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内蒙古司法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保留证明事项清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通用清单>的通知》(内司通〔2023〕111号)《鄂尔多斯市司法局关于转发<内蒙古自治区保留证明事项清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通用清单>的通知》(鄂司发〔2023〕63号)要求,我旗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现说明如下:
一、在企业或群众办理行政事项时,行政部门要求出具的证明,能承诺的一律要用承诺制代替证明,不能承诺必须提供证明的也将索要的证明情况列入目录清单和能承诺的同单公布,做到清单之外无证明;
二、现公布的部门或单位共10个24项内容,分别是:旗文化和旅游局1项、旗农牧局6项、旗市场监督管理局1项、旗民政局5项、旗公安局2项、旗教育和体育局1项、旗卫生健康委员会2项、旗自然资源局4项,旗医疗保障局1项,气象局1项。
三、目录清单实行动态管理,不完善的地方后期完善更新,特此说明。
准格尔旗司法局
2023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