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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职能 • 189 •
旗综治中心)。仲裁庭为仲裁委员会专门仲裁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工作机构,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
办公室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规定遴选,结合我旗实际拟选任 48 名仲裁员。
二、职能职责
(一)仲裁委员会职责
1.负责处理本委员会管辖范围内的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充分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公正、
及时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2.制定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章程、议事规则,监督仲裁活动。
3.聘任、解聘仲裁员,颁发聘任证书。
4.对仲裁员进行农村土地承包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培训。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仲裁委员会办公室职责
1.根据仲裁委员会的授权,负责组织仲裁庭。
2.登记、审查和监督管理仲裁申请。
3.编制仲裁委员会名册,监督管理仲裁员。
4.负责提供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服务和组织仲裁员培训。
5.管理仲裁文书、档案和印鉴。
6.管理仲裁工作经费。
7.完成仲裁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仲裁员职责
1.接收仲裁委员会办公室交办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
涉,独立公正地审理案件。
2.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参加案件审理、合议,充分发表意见,促使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3.负责相关文书、案卷的汇总整理。
三、仲裁员的条件
(一)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满 5 年。
(二)从事法律工作或者人民调解工作满 5 年。
(三)在当地威信较高,并熟悉农村土地承包法律以及国家政策。
四、各苏木乡镇街道成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委员会
调解委员会由苏木乡镇长(街道办事处主任)任主任,分管农牧业的副苏木乡镇长(办事处副主
任)任副主任,苏木乡镇街道司法所所长、国土、农经干事为成员。调解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
地点设在司法所,司法所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主持和处理调解委员会日常工作,以各嘎查村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