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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 (要素) |
公开 依据 |
条款内容 |
依据效 力位阶 |
公开 时限 |
公开 主体 |
事项类别 (法定公 开、其他) |
公开渠道 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责 任 科 室 |
对应 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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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 事项 |
二级 事项 |
三级 事项 |
全 社 会 |
特 定 群 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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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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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审批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
第二十八条 第三款 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
行政法规 |
信息 形成 或者 变更 之日 起7 个工 作日 内 |
准格尔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法定公开 事项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 位/村公示栏(电 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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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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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建筑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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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建筑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审批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
第三十五条 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
行政法规 |
信息 形成 或者 变更 之日 起7 个工 作日 内 |
准格尔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法定公开 事项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 位/村公示栏(电 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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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历史建筑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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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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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审批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
第三十四条 第二款 对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
行政法规 |
信息 形成 或者 变更 之日 起7 个工 作日 内 |
准格尔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法定公开 事项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 位/村公示栏(电 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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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审批 |
注:公开依据、条款内容、依据效力位阶、事项类别、对应职责内部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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