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单位:准格尔旗水利局
地址:准格尔旗大路新区建业大厦8号楼
负责人:张春林
受委托单位:准格尔旗水利事业发展中心
地址:准格尔旗大路新区建业大厦8号楼
负责人:耿波
为进一步加强水行政执法监督管理,规范水行政执法工作,依法确立行政执法委托单位与受委托单位的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准格尔旗水利局委托准格尔旗水利事业发展中心按下列要求行使水行政执法权:
一、委托执法范围
(一)贯彻执行水利领域法律、法规、规章关于行政处
罚的相关规定;
(二)依法行使水利领域执法检查、勘验测量、调查、取证、处置等相关执法职权;
(三)依法查处违规取用水资源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生产建设项目或活动水土保持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河湖岸线管理范围内采砂、“四乱”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破坏水利工程、防汛抗旱设施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水利工程建设招投标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涉水违法违规行为;
(四)依法查处未按规定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违法行为;
(五)承担准格尔旗委、旗人民政府及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水行政执法查处工作。
二、委托执法权限
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准格尔旗水利局的名义对水事行为行使下列职权:
(一)行政检查。按照水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对准格尔旗内的水事行为行使行政检查;
(二)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对水事行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行为人有水事违法行为的,有权依法要求违法行为人立即改正或限期纠正;
(三)行政处罚。根据国家水法律法规规定,以准格尔旗水利局名义对违法行为人给予行政处罚。
三、委托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地下水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地下水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河湖保护和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水土保持条例》等。
四、委托执法责任
(一)委托单位责任
1.对受委托单位在职权范围内执行的执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2.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3.承担受委托单位因违法导致案件错误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委托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后,可以根据受委托单位的过错责任大小,依法予以追偿;
4.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单位可以解除委托执法协议;
5.委托单位应组织受委托单位执法人员参加执法资格培训及相关业务学习,并为其申办行政执法证件;
6.委托单位为受委托单位提供相关资料及规范的行政执法文书。
(二)受委托单位责任
1.受委托单位下发的所有执法文书以委托单位名义下发并加盖委托单位公章,法律责任由委托单位承担;
2.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3.受委托单位在履行行政执法行为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并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4.受委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委托单位委托的行政执法行为;
5.主动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参与和配合委托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
6.及时向委托单位书面报告在委托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7.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者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处罚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五、委托期限
自2025年11月18日至2028年11月18日止。本委托书经双方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委托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委托单位审核认为符合继续委托条件的,重新签订委托书,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委托。
六、附则
本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各执一份,另一份送准格尔旗司法局备案。
委托方:准格尔旗水利局(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受委托方:准格尔旗水利事业发展中心(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