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3 - 2022年第4期(总第7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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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照账户及余额情况,全面开展自查,认真梳理本部门及所属单位账户资金情况,进行分析汇总,提出

               账户撤并、沉淀资金上缴或继续留用等初步意见,经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签后报财政部门。对
               政策已经明确的可盘活沉淀资金及时缴回财政,同时撤并多余账户。
                   (二)重点核查阶段(2022 年 9 月 1 日—9 月 30 日)。审计、财政部门和人民银行根据自查情况

               开展重点核查。主要核实自查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重点核查存在审计线索、督查反馈问

               题的部门(单位),收集整理佐证材料,补充完善处理依据,及时形成核查报告。全旗自查和重点核查
               情况经旗级沉淀资金大起底专项工作领导小组汇总审定后报旗人民政府和市财政局。
                   (三)清理盘活阶段(2022 年 10 月 1 日—11 月 10 日)。财政部门对部门(单位) 自查情况分类

               甄别,依据自治区沉淀资金分类处置办法,提出具体处置意见并逐项清理,盘活的资金要尽快形成实

               际支出。对于沉淀资金,已有明确要求的,按规定盘活使用;没有明确要求的,根据实际情况,分类
               提出处置意见。对于资金账户,根据部门(单位)申请,逐个提出清理意见。各部门(单位)按处置
               意见抓好整改落实,确保沉淀资金处置到位、银行账户清理到位。

                   (四)总结完善阶段(2022 年 11 月 11 日—12 月 15 日)。旗财政局负责全面总结专项行动开展
               情况,认真梳理主要做法、重要成果、典型经验等,形成专题报告报旗人民政府和市财政局。旗财政

               局会同审计、人民银行等部门,针对有效解决沉淀资金问题,从事前预防、事中监控、事后监督等方
               面提出一揽子完善措施,同步建立健全有效管用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五、相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在旗委和政府的领导下,成立准格尔旗“沉淀资金大起底

               专项行动 ”工作领导小组,全面组织实施沉淀资金大起底专项行动。旗财政局设立工作专班,具体承
               担专项行动日常工作。财政部门牵头负责沉淀资金大起底综合协调、汇总调度、政策制定等工作。旗

               审计局牵头负责沉淀资金大起底重点核查工作。人民银行协调各商业银行,负责提供账户余额信息,
               配合开展账户清理、资金缴回等工作。各部门(单位)是沉淀资金大起底专项行动责任主体,要全力

               做好沉淀资金清理盘活工作。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沉淀资金大起底专项行动的第一责任人,
               全力做好专项行动各项工作,通过专项行动树立求真务实,真抓实干导向,对工作落实不力甚至弄虚

               作假的,依规依纪追责问责。
                   (二)加强项目管理,做好盘活统筹。要做实做细项目库,建立“先定项目再安排预算”的管理

               理念,从源头上加强预算管理。强化项目事前审核,涉及基建、信息化、维修改造等项目必须按既定
               审批流程办理。未审批项目一律不得纳入项目库、不得安排预算。同时,要进一步加快项目审批程序

               和实施进度,切实加快支出进度。要严格结转资金使用,除科研项目外,批准结转的项目要按原用途
               使用,预算执行中不得改变上年财政拨款结转资金的用途。要严格执行盘活存量资金有关政策,实行

               动态盘活机制,加大盘活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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