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籍属性(准旗户籍)、家庭收入(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在申请低保前12个月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和家庭财产(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基本条件。同时依据患病、残疾、赡(抚、扶)养人、就业、刚性支出、民主评议等情况,综合认定申请家庭是否享受低保待遇。经综合认定,将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城乡低保保障标准的申请家庭纳入城乡低保,将收入在城乡低保保障标准1.5倍以下的纳入低收入家庭。
(一)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认定。指登记在同一户口簿且共同生活的成员,或者虽然户口不在同一户口簿但具有法定赡(抚、扶)养关系且共同生活的成员,包括:配偶、 父母、未成年子女、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重病重残、国内就读研究生及以下学历教育的在读子女)、其他具有法定赡(抚、扶)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人员、 采用有关原则和程序认定的其他人员。认定为同一家庭的所有共同生活成员,原则上按照户籍类别分别纳入低保范围。严格实行按户施保,除已脱贫和重病重残等特殊困难家庭以外,不准人为将已毕业的大学生以非共同生活家庭成员身份直接取消低保。
(二)非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认定。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服刑人员(含保外就医、监外执行)和强制戒毒人员、现役军人中的义务兵、采用有关原则和程序认定的其他人员,不予纳入低保范围。
(三)单人户申请低保条件。低收入家庭中丧失劳动能力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重病患者和重度残疾人(含智力、精神残疾3级)、已脱离家庭且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含)以上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殊人员,可以以单人户纳入低保。
(四)房产面积的规定。对于城乡低保家庭拥有楼房面积在120-160平方米以内且成员中有重病重残人员、单亲家庭中有子女上大学、近3年内家庭成员中有患重大疾病去世、近3年内家庭成员中有意外去世且支出较大等情况的,可以享受低保待遇;其他情况的不予享受和申请城乡低保待遇。对于拥有楼房面积在160平方米以上的城乡低保对象不予享受请低保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