新公布的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为依据。

(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使用土地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三)公告时间: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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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格尔旗自然资源局

2026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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