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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财政领域进一步简政放权优化服务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来源: 旗财政局  发布日期: 2025-07-15 14:34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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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 准格尔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财政领域进一步简政放权优化服务的通知

  

  2025年7月2日,准格尔旗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财政领域进一步简政放权优化服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解读如下。  

  一、印发背景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财政领域进一步简政放权优化服务的通知》(内政办发〔2024〕52号)和《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财政领域进一步简政放权优化服务的通知》(鄂府办发〔2025〕19号),经旗人民政府2025年第6次常务会议研究。 

    二、印发依据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财政领域进一步简政放权优化服务的通知》(内政办发〔2024〕52号)和《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财政领域进一步简政放权优化服务的通知》(鄂府办发〔2025〕19号)等。  

    三、主要优化举措  

    《通知》包含专项资金管理放权、放宽预算调剂权限、放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审批权限、优化财政拨款审批管理、优化政府采购管理5项举措。  

    (一)专项资金管理放权。除上级财政部门在相关资金管理办法中对涉及职能职责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应放尽放、该管管好”的原则,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审核、分配等职权由旗财政局全部下放到旗直主管部门,由旗直主管部门负责各项目实施单位上报专项资金项目的审核和资金分配,旗财政部门不再参与。 

    (二)放宽预算调剂权限。一是年度执行中由于政策性增人增资导致人员经费预算确需增加的,预算单位可优先调剂使用当年基本支出预算,编外人员除外;二是同一项目的预算支出经济分类和支出功能分类的“款、项”级科目间调剂,由旗直主管部门自行调剂。  

  (三)放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审批权限。一是赋予旗主管部门审批权限,旗本级各部门及所属单位处置单项或批量账面原值2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200万元)的通用设备、专用设备和单项或批量账面原值20万元人民币(不含20万元)的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由旗主管部门审批;二是提高旗直主管部门出租(出借)审批权限,出租(出借)400平方米(不含)以下的房屋建筑物以及200万元(不含)以下的交通运输工具、大型设备等其他固定资产由旗直主管部门审批。  

  (四)优化财政拨款审批管理。一是简化财政拨款审批流程。旗财政局对旗直预算单位报送的用款计划审批环节流程等,在风险可控的基础上按照最少原则设置;对于收回预算单位的资金确需在以后年度继续安排的相关资金,由预算单位据实申请列入年初部门预算,财政部门根据预算批复直接拨付预算单位。二是放宽科研资金监控管理,扩大科研人员经费使用自主权,允许预算单位将科研资金直接支付至项目实施单位基本账户自主使用。三是放宽教育收费专户管理。专户资金单位无需报送用款计划,可直接发起资金支付业务,将资金支付至单位基本账户自主使用。 

  (五)优化政府采购管理。一是实行涉企事项“一次办”。政府采购活动全流程服务“一次办”,中小企业政府采购合同融资、电子保函“一次办”;二是实行代理机构事项线上“一次办”。实现代理协议签订、开标评审组织、档案管理等环节线上“一次办”;三是实行评审专家事项线上“一次办”。专家人脸识别、云签认证,评审、培训、履职评价线上“一次办”;四是实行预算单位事项线上“一次办”。预算单位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审核、委托协议签订、采购计划备案、合同签订、履约验收线上“一次办”;五是优化政府采购预算审核。旗直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各基层预算单位政府采购预算,旗财政局不再复审。旗财政局通过日常监督和专项检查等形式,把好政府采购预算编制质量关。 

  (解读人:侯强,解读机构:旗财政局,联系电话:0477-4215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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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财政领域进一步简政放权优化服务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来源: 旗财政局
日期:2025-07-15 14:34 浏览次数:

  

  2025年7月2日,准格尔旗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财政领域进一步简政放权优化服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解读如下。  

  一、印发背景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财政领域进一步简政放权优化服务的通知》(内政办发〔2024〕52号)和《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财政领域进一步简政放权优化服务的通知》(鄂府办发〔2025〕19号),经旗人民政府2025年第6次常务会议研究。 

    二、印发依据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财政领域进一步简政放权优化服务的通知》(内政办发〔2024〕52号)和《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财政领域进一步简政放权优化服务的通知》(鄂府办发〔2025〕19号)等。  

    三、主要优化举措  

    《通知》包含专项资金管理放权、放宽预算调剂权限、放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审批权限、优化财政拨款审批管理、优化政府采购管理5项举措。  

    (一)专项资金管理放权。除上级财政部门在相关资金管理办法中对涉及职能职责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应放尽放、该管管好”的原则,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审核、分配等职权由旗财政局全部下放到旗直主管部门,由旗直主管部门负责各项目实施单位上报专项资金项目的审核和资金分配,旗财政部门不再参与。 

    (二)放宽预算调剂权限。一是年度执行中由于政策性增人增资导致人员经费预算确需增加的,预算单位可优先调剂使用当年基本支出预算,编外人员除外;二是同一项目的预算支出经济分类和支出功能分类的“款、项”级科目间调剂,由旗直主管部门自行调剂。  

  (三)放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审批权限。一是赋予旗主管部门审批权限,旗本级各部门及所属单位处置单项或批量账面原值2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200万元)的通用设备、专用设备和单项或批量账面原值20万元人民币(不含20万元)的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由旗主管部门审批;二是提高旗直主管部门出租(出借)审批权限,出租(出借)400平方米(不含)以下的房屋建筑物以及200万元(不含)以下的交通运输工具、大型设备等其他固定资产由旗直主管部门审批。  

  (四)优化财政拨款审批管理。一是简化财政拨款审批流程。旗财政局对旗直预算单位报送的用款计划审批环节流程等,在风险可控的基础上按照最少原则设置;对于收回预算单位的资金确需在以后年度继续安排的相关资金,由预算单位据实申请列入年初部门预算,财政部门根据预算批复直接拨付预算单位。二是放宽科研资金监控管理,扩大科研人员经费使用自主权,允许预算单位将科研资金直接支付至项目实施单位基本账户自主使用。三是放宽教育收费专户管理。专户资金单位无需报送用款计划,可直接发起资金支付业务,将资金支付至单位基本账户自主使用。 

  (五)优化政府采购管理。一是实行涉企事项“一次办”。政府采购活动全流程服务“一次办”,中小企业政府采购合同融资、电子保函“一次办”;二是实行代理机构事项线上“一次办”。实现代理协议签订、开标评审组织、档案管理等环节线上“一次办”;三是实行评审专家事项线上“一次办”。专家人脸识别、云签认证,评审、培训、履职评价线上“一次办”;四是实行预算单位事项线上“一次办”。预算单位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审核、委托协议签订、采购计划备案、合同签订、履约验收线上“一次办”;五是优化政府采购预算审核。旗直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各基层预算单位政府采购预算,旗财政局不再复审。旗财政局通过日常监督和专项检查等形式,把好政府采购预算编制质量关。 

  (解读人:侯强,解读机构:旗财政局,联系电话:0477-4215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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