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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文件 • 39 •
第三节 严格开采规划准入管理
资格准入。严格按照国家矿业权出让规定出让采矿权,保护正当合法竞争。参与采矿权交易活
动的市场主体,应具有相应资质并符合相关条件,严格限制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或失信记录的采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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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申请人参与交易活动。外商投资企业应遵循国家有关外商投资产业规定,从事矿产采选活动。
空间准入。新建矿山要严格落实国土空间管控要求和“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国
家和自治区规定不得开采矿产资源的区域内禁止从事采矿活动。一个开采规划区块设置一个采矿权。
规模准入。严格执行矿山最低开采规模指标,矿山开采规模必须与矿区(床)储量规模相适应,
矿山建设必须符合规模开采、集约利用的原则。新建矿山开采规模不得低于规划划定标准,未划定
标准的矿种应按国家标准采用中型下限,并与可供开采的矿产资源储量规模相适应,开采量要符合
规划开采总量调控要求。
生态环境保护准入。按照生态环境管理部门相关规定严格生态环境准入门槛。新建矿山要严格
落实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应当与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同步进行,同时落
实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基金制度,处理好保护与发展的关系,减少资源开发利用对生态环境的影
响。加强生态环境监管执法,压实企业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安全生产准入。矿山企业必须符合矿山安全生产规定,严格落实相关安全生产法规标准,进一
步提高煤矿安全准入条件。提升矿山装备、队伍安全准入标准,强化生产工艺、技术、设备和材料
安全准入以及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准入。严格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加强对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和验收结
果的监督核查。
第六章 绿色矿山建设与矿山地质环境
第一节 绿色矿山建设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促进矿产资源开
发与生态环境相协调,加快矿业转型升级,全面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整体推进矿业绿色发展,形成
节约高效、环境友好、矿地和谐、矿区环境生态化的绿色矿业发展新模式。
一、全面推进绿色矿山建设
严格新建矿山准入标准。所有新设立矿山执行绿色矿山标准建设。对照绿色矿山建设规范要求
和相关标准执行,选择对环境破坏较小的开采方式、采矿技术和选矿方法,对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和
生态恢复坚持明确责任、规定义务,确保新建矿山实现合理开发、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安全生产
和矿地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