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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委托书

来源: 准格尔旗应急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6-04-29 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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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准格尔旗应急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刘喜,住所:准格尔旗建业大厦5号楼应急管理局。

受托人:准格尔旗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人:郝兵,住所:准格尔旗万通光铂中心1号楼2楼。

为规范准格尔旗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工作,依法确立行政执法委托机关与受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准格尔旗应急管理局委托准格尔旗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按下列要求行使行政执法权。

一、委托范围

受委托组织承担准格尔旗范围内煤矿企业和非煤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执法工作;承担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和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执法工作;承担烟花爆竹经营企业、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的安全生产执法工作;承担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行业的安全生产执法工作;承担对危险化学品登记情况、安全培训、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从业行为的执法检查职责。

二、委托权限

(一)监督检查权。受委托组织在委托权限范围内检查生产经营单位以下内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准格尔旗范围内履行监督检查的权力。

(二)行政处罚权。依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对于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有权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种类主要包括:警告,对个人处人民币伍万元以下、生产经营单位处人民币伍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折合人民币伍万元以下的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

(三)提请查处权。受委托组织发现非法违法行为超过委托权限,在取得初查证据后应当提请委托机关对非法违法行为人进行查处;对已经立案但不属于自己主管或者管辖的非法违法行为要移交有关部门查处。

三、委托执法责任

(一)委托单位责任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组织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实施行政权力行为。

2.对受委托组织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权力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对受委托组织违法实施行政权力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机关可以暂时部分或者全部终止、解除委托协议:其过错责任及引起的赔偿由受委托方承担。

3.组织受委托组织执法人员参加政府法制部门和上级业务部门组织的执法资格培训及相关业务学习,并帮助申办政府行政执法证件。

(二)受委托单位责任

1.受委托组织要加强执法能力建设,确保符合接受委托条件。

2.受委托组织在委托的权限和范围内实施行政权力。

3.接受委托机关的指导和监督,参与和配合委托机关的行政执法工作。

4.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填发相关法律文书,并办理执法案件审批手续,严格遵守执法程序;受委托组织在依法行使执法权力时,如进行人民币伍万元以上的罚款,必须经委托机关的同意,在进行人民币伍万元以下的罚款时,如果受委托组织对于处罚款项有疑问或者存在争议时,须征得委托机关的意见。

5.建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统计台账登记制度和档案制度。

6.按要求及时、准确地向委托机关报送《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工作统计报表》,定期汇报执法情况,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和伪造。

7.及时向委托机关书面报告在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8.受委托组织作出处罚的罚没款全部收缴到准格尔旗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9.受委托组织超越权限实施行政处罚给委托机关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因受委托组织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机关造成损失的,委托机关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10.受委托组织违反上述规定,违法实施行政权力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组织自己承担。

四、委托期限

2026年1月23日至2027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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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公示

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委托书

来源: 准格尔旗应急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6-04-29 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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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准格尔旗应急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刘喜,住所:准格尔旗建业大厦5号楼应急管理局。

受托人:准格尔旗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人:郝兵,住所:准格尔旗万通光铂中心1号楼2楼。

为规范准格尔旗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工作,依法确立行政执法委托机关与受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准格尔旗应急管理局委托准格尔旗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按下列要求行使行政执法权。

一、委托范围

受委托组织承担准格尔旗范围内煤矿企业和非煤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执法工作;承担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和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执法工作;承担烟花爆竹经营企业、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的安全生产执法工作;承担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行业的安全生产执法工作;承担对危险化学品登记情况、安全培训、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从业行为的执法检查职责。

二、委托权限

(一)监督检查权。受委托组织在委托权限范围内检查生产经营单位以下内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准格尔旗范围内履行监督检查的权力。

(二)行政处罚权。依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对于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有权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种类主要包括:警告,对个人处人民币伍万元以下、生产经营单位处人民币伍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折合人民币伍万元以下的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

(三)提请查处权。受委托组织发现非法违法行为超过委托权限,在取得初查证据后应当提请委托机关对非法违法行为人进行查处;对已经立案但不属于自己主管或者管辖的非法违法行为要移交有关部门查处。

三、委托执法责任

(一)委托单位责任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组织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实施行政权力行为。

2.对受委托组织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权力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对受委托组织违法实施行政权力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机关可以暂时部分或者全部终止、解除委托协议:其过错责任及引起的赔偿由受委托方承担。

3.组织受委托组织执法人员参加政府法制部门和上级业务部门组织的执法资格培训及相关业务学习,并帮助申办政府行政执法证件。

(二)受委托单位责任

1.受委托组织要加强执法能力建设,确保符合接受委托条件。

2.受委托组织在委托的权限和范围内实施行政权力。

3.接受委托机关的指导和监督,参与和配合委托机关的行政执法工作。

4.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填发相关法律文书,并办理执法案件审批手续,严格遵守执法程序;受委托组织在依法行使执法权力时,如进行人民币伍万元以上的罚款,必须经委托机关的同意,在进行人民币伍万元以下的罚款时,如果受委托组织对于处罚款项有疑问或者存在争议时,须征得委托机关的意见。

5.建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统计台账登记制度和档案制度。

6.按要求及时、准确地向委托机关报送《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工作统计报表》,定期汇报执法情况,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和伪造。

7.及时向委托机关书面报告在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8.受委托组织作出处罚的罚没款全部收缴到准格尔旗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9.受委托组织超越权限实施行政处罚给委托机关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因受委托组织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机关造成损失的,委托机关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10.受委托组织违反上述规定,违法实施行政权力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组织自己承担。

四、委托期限

2026年1月23日至2027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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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委托书

发布日期: 2026-04-29 09:10

来源: 准格尔旗应急管理局

委托人:准格尔旗应急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刘喜,住所:准格尔旗建业大厦5号楼应急管理局。

受托人:准格尔旗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人:郝兵,住所:准格尔旗万通光铂中心1号楼2楼。

为规范准格尔旗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工作,依法确立行政执法委托机关与受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准格尔旗应急管理局委托准格尔旗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按下列要求行使行政执法权。

一、委托范围

受委托组织承担准格尔旗范围内煤矿企业和非煤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执法工作;承担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和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执法工作;承担烟花爆竹经营企业、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的安全生产执法工作;承担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行业的安全生产执法工作;承担对危险化学品登记情况、安全培训、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从业行为的执法检查职责。

二、委托权限

(一)监督检查权。受委托组织在委托权限范围内检查生产经营单位以下内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准格尔旗范围内履行监督检查的权力。

(二)行政处罚权。依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对于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有权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种类主要包括:警告,对个人处人民币伍万元以下、生产经营单位处人民币伍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折合人民币伍万元以下的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

(三)提请查处权。受委托组织发现非法违法行为超过委托权限,在取得初查证据后应当提请委托机关对非法违法行为人进行查处;对已经立案但不属于自己主管或者管辖的非法违法行为要移交有关部门查处。

三、委托执法责任

(一)委托单位责任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组织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实施行政权力行为。

2.对受委托组织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权力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对受委托组织违法实施行政权力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机关可以暂时部分或者全部终止、解除委托协议:其过错责任及引起的赔偿由受委托方承担。

3.组织受委托组织执法人员参加政府法制部门和上级业务部门组织的执法资格培训及相关业务学习,并帮助申办政府行政执法证件。

(二)受委托单位责任

1.受委托组织要加强执法能力建设,确保符合接受委托条件。

2.受委托组织在委托的权限和范围内实施行政权力。

3.接受委托机关的指导和监督,参与和配合委托机关的行政执法工作。

4.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填发相关法律文书,并办理执法案件审批手续,严格遵守执法程序;受委托组织在依法行使执法权力时,如进行人民币伍万元以上的罚款,必须经委托机关的同意,在进行人民币伍万元以下的罚款时,如果受委托组织对于处罚款项有疑问或者存在争议时,须征得委托机关的意见。

5.建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统计台账登记制度和档案制度。

6.按要求及时、准确地向委托机关报送《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工作统计报表》,定期汇报执法情况,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和伪造。

7.及时向委托机关书面报告在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8.受委托组织作出处罚的罚没款全部收缴到准格尔旗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9.受委托组织超越权限实施行政处罚给委托机关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因受委托组织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机关造成损失的,委托机关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10.受委托组织违反上述规定,违法实施行政权力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组织自己承担。

四、委托期限

2026年1月23日至2027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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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委托书
来源: 准格尔旗应急管理局
日期:2026-04-29 09:10 浏览次数:

委托人:准格尔旗应急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刘喜,住所:准格尔旗建业大厦5号楼应急管理局。

受托人:准格尔旗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人:郝兵,住所:准格尔旗万通光铂中心1号楼2楼。

为规范准格尔旗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工作,依法确立行政执法委托机关与受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准格尔旗应急管理局委托准格尔旗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按下列要求行使行政执法权。

一、委托范围

受委托组织承担准格尔旗范围内煤矿企业和非煤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执法工作;承担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和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执法工作;承担烟花爆竹经营企业、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的安全生产执法工作;承担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行业的安全生产执法工作;承担对危险化学品登记情况、安全培训、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从业行为的执法检查职责。

二、委托权限

(一)监督检查权。受委托组织在委托权限范围内检查生产经营单位以下内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准格尔旗范围内履行监督检查的权力。

(二)行政处罚权。依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对于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有权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种类主要包括:警告,对个人处人民币伍万元以下、生产经营单位处人民币伍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折合人民币伍万元以下的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

(三)提请查处权。受委托组织发现非法违法行为超过委托权限,在取得初查证据后应当提请委托机关对非法违法行为人进行查处;对已经立案但不属于自己主管或者管辖的非法违法行为要移交有关部门查处。

三、委托执法责任

(一)委托单位责任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组织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实施行政权力行为。

2.对受委托组织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权力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对受委托组织违法实施行政权力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机关可以暂时部分或者全部终止、解除委托协议:其过错责任及引起的赔偿由受委托方承担。

3.组织受委托组织执法人员参加政府法制部门和上级业务部门组织的执法资格培训及相关业务学习,并帮助申办政府行政执法证件。

(二)受委托单位责任

1.受委托组织要加强执法能力建设,确保符合接受委托条件。

2.受委托组织在委托的权限和范围内实施行政权力。

3.接受委托机关的指导和监督,参与和配合委托机关的行政执法工作。

4.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填发相关法律文书,并办理执法案件审批手续,严格遵守执法程序;受委托组织在依法行使执法权力时,如进行人民币伍万元以上的罚款,必须经委托机关的同意,在进行人民币伍万元以下的罚款时,如果受委托组织对于处罚款项有疑问或者存在争议时,须征得委托机关的意见。

5.建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统计台账登记制度和档案制度。

6.按要求及时、准确地向委托机关报送《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工作统计报表》,定期汇报执法情况,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和伪造。

7.及时向委托机关书面报告在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8.受委托组织作出处罚的罚没款全部收缴到准格尔旗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9.受委托组织超越权限实施行政处罚给委托机关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因受委托组织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机关造成损失的,委托机关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10.受委托组织违反上述规定,违法实施行政权力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组织自己承担。

四、委托期限

2026年1月23日至2027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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