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准格尔旗煤炭领域执法工作,准格尔旗能源局将煤炭领域行政执法权委托准格尔旗能源综合服务中心行使,现将委托情况公示如下。
一、委托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煤炭行政处罚办法》《中共准格尔旗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准格尔旗能源综合服务中心机构职能编制规定〉的通知》(准党编发〔2024〕81号)。
二、委托范围
准格尔旗行政区域范围内。
三、委托事项
(一)贯彻执行煤炭领域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受旗能源局委托,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赋予旗能源局在煤炭领域的行政执法职能,以旗能源局的名义统一行使煤炭行业旗本级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等工作。
(二)研究拟订全旗煤炭行业年度监管计划并组织实施,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承办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投诉等工作。
(三)承担全旗煤炭市场秩序监管工作,组织开展全旗洗选煤场监督抽查工作
(四)承担全旗煤炭行业的“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
(五)完成旗能源局交办的煤炭领域其他执法工作任务。
四、委托责任
(一)委托单位责任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职权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权力事项。
2.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权力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对受委托单位实施行政权力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予以追究。
(二)受委托单位责任
1.必须在委托职权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权力事项;超委托范围的行政行为,受托方自行承担法律责任。
2.实施委托事项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办理。
3.主动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
五、委托期限
从2026年1月22日至2028年1月21日。
六、附则
(一)本委托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盖章后生效,每2年由委托方进行1次审定,经审核符合条件重新签订委托书。
(二)本委托书一式3份,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各执1份,政策法规室、综合办公室分别备案留存。
委托单位:准格尔旗能源局(公章)
单位负责人签字:
被委托单位:准格尔旗能源综合服务中心(公章)
单位负责人签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