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1 - 2022年第4期(总第7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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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赔偿解决途径等,形成相应的鉴定评估管理和技术体系、资金保障和运行机制,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

               设。检察机关依法开展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法律监督,全面开展受损生态环境修复和费用赔偿工作,
               防止“只赔偿、不修复 ”或“只修复、不赔偿”。健全环境损害赔偿方面的法律制度、评估方法和实施
               机制,对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依法严惩重罚。

                   2.健全准格尔旗综合政绩考核制度

                   对生态文明建设、污染防治攻坚战、绿色低碳发展等专项考核进行整合,合理设定资源消耗、环
               境损害、生态效益等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大幅增加考核权重,强化指标约束,探索
               建立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的经济社会发展考核评价体系和美丽中国建设评估指标体系,充分

               发挥好考评的激励导向作用。加大对生态文明建设的考核力度,设置“草原、林业生态保护和建设”、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 ”等具体指标,加大分值权重,生态文明相关指标分值占绩效考核总分的比例保
               持在 20%及以上。坚持目标与问题导向,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制定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大
               气环境质量与温室气体排放控制机制、水环境质量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保持稳定,环境风险得到有效

               控制举措。
                   3.强化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

                   对那些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造成严重后果的领导干部,终身追究责任。探索编制自然资源资
               产负债表,对全旗的水资源、环境状况、林地、煤炭资源的开发强度等进行综合评价,在领导干部离

               任时,对自然资源进行审计。严格责任追究,对违背科学发展要求、造成资源环境生态严重破坏的要
               记录在案,实行终身追责,不得转任重要职务或提拔使用,已经调离的也要问责。对推动生态文明建

               设工作不力的,要及时诫勉谈话;对不顾资源和生态环境盲目决策、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有
               关人员的领导责任;对履职不力、监管不严、失职渎职的,要依纪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监管责任。

                   4.推行完善环境经济市场运行机制
                   大力推进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探索推动环境公用设施管理向企业化模式转变,对有收益的污水

               和垃圾处理实行市场化运作,实行政府投资和市场化运作相结合的投入机制。鼓励社会企业建设污水
               处理厂和中水处理厂,推动污水处理项目市场化运作,探索实行投资、建设、运营和监管分开的管理

               模式,推动形成权责明确、制约有效、管理专业的市场化运行机制。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污染治理,
               鼓励排污单位委托第三方治理单位开展污染治理,推行工业园区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试点和小城镇环

               境综合治理托管服务试点。制定加强工业污染地块利用和安全管控制度,鼓励企业采用“环境修复+
               开发建设 ”模式,开展工业污染地块开发利用。强化生态环境治理行业自律,支持行业协会、产业协

               会、商会资金、人才、技术踊跃参与生态环境治理,促进生态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规范发展,建立健
               全生态环境监测第三方社会服务机构及企业自行监测工作机制。

                   建立健全生态环境多元化投入机制,通过加大政府投资、创新投融资机制等方式落实项目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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