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0 - 2025年第1期(总第8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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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草局审核后纳入“三北”等重点生态工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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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项目落实
                   第五条      全旗“三北”等重点生态工程项目(包含林草湿荒一体化保护修复、天然林保护、工

               程固沙、围栏工程、人工种草、草原改良、退化林修复、森林抚育、植被恢复、森林保险、重点区

               域绿化、义务植树、经济林建设、地方生态建设造林种草等项目)采用合同制的生态工程项目建设

               管理运行机制。

                   第六条      把统筹农牧民增收致富与解决地块落实、后期管护等问题结合起来,积极推行村民联
               户合建、合作社建设等“以工代赈”机制,有自主实施意愿的土地经营权人,可委托本嘎查村集体

               经济、本旗内生产合作社进行项目实施,采取“1+4”的合同模式组织实施(“1”:即土地经营权人

               与合作社签订协议;“4”:即旗林草局与所属苏木乡镇街道、嘎查村、合作社签订四方协议)。
                   第七条      根据我旗土地利用现状,探索将碎片化、治理难度较大,特别是长期无人治理的地块,

               在尊重农牧民意愿的基础上,鼓励企业参与防沙治沙、生态修复治理等项目,将土地经营权进行流

               转,分类布局实施生态建设项目,开展兜底保障性生态建设,按照“1+4”的合同模式组织实施。

                   第八条      探索防沙治沙项目“先建后补”模式,经实施主体自愿申请、苏木乡镇街道人民政府

               上报、旗林草局审核,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备案后,实施主体可自行筹集资金先行开展防沙治沙、
               生态修复治理等项目,后期纳入申报项目,待完成建设、通过验收后兑付补贴资金。

                   第九条      在全旗“三北”等重点生态工程建设中广泛推行以工代赈,充分挖掘项目建设、管护

               等环节用工潜力,重点项目适用以工代赈资金比例达到 30%以上,劳务报酬规模不低于项目总投资
               的 10%,农牧民直接参与率达到 60%,扎实推进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设,以工代赈资金支付凭证(包

               括旗内务工农民户籍证明、劳务合同等)要作为项目结算的必要条件。

                                                     第五章 验收管护

                   第十条 实行“三北”等重点生态工程执行旗林草局自验或委托第三方验收机制;对未按期开工、

               建设进度严重滞后的项目施工单位进行追责追偿;对涉及违规违法的合作社采取禁止准入、记入诚
               信档案等惩戒措施。

                   第十一条 “三北”等重点生态工程资金专款专用,为保障项目进度及成效,可设置一定比例的

               预付款或进度款,并及时足额兑付资金,不得挤占、截留、挪用。
                   第十二条 严格落实禁牧制度,各苏木乡镇街道加大禁牧巡查频次,加强行政执法力度。

                   第十三条 对各苏木乡镇街道重点验收项目推进、投资完成、属地协调、服务保障、施工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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