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出台背景
2023年9月11日,旗人民政府印发了《准格尔旗矿区居民搬迁安置补偿办法》(准政发〔2023〕22号,以下简称22号文件),2024年1月24日旗人民政府印发了《准格尔旗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和监督管理办法》(准政发〔2024〕1号,以下简称1号文件),矿区搬迁安置补偿参考土地征收文件制定,因土地征收文件已进行了修改,矿区搬迁安置补偿实践过程中,原部分条款不能适应现有搬迁补偿工作需求且对部分条款的理解可能产生歧义需要明确,所以22号文件也随之进行了修订。
二、露采煤矿土地征收与井工煤矿土地补偿的区别
(一)行为属性不同
土地征收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按照法定程序和批准权限实施的行政行为。
因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井工煤矿在开采资源过程中对部分土地可能造成塌陷,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修复,谁损害、谁补偿安置”得原则进行侵权损害赔偿,属于民事行为。
(二)土地性质、权属变化不同
土地征收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其核心是土地所有权的转移,土地性质由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井工煤矿土地补偿一般不改变土地性质,土地权属仍为集体所有,只是因开采可能造成土地塌陷等情况,煤炭企业需对相关损失进行补偿,侧重于因开采行为造成间接损失的弥补。
(三)补偿依据和标准不同
土地征收适用于《准格尔旗人民政府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和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准政发〔2024〕1号)。
土地补偿适用于新修订的《准格尔旗矿区居民搬迁安置补偿和监督管理办法》。
三、重点修改内容
(一)增加部分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条款
将“第五章监督与管理”修改为“第五章监督管理与责任追究”,并参考1号文件增加部分条款,并将文件名称由《准格尔旗矿区居民搬迁安置补偿办法》修改为《准格尔旗矿区居民搬迁安置补偿和监督管理办法》。强调在以后的搬迁补偿过程中要加强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的重要性。
(二)明确新旧项目土地补偿适用标准
原22号文件中附件2表1中备注“该表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自治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内政办发〔2020〕16号)和《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充制定补偿标准的通知》(鄂府发〔2022〕59号)的征地补偿费标准制定,后续自治区和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调整标准的按照新标准执行。”后续是指2024年1月1日后新发布公告或已发布公告但未开始实施项目,按照自治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后标准(即自治区92号文件标准)一次性补偿。针对2024年1月1日前已签订土地收益补偿协议,且未实施完毕需要补差的按照自治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前的标准(即22号文件附件2表1标准)执行。在实践补差过程中,存在“土地补差也能按照自治区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进行补偿”的理解方式,这样理解违背原协议的约定,相当于否定已履行协议的效力,有悖常理和合同的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不符合法律规定,在本办法中做了明确解释。
准格尔旗22号文件附件2表1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单位:元/亩)
|
|
I区片 |
Ⅱ区片 |
Ⅲ区片 |
备注 |
|
水浇地 |
73349 |
59844 |
46648 |
|
|
旱地 |
67754 |
47875 |
36652 |
|
|
林地 |
15540 |
13405 |
11995 |
|
|
草地 |
14918 |
9575 |
6997 |
|
|
其他农用地 |
14918 |
9575 |
6997 |
|
|
建设用地 |
54701 |
42130 |
29322 |
|
|
未利用地 |
14918 |
9575 |
6997 |
|
注:本标准适用于2024年1月1日前已签订土地收益补偿协议,且未实施完毕需要补差的情形。
自治区92号文件:准格尔旗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单位:元/亩)
|
|
Ⅰ区片 |
Ⅱ区片 |
Ⅲ区片 |
备注 |
|
耕地 |
62160 |
47875 |
36652 |
|
|
建设用地 |
62160 |
42130 |
32253.76 |
|
|
园地 |
62160 |
26810 |
20525.12 |
|
|
林地 |
62160 |
26810 |
20525.12 |
|
|
林草地 |
62160 |
26810 |
20525.12 |
|
|
其他农用地 |
62160 |
26810 |
20525.12 |
|
|
未利用地 |
62160 |
26810 |
20525.12 |
|
注:本标准仅适用于2024年1月1日后新发布公告或已发布公告但未签订土地补偿协议的情形。
为了更好的理解本文件制定土地补差政策的背景与初衷,现将我旗历年来关于土地补偿各文件表述做一个详细的说明,见附件。
(三)增加土地补偿方式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同一公告或同一个社可以任选以下一种方式进行补偿。
1.分类地价补偿。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参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自治区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更新成果的通知》(内政办发〔2023〕92号)和《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等补偿标准及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分配比例的通知》(鄂府发〔2024〕32号)规定的补偿标准补偿。
2.平均地价补偿。同一公告或同一个社范围内,所涉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一致同意,可按不分地类平均地价补偿,其中Ⅰ区片每亩62160元、Ⅱ区片每亩32076元、Ⅲ区片每亩24557元一次性补偿(平均地价=耕地分类地价×25%+林草地分类地价×75%)。
说明:增加土地补偿方式便于操作,省去因地类鉴定引发的矛盾。按第2种方式进行补偿时须经利益相关承包人全部同意后才能执行,防止多数人损害少数人正当利益。
(四)删除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条款
因井工煤矿开采可能造成得采空和塌陷区不涉及土地权属和性质变化,删除第九条第二款第三项、第四项关于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大会中关于承包经营权和原第二十一条退交土地承包经营权奖励的规定。
(五)明确矿区居民搬迁范围
将原第十三条修改为“本办法适用于准格尔旗境内井工煤矿的搬迁补偿及补贴。
煤炭企业井田范围内受开采影响的房屋、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全部进行搬迁补偿。
井田范围内无开采规划区域,确需搬迁的,由属地苏木乡镇街道负责组织煤炭企业和村民委员会制定补偿方案,经旗矿区事业发展中心审查提出意见后,报旗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执行。”
将原第十四条修改为“ 同一社涉及多座井工煤矿的,由苏木乡镇街道根据各煤炭企业实际情况统筹协调,原则上一次性搬迁补偿”。
(六)明确井田范围外和公共区域的搬迁方法
将原第十五条修改为“井田内搬迁补偿和井田外影响补偿遵循先内后外的原则,因煤炭企业开采受到影响的井田界限范围外的和受到多矿开采影响的公共区域需要搬迁补偿的,由属地苏木乡镇街道组织煤炭企业和村社共同协商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鉴定,根据协商或鉴定结果拟定搬迁补偿方案,确定搬迁范围、人数和煤炭企业出资比例、承诺等内容,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表决同意后,经旗矿区事业发展中心审查提出意见后,报旗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执行。
涉及公共区域搬迁补偿费用按相关煤炭企业井田面积占比分别承担”。
(七)修改房屋和地上附着补偿方式及标准
将“第四章搬迁补偿标准”中房屋和地上附着补偿方式及标准修改,修改后方式和标准与1号文件基本一致,为鼓励被搬迁人积极配合,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将35000元地上附着物给付方式作了部分调整。
增加“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在搬迁工作组规定期限内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每户可以任选以下一种方式,未在搬迁工作组规定期限内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只能选择第二种方式进行地上附着物补偿。
1.除附件2表4、5中的房屋及其它附属设施等地上附着物外,其他林木、青苗、网围栏等地上附着物一律不再进行清点,按照每亩35000元补偿;
2.除房屋及附属设施外,林木、网围栏等地上附着物据实清点,具体补偿标准见附件2表6,青苗补偿按附件2表3标准执行。
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在搬迁工作组规定期限内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可以任选35000元/亩和据实清点方式,且每户只能选择一种方式。
未在搬迁工作组规定期限内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由搬迁工作组下达告知书,在告知期限内签订协议的地上附着物按照25000元/亩或选择据实清点方式补偿。
在告知期限内仍未签订协议的,由搬迁工作组下达二次告知书,在告知期限内签订协议的,地上附着物按照15000元/亩或选择据实清点方式补偿。
二次告知后在告知期限内仍然不签订协议的,只能选择据实清点方式进行地上附着物补偿。
针对有争议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等,在工作组规定期限内无法解决争议的,委托公证处进行公证,按照据实清点方式进行财产保全。”作为本办法第十八条。
(八)统一房屋补偿和住房安置范围条件
对于房屋和地上附着物及住房安置等补偿后实质上与征收一致,均为所有权的灭失或转移。增加与土地征收一致的条款。
1.新增房屋补偿条件和住房安置条件作为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2.将原第十八条第二项货币安置中新增“单人单户选择货币安置的每户可享受60平方米住房货币安置补贴387000元[(7500-1050)元/平方米×60平方米=387000元]”,作为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
(九)明确搬迁人口确认时间
将原第十九条第二项修改为“搬迁安置户数、人口和安置截止时间以签订协议时间为准(即签订协议前的户籍人口给予安置,签订协议之后的新增的户籍人口不予安置)”,作为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
(十)明确光伏、养殖项目补偿方式
将原第二十条修改为“有入网手续的光伏项目以所有权人提供不低于一年的售电收入流水明细作为基础计算收益;有入网手续但无法提供售电收入流水明细的,以供电部门提供的同区域、同规模一年的售电收入流水作为参照计算,收益补偿年限最高不超过17年(光伏项目一般生产周期为25年,成本回收需要8年,剩余17年为收益期);无入网手续的原则上不予补偿。
针对本村社养殖项目,经村民委员会出具持续3年以上养殖年限证明、动物疫病防控部门的疫病防疫、检疫记录及棚圈容积比例和畜禽数量(持续3年以上平均数量)等多方佐证确定实际养殖规模,给予当时销售市场价的差价收益评估补偿;没有配套养殖所需的基础设施和临时搭建的简易棚圈一律不计算收益。”作为本办法第二十三条。
(十一)由于开采方式变更涉及同一地块重复补偿问题
因变更开采方式,涉及同一地块补偿的,用地或补偿企业为同一主体,复垦形成的地上附着物不再给予补偿,只对土地进行补偿。
用地或补偿企业为不同主体的,按照本办法予以补偿。
对于临时用地超期使用未还地,并形成塌陷的土地,先按照《准格尔旗露天采矿临时用地复垦土地流转工作方案》(准政办发〔2023〕81号)规定进行土地流转补偿后并履行还地手续,再按上述规定给予补偿。
(十二)明确遗留问题处理原则
将原第三十七条修改为“搬迁补偿过程中为补偿标准相对统一,原则上同一公告或同一社补偿标准一致。
本办法未规定事宜及其他遗留问题,由属地苏木乡镇街道会同煤炭企业和村民委员会提出处理方案,经旗矿区事业发展中心审查,报旗人民政府后执行。”作为本办法第五十条。
(十三)增加“对于部分乡镇的存量安置房源,鼓励用存量房源解决被搬迁居民住房安置,搬迁安置补偿过程中,属地乡镇、矿区事业中心和企业根据实际情况以一事一议方式制定存量房屋处置措施,解决存量房闲置和被搬迁居民住房需求”。作为本办法第五十一条。
此外,对条文顺序、附件中表格和个别文字作相应调整和修改。
附件:准格尔旗历年来土地补偿标准的说明
附件
准格尔旗历年来土地补偿标准的说明
为了更好的理解本文件制定土地补差政策的背景与初衷,现将我旗历年来关于土地补偿各文件表述做一个详细的说明。
一、180号文件
2008年7月25日,准格尔旗人民政府印发《准格尔旗煤炭采区居民搬迁补偿及补贴办法》(准政发〔2008〕180号)。
第十条 煤炭开采形成下列情形之一的,区别不同情况予以补偿:
(三)因煤炭开采造成人工草地、柠条地、天然草地沉陷的,按本办法附件1规定标准执行,由旗乡搬迁补偿办逐年向居民兑现,补偿年限不超过8年。
(四)因煤炭开采造成耕地沉陷无法耕种或因搬迁造成无法耕作的,实行耕地收益补偿制度。补偿面积以实际丈量面积为准,对于居民擅自开荒的土地,开荒部分不予补偿,并按有关法规给予相应处罚。补偿标准执行本办法附件1规定,补偿年限比照国家退耕还林政策,暂定为8年,8年后另行规定。已退耕还林的,继续享受国家规定补偿,不足部分按本款规定标准补足。煤矿在3年内付清所涉及无法耕种土地的全部收益补偿费,旗乡搬迁补偿办逐年向居民兑现。
井田范围内塌陷区土地实际沉陷部分在执行本办法附件1规定补偿标准基础上,视沉陷程度上调 20—30%。
耕地、林草地收益补偿标准表
|
土地类别 |
单位 |
补偿标准 |
上调30%后标准 |
|
水浇地 |
元/亩·年 |
480 |
624 |
|
塔地、梯田 |
元/亩·年 |
320 |
416 |
|
梁耕地 |
元/亩·年 |
200 |
260 |
|
人工草地 |
元/亩·年 |
130 |
169 |
|
柠条地 |
元/亩·年 |
100 |
130 |
|
天然草地 |
元/亩·年 |
80 |
104 |
说明: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我旗全部按上调30%执行。
二、21号文件
2012年4月9日,准格尔旗人民政府印发《准格尔旗矿区居民搬迁补偿办法的通知》(准政发〔2012〕21号)。
第九条 因煤炭开采形成下列情形之一的,区别不同情况予以相应补偿:
(二)已形成采空区、火区或按照开采规划两年内将成为沉陷区的各类土地,执行本办法附件1收益补偿标准。补偿面积以实际丈量面积为准,一次性补偿8年,8年期满后续补,直到企业资源开采完毕后终止。对于居民擅自开荒的土地,开荒部分不予补偿,并按有关法规给予相应处罚。
(三)已作收益补偿的,以签订协议中已过年限为界,未过年限的收益补偿款按照本办法附件1收益补偿标准补差价,待8年补偿期满后,按本办法附件1收益补偿标准再续补,直到企业资源开采完毕后终止。
附件1 土地收益补偿标准表(单位:元/亩·年)
|
类别 |
标准 |
|
水浇地 |
1000 |
|
塔地 |
800 |
|
梁耕地 |
500 |
|
草地 |
300 |
说明:“21号文件”提高了土地补标准,并对180号文件中人工草地、柠条地、天然草地都合并为“草地”一个标准。
三、42号文件
2013年7月26日,准格尔旗人民政府印发《准格尔旗人民政府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准政发〔2013〕42号)。
第二十一条 因煤矿井工开采形成下列情形之一的,区别不同情况予以相应补偿。
(二)已形成采空区、火区或按照开采规划两年内将成为沉陷区的各类土地,执行本办法表五收益补偿标准。补偿面积以实际丈量面积为准,一次性补偿8年,8年期满后不论开采期限长短再续补8年,两次补偿后未达到永久征收标准的一次性按永久征收标准补齐,同时增加永久征收总金额1‰的利息。对于居民擅自开荒的土地,开荒部分不予补偿,并按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处罚。
表五:土地收益补偿标准表(单位:元/亩·年)
|
类别 |
标准 |
|
水浇地 |
1050 |
|
塔地 |
850 |
|
梁耕地 |
600 |
|
草地 |
500 |
42号文件出台时永久征收土地标准如下: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标准表(单位:元/亩、元/亩·年)
|
土地类别 |
前三年平均年产值(青苗补偿费) |
土地补偿费(10倍) |
安置补偿费(10倍) |
两补费 |
|
水浇地 |
1200 |
12000 |
12000 |
24000 |
|
塔地 |
1000 |
10000 |
10000 |
20000 |
|
梁耕地 |
600 |
6000 |
6000 |
12000 |
|
林地 |
6300 |
|||
|
草地 |
5800 |
|||
说明:对井工煤矿土地收益补偿明确了补偿上限。
四、45号文件
2016年8月30日,准格尔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准格尔旗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补充规定》(准政发〔2016〕45号)。
第六条:42号文件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已形成采空区、火区或按照开采规划两年内将成为沉陷区的各类土地,执行本办法表五收益补偿标准。补偿面积以水平投影面积为准,一次性补偿8年,8年期满后不论开采期限长短再续补8年,两次补偿后未达到表七标准的一次性按表七标准补齐。
表五:土地收益补偿标准表(单位:元/亩·年)
|
类别 |
标准 |
|
水浇地 |
1050 |
|
塔地 |
850 |
|
梁耕地 |
600 |
|
草地 |
500 |
表七:露天开采煤矿和矿区灾害治理临时用地补偿标准
|
类别 |
标准(元/亩) |
|
水浇地 |
24000 |
|
塔地 |
20000 |
|
梁耕地 |
12000 |
|
草地 |
5800 |
|
林地 |
6300 |
说明:对“42号文件”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进行了修改,明确两次补偿后未达到表七标准的一次性按表七标准补齐。
五、22号文件
2023年9月11日,准格尔旗人民政府印发《准格尔旗矿区居民搬迁安置补偿办法的通知》(准政发〔2023〕22号)。
第十七条: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按照表 1 标准一次性补偿。生产煤炭企业,在本办法实施前土地收益补偿未按照《准格尔旗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补充规定》(准政发〔2016〕45号)第六条标准补齐的,按照本办法标准补齐。
表 1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单位:元/亩)
|
|
I区片 |
II区片 |
III区片 |
备注 |
|
水浇地 |
73349 |
59844 |
46648 |
|
|
旱地 |
67754 |
47875 |
36652 |
|
|
林地 |
15540 |
13405 |
11995 |
|
|
草地 |
14918 |
9575 |
6997 |
|
|
其他农用地 |
14918 |
9575 |
6997 |
|
|
建设用地 |
54701 |
42130 |
29322 |
|
|
未利用地 |
14918 |
9575 |
6997 |
|
说明:为了解决我旗过去因多轮补偿、多个文件造成的时间跨度长,条款内容和执行标准不一致的问题,“22号文件”要求对土地一次性进行补偿或补差。
22号文件与42号土地补偿标准对比差价如下:
水浇地:59844元/亩-24000元/亩=35844元/亩
塔地(梯田):47875元/亩-20000元/亩=27875元/亩
梁耕地:47875元/亩-12000元/亩=35875元/亩
林地:13405元/亩-6300元/亩=7105元/亩
草地:9575元/亩-5800元/亩=3775元/亩
解读部门:准格尔旗矿区事业发展中心
解读人:郭凯荣
联系方式:0477—470545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