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目的
为进一步加强我旗农村宅基地管理,保障农民居住权益,改善农村居住条件,节约、集约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
二、主要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农村牧区宅基地管理的通知》(内农牧合发〔2020〕65号)、《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关于保障农村牧区农牧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的通知》(内自然资发〔2020〕213号)、国土资源部 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等规定起草,由“总则、职能职责、审批流程、审批要求、宅基地收回与注销、农用地转用及林草审批、宅基地遗留问题处置、日常监管、法律责任、附则”十部分四十七条细则组成。
三、制定过程
经过摸排统计对我旗宅基地利用现状进行分析,对我旗各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的基本情况进行了解,会前征求采纳内蒙古乐水律师事务所合法性审查意见,邀请各相关部门进行听证审议本管理办法合法性及可行性,并书面征求各苏木乡镇街道和旗直相关部门意见和建议以及在准格尔旗人民政府网站进行民意征集,经准格尔旗人民政府2024年第9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于2024年9月30日印发了《准格尔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试行)。该办法与2021年10月21日印发《准格尔旗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相比,简化了宅基地申请审批程序,现由苏木乡镇街道审核审批、建档存档。
四、文件施行日期及有效期说明
该文件2024年10月30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