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准格尔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准格尔旗矿区居民搬迁安置补偿办法的通知
概述 准格尔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准格尔旗矿区居民搬迁安置补偿办法的通知 时效性 有效


准格尔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准格尔旗矿区居民搬迁安置补偿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年09月22日        作者:        来源:        【 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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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格尔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旗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业: 

  《准格尔旗矿区居民搬迁安置补偿办法》已经旗人民政府2023年第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准格尔旗人民政府 

  2023911 

  准格尔旗矿区居民搬迁安置补偿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煤炭采区居民搬迁安置补偿工作,保障矿区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维护煤炭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促进矿区环境和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贯彻新发展理念,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修复,谁损害、谁补偿安置的原则,明确责任、统筹发展,实现资源效益、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有机统一,创造文明和谐的社会环境和可持续发展的生态环境。 

  第三条  矿区搬迁补偿采取搬迁安置和土地及地上附着物一次性补偿相结合的方式,保障矿区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更好地维护矿区社会和谐稳定。  

    

  第二章  工作程序 

    

  第四条  煤炭企业按照开采计划,应当提前三年向旗矿区事业发展中心报送开采计划及井上井下对照图,提前制定搬迁补偿方案并配合属地苏木乡镇街道统筹做好搬迁补偿前期准备工作。 

  第五条  煤炭企业向旗矿区事业发展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应载明项目批复、补偿土地位置、范围、面积及用途等情况,并附采矿许可证、补偿土地范围勘测定界报告等。 

  第六条  旗矿区事业发展中心对煤炭企业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查,符合开展搬迁补偿的草拟土地补偿公告,报旗人民政府发布。 

  井田界限周边和受到多矿开采影响的公共区域确需搬迁补偿的,由属地苏木乡镇街道提出申请,报旗矿区事业发展中心审查同意后,草拟土地补偿公告,报旗人民政府发布。 

  第七条  苏木乡镇街道收到土地补偿公告后,牵头组织煤炭企业、旗自然资源局、旗矿区事业发展中心、村民委员会等单位成立矿区搬迁补偿工作组,并以正式文件印发。 

  第八条  根据煤炭企业搬迁补偿申请,旗矿区事业发展中心估算补偿金额,煤炭企业按估算金额的50%预存到旗矿区事业发展中心指定账户,剩余补偿款公示前足额存入。 

  第九条  土地补偿公告发布后,矿区搬迁补偿工作组应将土地补偿面积、用途、位置、补偿标准等情况以张贴公告和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的形式告知搬迁补偿对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有关规定,苏木乡镇街道组织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重点表决通过以下事项: 

  (一)推选成立由村民代表(含村社干部)组成的地类认定、权属界线指认小组; 

  (二)土地补偿金分配使用方案; 

  (三)明确承包经营权人获得足额补偿后,承包经营权统一退交村集体管理; 

  (四)后续土地承包经营权属及承包合同变更等事项; 

  (五)其他需要表决的事项。 

  表决结果以书面形式报属地苏木乡镇街道和旗矿区事业发展中心备案。 

  第十条  矿区搬迁补偿工作组根据村民会议表决结果,组织土地权属界限指认小组和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共同对补偿土地权属、地类、面积及地上附着物种类、数量等进行调查,调查结果(补偿明细表)由矿区搬迁补偿工作组成员、土地权属界限指认小组成员和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共同签字确认。 

  第十一条  矿区搬迁补偿工作组草拟公示单,报旗自然资源局、矿区事业发展中心负责人签字同意后,将公示单及实物量调查表在村民委员会张贴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 

  第十二条  调查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矿区搬迁补偿工作组组织煤炭企业与村民委员会、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签订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和安置补偿协议。签订协议的主体为煤炭企业和村民委员会、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其他各单位为鉴证方。 

  旗矿区事业发展中心按协议约定兑付补偿金,已补偿地上附着物由煤炭企业处置。 

    

  第三章  搬迁补偿范围和原则 

    

  第十三条  划入煤炭企业井田范围内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等全部进行矿区搬迁补偿,同一煤矿井田内搬迁补偿原则上以社为单位一次性完成。 

  第十四条  同一个社涉及多个煤矿井田的搬迁补偿,相关煤炭企业协调配合,同时同步一次性搬迁。本社公共区域部分搬迁补偿按相关煤炭企业总储量占比分别承担。 

  第十五条  井田范围外的搬迁补偿,属地苏木乡镇街道组织煤炭企业和村社共同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鉴定或评估,根据鉴定或评估结果拟定搬迁补偿方案,再组织村民代表大会进行民主表决,表决方案报旗矿区事业发展中心审查,确需搬迁补偿的报旗人民政府。 

    

  第四章  搬迁补偿标准 

    

  第十六条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搬迁安置、青苗、房屋及附属设施和地上附着物等补偿标准参照《准格尔旗人民政府转发〈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充制定补偿标准〉的通知》(准政发〔20234号)执行;养老保险缴纳按照《准格尔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准格尔旗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调整实施方案〉的通知》(准政办发〔2021110号)执行。 

  第十七条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按照表1标准一次性补偿。生产煤炭企业,在本办法实施前土地收益补偿未按照《准格尔旗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补充规定》(准政发〔201645号)第六条标准补齐的,按照本办法标准补齐。 

  第十八条  房屋安置按照一户一宅的原则,被搬迁的本村社户籍居民住房安置以户为单位,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未婚或已婚未分户子女可以单独计户,并按以下三种方式自行选择一种进行安置: 

  (一)房屋置换安置。以户为单位向搬迁安置户提供一套毛坯房,应安置人员每人享受住房35平方米,享受安置住房部分个人承担1050/平方米,剩余资金由用地单位承担,超出享受安置面积部分的房款由搬迁安置户按市场价自行承担。 

  单人单户可享受60平方米毛坯房,享受安置住房部分个人承担1050/平方米,剩余资金由用地单位承担,超出享受安置面积部分的房款由搬迁安置户按市场价自行承担。 

  选择房屋置换安置的人员按享受面积给予1500/平方米装修补贴;本办法出台前选择房屋置换安置且未交付住房的人员按享受面积给予1500/平方米装修补贴。 

  (二)货币安置。不选择房屋置换安置的搬迁安置户,每人给予35平方米住房货币安置补贴2257507500-1050)元/平方米×35平方米=225750 

  (三)宅基地安置。搬迁安置户需就近安置经营土地的,符合一户一宅审批条件,按照《准格尔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准格尔旗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准政办发〔2021113号)规定,就近审批宅基地,每户给予三通一平等基础设施费用100000元。选择房屋置换或货币安置的不再予以审批宅基地。 

  第十九条  搬迁安置居民可享受搬迁补贴、搬迁奖励和租房费。 

  (一)搬迁补贴。搬迁安置居民每人给予5000元搬迁补贴; 

  (二)搬迁奖励。搬迁安置居民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房屋补偿安置协议并拆除完毕的,每人可享受50000元搬迁奖励;  

  (三)租房费。选择房屋置换的搬迁安置居民,每人每年给予10000元房屋租赁费,直至安置住房交付为止。本办法出台前未完成房屋安置的,从本办法施行之日起执行。 

  搬迁安置户数、人口和安置截止时间由工作组认定并进行公示。 

  第二十条  青苗、房屋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经村民委员会鉴证,由用地单位与附着物所有权人签订补偿协议,将补偿费支付附着物所有权人。 

  第二十一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退交土地承包经营权后,一次性给予每人100000元的退交奖励。 

  第二十二条  生产煤炭企业根据不同情况,需出资给予所在村社户籍居民燃煤等补贴。 

  (一)井口所在社和距井口半径1公里范围内的户籍居民,每人每年给予1200元燃煤补贴; 

  (二)对已实施矿区搬迁安置的居民从本办法施行之日起,由煤炭企业出资补贴每人每年水、电、暖、气费等共1200元。 

  以上两项不能重复享受,只能选择其中一项,直至煤炭企业资源开采完毕。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  煤炭企业应建立井田管护机制,承担矿区管理主体责任,成立井田管护队,专项排查井田范围内的安全隐患、私搭乱建及抢栽抢种等乱象,每日定时向苏木乡镇街道、相关部门报告排查情况,做好日报告排查台账的建立及责任认定,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予以严肃查处。 

  第二十四条  补偿公告经动员大会告知补偿对象后,暂停在补偿土地范围内新增建设项目、改变土地地类、栽种树木,如有以上行为或其它改变土地利用现状的一律不予登记补偿。 

  第二十五条  矿区搬迁补偿调处工作坚持属地管理、以人为本、立足实际、程序规范、辩证思维、换位思考、秉持公正的原则,必要时委托公证处、律师等参与,切实维护矿群双方合法权益。 

  第二十六条  阻挠、破坏依法搬迁补偿工作,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煤炭企业在开采过程中对依法建设的工程项目、住宅等造成损毁的,由煤炭企业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搬迁补偿过程中当事人不执行本办法规定的,又不通过其他正当途径维护自身权益的,为保证当事人生命财产安全,搬迁补偿工作组应第一时间设立警示牌,及时将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当事人,当事人仍拒绝搬迁的,由搬迁补偿工作组委托公证处进行财产保全和资金提存,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必要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采取一定的强制措施。 

  第二十九条  矿区搬迁安置及土地补偿实施后,搬迁居民不得在已补偿土地范围内新建房屋及附属设施和地上附着物,搬迁居民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干扰煤炭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沉陷区治理、生态修复等。 

  对已补偿的土地和地上附着物在实施公益设施建设、农牧业开发、生态修复、绿色矿山建设等相关产业项目时,不再另行补偿。 

  第三十条  煤炭企业与村民委员会签订补偿协议并兑付补偿款后,对已补偿土地的生态治理和安全管护负主体责任,遵照边生产、边治理的原则,严格按照《准格尔旗绿色矿山建设生态修复(提升)治理二十条措施》(准党办政字〔20231号)和准格尔旗一矿一策生态修复治理方案要求,完成矿区生态修复工作,经行业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交还村民委员会。苏木乡镇街道组织村民委员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研究表决土地后续经营管理、产业发展、收益分配等事宜。 

  承包经营权人按照本办法获得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后,应当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退交村民委员会,并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给予土地承包经营权退交奖励。村民委员会按照《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规定,与行业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或终止承包合同和承包经营权证。 

  第三十一条  苏木乡镇街道和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积极引导群众合理表达诉求,营造村企和谐良好氛围。 

  第三十二条  搬迁补偿工作人员在搬迁安置补偿工作过程中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行为的,依纪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三十三条  矿区搬迁补偿过程中,有弄虚作假,冒领、截留、挪用或者私分补偿金等行为的,由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三十四条  矿区搬迁补偿资金由煤炭企业及时、足额予以保障,实行专户专项管理使用,并由审计部门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未规定说明的事宜及搬迁补偿遗留问题由搬迁补偿工作组共同商定,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大情况要及时报告旗人民政府。 

  第三十六条  煤炭企业、村民委员会及村民对矿区搬迁补偿相关责任认定、损害程度等有异议的,由属地苏木乡镇街道组织有关部门、当事人进行协调解决,或经协商同意后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鉴定或评估,煤炭企业根据鉴定或评估结果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当事人也可依法向相关部门申请调解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在本办法施行前开展搬迁补偿工作的项目,未签订协议的或遗留问题可按原补偿标准或本办法规定执行。与《准格尔旗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准政发〔201342号) 及其补充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施行过程中的具体事宜由旗矿区事业发展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1.准格尔旗征地区片分类情况 

   2.矿区搬迁补偿标准 

   3.相关解释及操作说明 

   4.准格尔旗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搬迁安置申报审核表

 

附件1.准格尔旗征地区片分类情况.docx

附件2.矿区搬迁补偿标准.docx

附件4.准格尔旗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搬迁安置申报审核表.docx 

 

解读关联:准格尔旗人民政府关于《准格尔旗矿区居民搬迁安置补偿办法》政策解读

      【图解】准格尔旗人民政府关于《准格尔旗矿区居民搬迁安置补偿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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