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4 - 2022年第6期(总第7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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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推进生产矿山达标建设。对于生产矿山,已完成建成绿色矿山建设的企业,应根据《鄂尔多斯

               市绿色矿山建设管理条例》要求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要求,保持并提升绿色矿
               山创建成效,确保相关指标符合绿色矿山建设要求。未建成绿色矿山的要按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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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快改造升级,力争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

                   二、强化绿色矿山监督管理措施

                   明确主体责任。旗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绿色矿山建设规划的要求,编制旗绿色矿山

               建设规划。经批准后的绿色矿山建设规划,由旗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采矿权人应当根据旗绿色矿山建设规划,编制本矿山的绿色矿山建设实施方案,从矿区环境、矿产

               资源开发方式与节能减排、矿山环境保护与生态修复、科技创新与智能矿山及矿山现代化与和谐矿

               区建设等方面,全面开展绿色矿山建设。
                   建立多部门联动机制。在旗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自然资源局会同当地能源、财政、应急管理、

               林草等有关部门,成立组织机构,将绿色矿山建设作为一项重要任务纳入工作计划。进一步加强部

               门协调联动机制,强化建设标准和评价指标,认真做好绿色矿山建设工作的指导、协调和日常监督

               管理,提升绿色矿山能力,确保绿色矿山成效显著。

                   严格绿色矿山建设程序。国家级绿色矿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程序评估确定。拟申请自治区级绿
               色矿山名录的矿山应在矿山企业完成绿色矿山建设任务或达到绿色矿山建设要求后进行自评估,并

               向旗自然资源局提交申请和自评报告,由旗自然资源局会同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

               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按照国家级、自治区级绿色矿山评估的相关规定开展
               绿色矿山评估。符合要求的,经旗人民政府同意,上报市自然资源局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

               市自然资源局上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纳入自治区绿色矿山名录,接受社会监督。

                   落实绿色矿山建设的政策支持力度。落实国家、自治区及市对绿色矿山企业的支持政策,对实

               行总量调控矿种的开采指标、矿业权投放,符合产业政策和矿山发展规划的,优先向绿色矿山安排。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将绿色矿山建设所需项目用地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优先保障。在国土空
               间规划中,支持绿色矿山企业复垦盘活存量工矿用地。根据相关财政及项目规范要求,允许将绿色

               勘查技术应用的新增费用及工作区环境恢复治理费用纳入项目预算。

                   执行绿色矿山名录管理制度。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对纳入绿色矿山名录的采矿权
               人进行检查,确定抽查对象。在自治区、市抽查的基础上,旗自然资源局按照不低于 20%的比例进

               行抽查,同时检查结果向社会进行公示,督促采矿权人切实落实绿色矿山建设义务。对于检查不合

               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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