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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格尔旗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准格尔旗政务公开清单管理制度》 的通知

来源: 政务服务局  发布日期: 2023-05-11 15:19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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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格尔经济开发区,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旗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完善政务公开工作制度,现将《准格尔旗政务公开清单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准格尔旗政务公开清单管理制度 

  

准格尔旗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5月11日 

 

准格尔旗政务公开清单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强化行政权力运行公开透明,提高政务公开工作精准度,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和法治政府建设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旗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旗人民政府、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旗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公共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各单位)。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政务公开清单动态管理是指各单位在管理社会事务、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履行行政审批职能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按其单位职能依法建立主动公开清单,并进行实时调整、动态管理发布的工作制度。 

第四条 政务公开事项目录清单的建立、管理、调整和发布,应坚持下列原则: 

(一)依法建立原则。 

(二)主动公开原则。 

(三)注重实效原则。 

(四)实时调整原则。 

第五条 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政务公开工作,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优化工作考评体系。 

第六条 遵守“专人专岗、权威平台发布”的原则,各单位要明确政务公开工作机构,配齐配强工作人员,落实专人负责政务公开工作。 

第七条 各单位对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公开事项,依据权责清单进行全面梳理,并按条目逐项细化分类,确保公开事项分类科学、名称规范、指向明确。 

第八条 在全面梳理细化基础上,逐项确定每个具体事项的要素公开标准,包括公开事项名称、公开内容、公开依据、公开时限、公开主体、公开渠道和载体、公开对象、公开方式、公开层级等要素。 

第九条 各单位严格按照已制定的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内容,进行政府信息发布。 

第十条 政务公开事项目录清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调整更新: 

(一)依据的法律法规新立、修订或废止,公开事项清单需新增、变更或删除的。 

(二)公开事项的名称、内容、依据、时限、主体、方式、渠道、咨询和公开对象等要素发生变化的。 

(三)单位职能调整、职权发生变化的。 

(四)其他已经发生变化的情形。 

第十一条 涉及上述条款需调整之前,各有关单位需报旗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审核,确认无误后对政务公开事项目录清单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 旗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政务公开事项目录清单调整管理的监督检查,各单位要严格按照目录清单及时准确公开发布相应政府信息,并将各单位政务公开事项目录清单的调整和运维情况纳入该单位政务公开年度绩效考核之中;申请调整的单位应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中体现调整内容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准格尔旗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和说明。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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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格尔旗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准格尔旗政务公开清单管理制度》 的通知
来源: 政务服务局
日期:2023-05-11 15:19 浏览次数:

准格尔经济开发区,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旗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完善政务公开工作制度,现将《准格尔旗政务公开清单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准格尔旗政务公开清单管理制度 

  

准格尔旗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5月11日 

 

准格尔旗政务公开清单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强化行政权力运行公开透明,提高政务公开工作精准度,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和法治政府建设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旗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旗人民政府、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旗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公共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各单位)。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政务公开清单动态管理是指各单位在管理社会事务、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履行行政审批职能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按其单位职能依法建立主动公开清单,并进行实时调整、动态管理发布的工作制度。 

第四条 政务公开事项目录清单的建立、管理、调整和发布,应坚持下列原则: 

(一)依法建立原则。 

(二)主动公开原则。 

(三)注重实效原则。 

(四)实时调整原则。 

第五条 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政务公开工作,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优化工作考评体系。 

第六条 遵守“专人专岗、权威平台发布”的原则,各单位要明确政务公开工作机构,配齐配强工作人员,落实专人负责政务公开工作。 

第七条 各单位对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公开事项,依据权责清单进行全面梳理,并按条目逐项细化分类,确保公开事项分类科学、名称规范、指向明确。 

第八条 在全面梳理细化基础上,逐项确定每个具体事项的要素公开标准,包括公开事项名称、公开内容、公开依据、公开时限、公开主体、公开渠道和载体、公开对象、公开方式、公开层级等要素。 

第九条 各单位严格按照已制定的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内容,进行政府信息发布。 

第十条 政务公开事项目录清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调整更新: 

(一)依据的法律法规新立、修订或废止,公开事项清单需新增、变更或删除的。 

(二)公开事项的名称、内容、依据、时限、主体、方式、渠道、咨询和公开对象等要素发生变化的。 

(三)单位职能调整、职权发生变化的。 

(四)其他已经发生变化的情形。 

第十一条 涉及上述条款需调整之前,各有关单位需报旗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审核,确认无误后对政务公开事项目录清单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 旗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政务公开事项目录清单调整管理的监督检查,各单位要严格按照目录清单及时准确公开发布相应政府信息,并将各单位政务公开事项目录清单的调整和运维情况纳入该单位政务公开年度绩效考核之中;申请调整的单位应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中体现调整内容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准格尔旗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和说明。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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