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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文件 • 47 •
领导,负责牵头落实本单位(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民族工作,指定一名正式干部为联络员,具体负
责联络协调工作。兼职委员、联络员发生变动,由所在单位(部门)及时提出调整意见,向旗民委
报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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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全体会议制度。一是例会制度。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旗民委委员全体会议,也可根据需要
适时召开,传达学习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政府,市委、政府和旗委、政府关于民族工作
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通报全旗民族工作有关情况,听取各委员单位推进民族工作情况汇报,研究
部署民族领域重大事项和重点任务。二是列席制度。各委员单位兼职委员每年列席全旗民委工作会
议,了解掌握民族工作年度任务完成情况及下年度工作安排,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本单位(部门)所
承担的民族工作。
(三)议事协商制度。对事关全旗民族工作的长远发展规划、重要政策法规调整、重大改革措
施、重点工作部署及其他重大事项,采取全体会议、专题会议、协商座谈、文件函询、联合调研等
方式广泛征求相关委员单位意见建议,集体研究审议、合力出谋划策。
(四)工作总结制度。委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工作台账和任务清单,细化责任落实。每
年年底将本单位(部门)开展民族工作年度总结及下一步工作安排,特别是围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
体意识主线开展的重点工作、采取的具体举措、取得的工作成效及工作计划报送旗民委。
(五)信息通报制度。旗民委定期向各委员单位印发《民族工作信息》,通报全旗民族工作重大
部署和重点工作开展情况。各委员单位每年至少向旗民委报送 6 条本单位(部门)关于开展民族工
作的具体举措、成效类信息,及时报送存在的问题、困难及工作建议等情况,旗民委及时汇总提炼、
分析研判、总结报送,为旗委、政府科学决策民族工作提供参考。
(六)监督检查制度。民族工作是全局性、战略性工作,各委员单位要落实党组(党委)主体
责任,把民族工作与本部门业务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监督、同考核。旗民委要加强对委员单位
民族工作的调度和监督制度,每年结合旗委年度绩效考核进行民族工作成效评价。对民族工作不重
视、不履职的委员单位,提请旗委、旗政府约谈部门主要负责人,问题严重的,启动追责问责程序,
报相关部门依纪依规做出处理。
附件:准格尔旗民族事务委员会兼职委员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