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的背景与意义
近年来,各类为中小学生提供午休、用餐、看护、接送、作业辅导等服务的校外托管机构大量出现,顺应了广大学生及家长的需求,并形成一定规模的新型服务产业。但是,校外托管机构普遍存在监管主体缺失、从业人员良莠不齐、经营行为不规范、场地设施不配套等诸多问题,造成消防、饮食等诸多学生安全隐患。
及时制定出台全旗校外托管机构管理的指导意见,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统筹发展与安全,回应社会关切,加快补齐中小学生校外安全漏洞短板的迫切需要,也是顺应市场需求,加快政策供给,促进校外托管服务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
二、制定的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三、解决的主要问题
基于支持发展、规范管理、优化服务、提高质量、保障安全的目的,聚焦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关键环节,提出了指导意见。
一是明确了服务范畴。学生校外托管机构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设立的,受学生监护人委托,在学校以外为学生提供就餐、午休、接送等托管服务的机构。在本旗行政区域内从事学生校外托管服务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二是明确了监管职责。明确了由旗市场监管、教体、公安、住建、卫健、消防、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及苏木乡镇街道为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监管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各成员单位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对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实行属地管理。
三是明确了申报设立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应该符合的要求及申请设立的程序,指出了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应该履行的义务,充分考虑了全旗地区实际需求,可操作性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