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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准格尔旗财政局行政执法委托书

来源: 准格尔旗财政局  发布日期: 2025-09-11 1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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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准格尔旗财政局,法定代表人高外荣,住所准格尔旗

受托人:准格尔旗国库收付中心,法定代表人刘新平,住所准格尔旗

一、委托依据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票据管理办法》《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准格尔旗财政国库收付中心机构职能编制规定》(准党编字〔2021〕12号)的相关规定,准格尔旗财政局将本行政区域内的政府非税收入和财政票据进行监督和检查委托准格尔旗财政国库收付中心,具体如下:

二、委托执法事项

(一)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有关非税收入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研究拟订全旗非税收入管理的相关制度、办法和实施细则等。

(二)承担政府非税收入国库集中收缴、申报等工作。负责财政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相关工作。

(三)承担全旗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罚没收入等非税收入的缴库和征收管理等经办工作。

(四)承担全旗财政票据的领购、发放、核销、保管及监督等工作。

(五)协助相关部门编制非税收入年度计划和预算、决算,参与治理乱收费、乱罚款、乱集资等工作。

三、委托执法权限

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政府非税收入和财政票据行使行政监督检查权;

四、委托执法责任

(一)委托机关责任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人在委托事项权限范围内以委托人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对受委托人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对受委托人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予以追究,直至解除执法委托。

3.组织受委托人单位中的执法人员参加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组织的执法资格培训及业务学习,并为其申办行政执法证件。

(二)受委托人责任

1.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政府非税收入和财政票据进行监督和检查;

2.受委托组织在委托的权限和范围内实施行政权力。

3.接受委托机关的指导和监督,参与和配合委托机关的行政执法工作。

五、委托期限

委托期限3年。

自2025年9月1日至2028年9月1日

本委托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人公章后生效。委托期限届满后,经委托人审核认为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委托书。

四、附则

本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人和受委托人各执一份,送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备案一份。

委托人(盖章) 受委托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法定代表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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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公示

内蒙古自治区准格尔旗财政局行政执法委托书

来源: 准格尔旗财政局  发布日期: 2025-09-11 1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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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准格尔旗财政局,法定代表人高外荣,住所准格尔旗

受托人:准格尔旗国库收付中心,法定代表人刘新平,住所准格尔旗

一、委托依据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票据管理办法》《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准格尔旗财政国库收付中心机构职能编制规定》(准党编字〔2021〕12号)的相关规定,准格尔旗财政局将本行政区域内的政府非税收入和财政票据进行监督和检查委托准格尔旗财政国库收付中心,具体如下:

二、委托执法事项

(一)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有关非税收入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研究拟订全旗非税收入管理的相关制度、办法和实施细则等。

(二)承担政府非税收入国库集中收缴、申报等工作。负责财政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相关工作。

(三)承担全旗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罚没收入等非税收入的缴库和征收管理等经办工作。

(四)承担全旗财政票据的领购、发放、核销、保管及监督等工作。

(五)协助相关部门编制非税收入年度计划和预算、决算,参与治理乱收费、乱罚款、乱集资等工作。

三、委托执法权限

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政府非税收入和财政票据行使行政监督检查权;

四、委托执法责任

(一)委托机关责任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人在委托事项权限范围内以委托人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对受委托人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对受委托人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予以追究,直至解除执法委托。

3.组织受委托人单位中的执法人员参加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组织的执法资格培训及业务学习,并为其申办行政执法证件。

(二)受委托人责任

1.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政府非税收入和财政票据进行监督和检查;

2.受委托组织在委托的权限和范围内实施行政权力。

3.接受委托机关的指导和监督,参与和配合委托机关的行政执法工作。

五、委托期限

委托期限3年。

自2025年9月1日至2028年9月1日

本委托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人公章后生效。委托期限届满后,经委托人审核认为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委托书。

四、附则

本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人和受委托人各执一份,送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备案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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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5-09-11 11:48

来源: 准格尔旗财政局

委托人:准格尔旗财政局,法定代表人高外荣,住所准格尔旗

受托人:准格尔旗国库收付中心,法定代表人刘新平,住所准格尔旗

一、委托依据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票据管理办法》《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准格尔旗财政国库收付中心机构职能编制规定》(准党编字〔2021〕12号)的相关规定,准格尔旗财政局将本行政区域内的政府非税收入和财政票据进行监督和检查委托准格尔旗财政国库收付中心,具体如下:

二、委托执法事项

(一)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有关非税收入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研究拟订全旗非税收入管理的相关制度、办法和实施细则等。

(二)承担政府非税收入国库集中收缴、申报等工作。负责财政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相关工作。

(三)承担全旗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罚没收入等非税收入的缴库和征收管理等经办工作。

(四)承担全旗财政票据的领购、发放、核销、保管及监督等工作。

(五)协助相关部门编制非税收入年度计划和预算、决算,参与治理乱收费、乱罚款、乱集资等工作。

三、委托执法权限

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政府非税收入和财政票据行使行政监督检查权;

四、委托执法责任

(一)委托机关责任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人在委托事项权限范围内以委托人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对受委托人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对受委托人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予以追究,直至解除执法委托。

3.组织受委托人单位中的执法人员参加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组织的执法资格培训及业务学习,并为其申办行政执法证件。

(二)受委托人责任

1.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政府非税收入和财政票据进行监督和检查;

2.受委托组织在委托的权限和范围内实施行政权力。

3.接受委托机关的指导和监督,参与和配合委托机关的行政执法工作。

五、委托期限

委托期限3年。

自2025年9月1日至2028年9月1日

本委托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人公章后生效。委托期限届满后,经委托人审核认为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委托书。

四、附则

本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人和受委托人各执一份,送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备案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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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准格尔旗财政局行政执法委托书
来源: 准格尔旗财政局
日期:2025-09-11 11:48 浏览次数:

委托人:准格尔旗财政局,法定代表人高外荣,住所准格尔旗

受托人:准格尔旗国库收付中心,法定代表人刘新平,住所准格尔旗

一、委托依据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票据管理办法》《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准格尔旗财政国库收付中心机构职能编制规定》(准党编字〔2021〕12号)的相关规定,准格尔旗财政局将本行政区域内的政府非税收入和财政票据进行监督和检查委托准格尔旗财政国库收付中心,具体如下:

二、委托执法事项

(一)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有关非税收入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研究拟订全旗非税收入管理的相关制度、办法和实施细则等。

(二)承担政府非税收入国库集中收缴、申报等工作。负责财政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相关工作。

(三)承担全旗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罚没收入等非税收入的缴库和征收管理等经办工作。

(四)承担全旗财政票据的领购、发放、核销、保管及监督等工作。

(五)协助相关部门编制非税收入年度计划和预算、决算,参与治理乱收费、乱罚款、乱集资等工作。

三、委托执法权限

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政府非税收入和财政票据行使行政监督检查权;

四、委托执法责任

(一)委托机关责任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人在委托事项权限范围内以委托人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对受委托人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对受委托人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予以追究,直至解除执法委托。

3.组织受委托人单位中的执法人员参加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组织的执法资格培训及业务学习,并为其申办行政执法证件。

(二)受委托人责任

1.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政府非税收入和财政票据进行监督和检查;

2.受委托组织在委托的权限和范围内实施行政权力。

3.接受委托机关的指导和监督,参与和配合委托机关的行政执法工作。

五、委托期限

委托期限3年。

自2025年9月1日至2028年9月1日

本委托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人公章后生效。委托期限届满后,经委托人审核认为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委托书。

四、附则

本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人和受委托人各执一份,送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备案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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