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 - 2022年第6期(总第7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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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项目位于国土空间规划的城镇开发边界以内,其他乡镇国有土地上的非住宅项目可参照

               本方案执行;
                   (三)项目土地性质为国有建设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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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项目土地、房屋权属无争议;

                   (五)申请人同意在不动产登记前缴清土地出让金和相关税费。

                   二、处置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本着“尊重历史、立足现实”原则,根据项目的建设背景、具体情况、
               客观原因、建筑现状等,以解决“办证难”问题为核心,推进已建成项目尽快办理不动产登记。

                   (二)坚持科学高效。根据项目现状,核实已取得手续;对缺失的手续,采取“联合审批”方

               式出具意见;对未批先建的先行办理不动产登记,后续根据实际情况由有权管辖的执法部门依法进
               行处理。

                   (三)坚持安全第一。建筑主体有质量安全问题、消防安全隐患,违反国土空间规划、不符合

               产业政策和安全环保要求的项目,不予办理不动产登记。

                   三、处置措施

                   (一)总体流程
                   符合本方案适用范围和条件的项目,由自然资源部门组织住建、税务、综合执法、发改、市场

               监管、卫健、教育等有关部门审核报经旗遗留问题处理领导小组认定,发文列入遗留问题项目处理

               清单,办理相关手续。
                   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

               (自然资发〔2021〕1 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城镇国有土地上房屋权属

               登记等历史遗留问题的指导意见》(内政办发﹝2018﹞95 号)、《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国家税

               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推进解决城镇国有土地上房地产历史遗留项目不动产登记问

               题的通知》(内自然资字〔2021〕89 号)、《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镇国有土地上房屋权属
               登记等历史遗留问题有关事宜的通知》(鄂府发〔2019〕100 号)、《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

               尔多斯市进一步推进解决历史遗留项目非住宅项目不动产登记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府发〔2022〕105

               号)等文件精神,参照住宅类“办证难”遗留项目的解决办法,坚持“群众无过错”、先证后诉、先
               证后责”和“优先登记发证、后期完善手续”原则,“证缴分离”“委托代办”“容缺受理”等措施,

               进一步提升不动产登记工作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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