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8 - 2025年第1期(总第8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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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文件                                    • 13 •





               附件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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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准格尔旗火葬及生态葬奖励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意见》,民政部

               《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民发〔2009〕170 号),自治区民
               政厅等 17 部门《关于进一步推动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内民政发〔2018〕101

               号)等文件精神,完善殡葬惠民保障体系,减轻群众治丧负担,推进殡葬生态文明建设,特制定本

               方案。

                   一、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指定区域内采取火葬及生态安葬方式的下列人员:
                   (一)准格尔旗户籍人员;

                   (二)在准格尔旗出生后尚未登记户口的婴儿、驻准旗部队现役军人。

                   本方案所指生态葬,特指遗体火化后,以不留名、不留碑、不留灰的深埋形式将骨灰融入自然
               的安葬方法。指定区域是指安葬的地点为准格尔公墓和苏木乡镇公益性公墓。

                   二、奖励额度

                   凡符合条件进行火葬的,除享受各项免费政策外,再一次性给予每人 3000 元奖励;凡符合条件

               的进行生态葬的,除享受各项免费政策外,再一次性给予每人 4000 元奖励;散埋乱葬自愿迁坟的参

               照《准格尔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和监督管理方案的通知》(准政发〔2024〕1 号)
               给予 5000 元/座迁坟奖金。

                   三、申请程序

                   凡符合条件的,丧事承办人(指直系亲属或代理人)可在公办殡仪服务机构或逝者安葬的公益
               性公墓领取填写《准格尔旗生态葬服务项目奖励申请表》,并提交相关材料,经审核通过后即可领取

               相应奖励。

                   (一)逝者为准格尔旗户籍人员,经办人需提供下列材料:1.逝者的火化证明原件;

                   2.丧事承办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经办人为代理人的,还需提供丧事承办人出具的委托书及其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及代理人身
               份证原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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