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9 - 2022年第4期(总第7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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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积水点积水时间、范围、发展趋势,城市排水泵站、污水处理厂运行情况等。出现大面积积水、影响

               城市安全时,及时向旗防汛抗旱指挥部、市防涝指挥部报送重点区域的内涝积水位置、时间、淹没范
               围、最大水深、被围困人员及转移安置等受灾情况。
                   (二)预警信息发布

                   气象灾害预警标准执行《内蒙古自治区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鄂尔多斯市气象灾害

               应急预案》等相关要求,水情预警标准执行《内蒙古自治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鄂尔多斯市防汛应急
               预案》等相关要求。气象、水利、住建部门应加强对暴雨、洪水、积水等的监测和预防处置,将结果
               逐级报送旗城市防涝指挥部、旗防汛抗旱指挥部、旗人民政府,并按权限及时通过广播、电视、互联

               网、官方微信微博、准格尔发布等向社会公众发布有关信息。信息发布要统一、及时、准确、客观。

               城市内涝相关预警信息的监测、收集按照分级、分区域、分专业的原则实施。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和
               分工对全旗排水防涝相关信息进行监测、收集、核实、上报和管理,并为预警信息发布提供必要基础
               数据。旗城市防涝指挥部根据城市内涝形势变化随时组织会商,决定发布、变更及解除内涝预警,并

               抄报市防涝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三)预防与准备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及防御指南》《鄂尔多斯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鄂尔多斯
               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准格尔旗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准格尔旗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等相关要求,各

               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应主动采取灾害预防措施,加大宣传力度,增强公众排水防涝思想意识;制定符
               合实际、切实可行的排水防涝应急方案,建立健全排水防涝组织机构和应急队伍,落实排水防涝责任

               人,储备排水防涝设施设备、应急抢险物资等,改善和强化应急准备、响应能力。各成员单位排水防
               涝工作实行“三查 ”制度,即汛前排查、汛中巡查、汛后核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和处理。汛前做好

               管辖区域内排水防涝设施的安全检查,排查隐患和薄弱环节,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健全完善水文、气
               象监测预报站网,确保水情、雨情、灾情信息和指挥调度指令及时传递;加强汛期日常管理,组织召

               开相关工作会议,研究解决存在问题,制定并审核工作计划、措施、经费等,保障城市安全度汛。
                    四、应急响应

                   (一)应急响应分级
                   根据气象和水文预警、降雨实况及发展趋势等,城市防涝应急响应由低到高分为Ⅳ级、Ⅲ级、 Ⅱ

               级和Ⅰ级,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1.Ⅳ级响应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Ⅳ级响应:
                   气象部门已发暴雨蓝色预警信号且城区主要气象观测站 12 小时内降雨量将达到 50 毫米以上,或

               者已达到 50 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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