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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格尔旗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委托书

来源: 准格尔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5-08-13 1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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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机关:准格尔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受委托组织:准格尔旗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九条规定,以及《中共准格尔旗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准格尔旗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机构职能编制规定〉的通知》(准党编字〔2021〕31号)要求,准格尔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准格尔旗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在准格尔旗辖区内按照下列要求行使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权。

一、委托执法事项及权限

受委托组织在准格尔旗辖区内以委托机关名义,行使委托方职责范围内的行政处罚权。

二、委托执法责任

(一)委托机关责任

1.对受委托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指导和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依法承担责任。

2.对受委托组织因违法执法造成损害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相应责任后,依法追究受委托组织责任。

3.对受委托组织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

4.组织受委托组织的执法人员参加执法资格培训及相关业务学习。

5.指导、协助受委托组织办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

(二)受委托组织责任

1.在委托事项权限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3.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4.主动接受委托机关的指导和监督,积极参与和配合委托机关的行政执法工作;及时向委托机关书面报告在委托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5.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以及委托执法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统一的行政执法文书,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制作规范的行政执法文书。

6.规范行政执法流程,建立行政执法相关制度,严格执行委托机关制定的相关制度,重大执法事项须报告委托机关,由委托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研究决定。

7.对查处的行政处罚案件,当事人要求听证的,依法依规组织听证。

8.如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受委托组织应向委托机关提供完整的案卷材料。

9.受委托组织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者超越委托事项权限实施行政执法,或者存在重大过失而造成损害引起的行政赔偿,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组织自行承担。

10.受委托组织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履行相关行政执法行为,不得委派合同工或者临时工实施行政执法。

11.其他依法依规履行的职责。

三、委托行政执法期限

从2022年5月26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本委托书自双方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

四、附则

本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机关和受委托组织各执一份,报准格尔旗司法局备案一份。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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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公示

准格尔旗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委托书

来源: 准格尔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5-08-13 1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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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机关:准格尔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受委托组织:准格尔旗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九条规定,以及《中共准格尔旗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准格尔旗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机构职能编制规定〉的通知》(准党编字〔2021〕31号)要求,准格尔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准格尔旗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在准格尔旗辖区内按照下列要求行使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权。

一、委托执法事项及权限

受委托组织在准格尔旗辖区内以委托机关名义,行使委托方职责范围内的行政处罚权。

二、委托执法责任

(一)委托机关责任

1.对受委托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指导和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依法承担责任。

2.对受委托组织因违法执法造成损害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相应责任后,依法追究受委托组织责任。

3.对受委托组织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

4.组织受委托组织的执法人员参加执法资格培训及相关业务学习。

5.指导、协助受委托组织办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

(二)受委托组织责任

1.在委托事项权限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3.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4.主动接受委托机关的指导和监督,积极参与和配合委托机关的行政执法工作;及时向委托机关书面报告在委托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5.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以及委托执法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统一的行政执法文书,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制作规范的行政执法文书。

6.规范行政执法流程,建立行政执法相关制度,严格执行委托机关制定的相关制度,重大执法事项须报告委托机关,由委托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研究决定。

7.对查处的行政处罚案件,当事人要求听证的,依法依规组织听证。

8.如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受委托组织应向委托机关提供完整的案卷材料。

9.受委托组织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者超越委托事项权限实施行政执法,或者存在重大过失而造成损害引起的行政赔偿,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组织自行承担。

10.受委托组织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履行相关行政执法行为,不得委派合同工或者临时工实施行政执法。

11.其他依法依规履行的职责。

三、委托行政执法期限

从2022年5月26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本委托书自双方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

四、附则

本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机关和受委托组织各执一份,报准格尔旗司法局备案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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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格尔旗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委托书

发布日期: 2025-08-13 16:05

来源: 准格尔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委托机关:准格尔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受委托组织:准格尔旗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九条规定,以及《中共准格尔旗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准格尔旗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机构职能编制规定〉的通知》(准党编字〔2021〕31号)要求,准格尔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准格尔旗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在准格尔旗辖区内按照下列要求行使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权。

一、委托执法事项及权限

受委托组织在准格尔旗辖区内以委托机关名义,行使委托方职责范围内的行政处罚权。

二、委托执法责任

(一)委托机关责任

1.对受委托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指导和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依法承担责任。

2.对受委托组织因违法执法造成损害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相应责任后,依法追究受委托组织责任。

3.对受委托组织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

4.组织受委托组织的执法人员参加执法资格培训及相关业务学习。

5.指导、协助受委托组织办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

(二)受委托组织责任

1.在委托事项权限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3.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4.主动接受委托机关的指导和监督,积极参与和配合委托机关的行政执法工作;及时向委托机关书面报告在委托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5.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以及委托执法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统一的行政执法文书,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制作规范的行政执法文书。

6.规范行政执法流程,建立行政执法相关制度,严格执行委托机关制定的相关制度,重大执法事项须报告委托机关,由委托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研究决定。

7.对查处的行政处罚案件,当事人要求听证的,依法依规组织听证。

8.如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受委托组织应向委托机关提供完整的案卷材料。

9.受委托组织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者超越委托事项权限实施行政执法,或者存在重大过失而造成损害引起的行政赔偿,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组织自行承担。

10.受委托组织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履行相关行政执法行为,不得委派合同工或者临时工实施行政执法。

11.其他依法依规履行的职责。

三、委托行政执法期限

从2022年5月26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本委托书自双方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

四、附则

本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机关和受委托组织各执一份,报准格尔旗司法局备案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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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格尔旗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委托书
来源: 准格尔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日期:2025-08-13 16:05 浏览次数:

委托机关:准格尔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受委托组织:准格尔旗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九条规定,以及《中共准格尔旗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准格尔旗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机构职能编制规定〉的通知》(准党编字〔2021〕31号)要求,准格尔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准格尔旗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在准格尔旗辖区内按照下列要求行使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权。

一、委托执法事项及权限

受委托组织在准格尔旗辖区内以委托机关名义,行使委托方职责范围内的行政处罚权。

二、委托执法责任

(一)委托机关责任

1.对受委托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指导和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依法承担责任。

2.对受委托组织因违法执法造成损害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相应责任后,依法追究受委托组织责任。

3.对受委托组织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

4.组织受委托组织的执法人员参加执法资格培训及相关业务学习。

5.指导、协助受委托组织办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

(二)受委托组织责任

1.在委托事项权限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3.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4.主动接受委托机关的指导和监督,积极参与和配合委托机关的行政执法工作;及时向委托机关书面报告在委托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5.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以及委托执法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统一的行政执法文书,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制作规范的行政执法文书。

6.规范行政执法流程,建立行政执法相关制度,严格执行委托机关制定的相关制度,重大执法事项须报告委托机关,由委托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研究决定。

7.对查处的行政处罚案件,当事人要求听证的,依法依规组织听证。

8.如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受委托组织应向委托机关提供完整的案卷材料。

9.受委托组织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者超越委托事项权限实施行政执法,或者存在重大过失而造成损害引起的行政赔偿,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组织自行承担。

10.受委托组织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履行相关行政执法行为,不得委派合同工或者临时工实施行政执法。

11.其他依法依规履行的职责。

三、委托行政执法期限

从2022年5月26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本委托书自双方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

四、附则

本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机关和受委托组织各执一份,报准格尔旗司法局备案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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