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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文件 • 41 •
采矿权人应提出整改意见,给予一年以内的整改期。经认定整改合格后,暂不移出名录;整改后仍
不合格的,移出自治区绿色矿山名录。被移出自治区绿色矿山名录的采矿权人,在达到绿色矿山建
设要求后,应当重新向旗自然资源局申报评估。已列入自治区绿色矿山名录的矿山,如变更矿区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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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开采方式、开采规模的,矿山企业应及时向旗自然资源局申请重新评估。
加强媒体舆论宣传引导。通过电视、广播、互联网、报刊等媒体资源,广泛宣传绿色矿山建设
典型经验和进展成效,加强舆论宣传引导,提高全社会特别是矿区对绿色矿山建设的责任意识和参
与意识,使社会了解绿色矿山、认识绿色矿山、认同绿色矿山,使绿色矿山建设理念深入人心,使
矿山企业、矿区群众充分认识到该项工作的重要意义,营造良好氛围。
第二节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
一、新建(在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
新建(在建)矿山要严格矿山准入条件,采矿权人须依相关规定提交《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
地复垦方案》,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公示备案,同时采矿权人应当严格执行经批准的矿山地质环
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应当与矿产资源开采活
动同步进行。落实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基金制度,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治理。
二、生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
对生产矿山,应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
则。采矿权人是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的责任主体,采矿权人应当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
案的要求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义务。采矿权人根据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
案确定的经费预算、工程实施计划、进度安排等,合理计提和规范使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治理
基金,统筹用于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和土地复垦。采矿权人未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
复垦义务,或者未达到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要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采矿权
人限期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义务。采矿权人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或者开采方
式的,应当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并报原批准机关批准。采矿权转让的,矿
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的义务同时转让。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执行“双随机、一公开”
管理机制,由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及有关标准组织专家,
随机抽检,并采取相应的惩奖措施。加强矿山地质环境监测工作,健全监测网络,对矿山地质环境
进行动态监测,指导、监督采矿权人开展矿山地质环境监测,切实提高矿山环境治理成效。
三、闭坑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