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格尔旗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包容审慎监管“四项清单”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3-06-06 17:33 来源:交通运输局 浏览次数: 【字体: 保存

不予处罚事项清单(第一批)

单位(公章):准格尔旗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序号

处罚事项名称

实施机关

不予处罚的情形

不予处罚的依据

备注

1

对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行为的行政处罚

准格尔旗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按执法部门要求进行规范装载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

4.损坏程度轻微或污染面积5平方米以下,未因此引发交通事故、造成交通拥堵等危害后果。

5.在执法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清除污染或修复损害;不能自行清除或修复损害,执法部门代为恢复原状的,依法承担相关费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

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九条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二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对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行为的行政处罚

准格尔旗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立即停止实施违法行为,按执法部门要求驶离公路。

4.未造成交通拥堵、公路路产损坏,未引发交通事故等危害后果。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一条机动车制造厂和其他单位不得将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

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二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

对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行为的行政处罚

准格尔旗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按执法部门要求立即停驶或驶离公路。

4.未造成公路路产损害,引发交通事故和交通拥堵等危害后果。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八条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驶。

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公路上短距离行驶或者军用车辆执行任务需要在公路上行驶的,可以不受前款限制,但是应当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第七十六条第(四)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二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

对未经批准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擅自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处罚

准格尔旗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非公路标志的基础在1平方米以

下,或版面在10平方米以下。

3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4.按执法部门要求立即或在规定

期限内清理拆除相应的非公路标志和设施。

5.未造成公路路产损害,引发交通事故和交通拥堵等危害后果。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

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二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从轻处罚事项清单(第一批)

单位(公章):准格尔旗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序号

处罚事项名称

实施机关

从轻处罚的情形

从轻处罚的依据

备注

1

客运经营者不按规定悬挂标志牌的

准格尔旗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初次违法,情节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处以20元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内蒙古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一)客运经营者不按

规定悬挂标志牌的;

《内蒙古自治区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内交发【2018】726号)

 

2

对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行为的行政处罚

准格尔旗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2.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轻微损坏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三条造成公路损坏

的,责任者应当及时报告公路管理机构,并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现场调查。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

 

     

3.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后果的。

4.未造成交通安全事故。

5.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3

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行为的行政处罚

准格尔旗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后果的

3.未造成交通安全事故。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三条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除公路保护需要外,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定前已经合法修建的不得扩建,因公路建设或者保障公路运行安全等原因需要拆除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不得遮挡公路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

第五十六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二)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

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

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减轻处罚事项清单(第一批)

单位(公章):准格尔旗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序号

处罚事项名称

实施机关

减轻处罚的情形

减轻处罚的依据

备注

1

对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公路养护作业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准格尔旗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2.按照执法部门要求在期限内及时改正。3.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后果。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减轻行政处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2

对未按照国家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公路养护作业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准格尔旗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2.按照执法部门要求在期限内及时改正。3.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后果。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减轻行政处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免于行政强制事项清单(第一批)

单位(公章):准格尔旗交通运输局

序号

处罚事项名称

实施机关

免于行政强制的情形

免于行政强制的依据

备注

1

对未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行为的行政强制

交通运输局

1.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2.当场能提供可供查验的证件信息,且经查验相关证件合法有效的。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二款未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扣留车辆,责令车辆驾驶人提供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或者相应的证明。

2.《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第四十七条大件运输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违法超限运输:

(一)未经许可擅自行驶公路的

(二)车辆及装载物品的有关情况与《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三)未按许可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

公路的;

(四)未按许可的护送方案采取护送措施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条: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

第六条:实施行政强制,应当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

 

2

对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实施的行政强制

交通运输局

1.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2.当场能提供可供查验的证件信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二条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

督检查过程中,对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予以暂扣的,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用。

 

     

息,且经查验相关证件合法有效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条: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

第六条:实施行政强制,应当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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