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4-01-09 10:36 来源:准格尔旗医疗保障局 浏览次数: 【字体: 保存

当事人:准格尔旗恒安民爆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22701419058G,企业法人:路凤林,身份证号码:152723************,联系方式:1394775****。

2023年6月2日,胡海林、温喜成、董永林三人到准格尔旗医疗保障局反映,准格尔旗恒安民爆有限责任公司未为其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2023年6月8日,我局指派三位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下达了现场检查通知书,对该公司副董事长王文英和三位反映人分别做了询问笔录,该公司总经理姚峰在检查笔录签字,经调查核实,胡海林等人都是原旗物资局下属企业职工,后转制更名为准格尔旗恒安民爆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一直未为胡海林等人缴纳医疗保险。我局于2023年8月18日向准格尔旗恒安民爆有限责任公司下达《准格尔旗医疗保障局责令改正决定书》(准医保责改字[2023]第1号),责令该单位为胡海林等职工限期进行医疗保险登记。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1.现场检查笔录1份、询问笔录3份,现场照片1份、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1份。2.工资表1份。

2023年11月13日,本机关依法向准格尔旗恒安民爆有限责任公司留置送达了准医保罚告字[2023]第1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本机关认为,准格尔旗恒安民爆有限责任公司没有为职工申报登记医疗保险的事实,违反了《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条例》第十四条所指的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申请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登记并申报缴纳职工医疗保险费的规定,现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对用人单位应缴基本医疗保险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经会议研究决定:处准格尔旗恒安民爆有限责任公司为胡海林、温喜成、董永林三人应缴基本医疗保险保险费共计296121元的2.5倍罚款,合计740302.5元。对法人路凤林处以2000元罚款。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十五日内将罚款缴到收款银行:鄂尔多斯市银行准旗支行,户名:准格尔旗财政国库收付中心,账号:047716012000010752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准格尔旗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你单位现在处于停产状态,无法联系上相关负责人签收送达通知书,现特公告送达此《行政处罚决定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郝伟

联系号码:0477-4701166

准格尔旗医疗保障局

2024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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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恒安民爆行政处罚送达公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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