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0 - 2022年第6期(总第7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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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房屋申请办理分割或合并且不涉及改变房屋结构的,依据申请人提供的不动产权证书、权

               籍调查成果和不动产测绘报告,不动产登记机构对照房屋建筑平面施工图、有资质单位出具的施工
               蓝图审核意见、消防验收意见及相邻楼盘表经审查符合不动产单元设定条件的,不动产登记实施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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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构在权籍数据库中按照规定程序修改楼盘表后,可分割或合并。

                   (2)权利人因生活生产需要或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涉及对房屋结构改变的需

               办理房屋实体分割、合并登记的,权利人在提交房屋改造的设计施工蓝图及有资质单位关于施工蓝

               图的审核意见,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办理施工许可及房屋竣工验收资料后办理房屋实
               体分割、合并登记。

                   (3)配套用房(包括工业项目配套建设的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斜面结构屋、屋顶楼梯间

               及其他配套用房)与房屋主体结构为同一不动产单元或明确配套使用的,不得分割。
                   5.不动产登记以不动产单元为基本单位进行登记,分割、合并后的不动产应具备单独设立不动

               产登记单元条件。分割或合并登记后,原不动产单元号不得继续使用,须按照《不动产单元设定和

               代码编制规则》编制新的不动产单元号,并在原登记簿的附记栏记载分割及合并后的不动产单元编

               码等情况,在新登记簿的附记栏记载分割及合并前的不动产单元编码等情况。

                   6.涉及抵押、查封、预告等限制权力情形的,须征得相关权利人同意方可分割、合并。
                   (四)关于涉及抵押、查封等方面

                   1.不动产统一登记实施前,购房人已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或已取得购房合同备案,但土地使用

               权仍登记为开发建设单位并处于抵押、查封状态的,由旗遗留问题处理领导小组书面告知抵押权人、
               查封单位有关土地、房屋原分散登记情况和“房地一体”登记要求后,通知不动产登记机构按照房

               地一体登记要求办理相关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据旗遗留问题处理领导小组的告知函等材料办理

               不动产登记,并在不动产登记簿注明土地抵押、查封状况。购房人与开发建设单位另有约定的,按

               照其约定。

                   2.《民法典》实施前抵押的,购房人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必须经抵押权人同意后办理。《民
               法典》实施后抵押的,购房人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按照《民法典》第 406 条规定执行。

                   3.对涉及查封的非住宅遗留项目,由旗有关部门核实,属于在查封之前已购买的,并满足《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28 条规定的,由购房人向查
               封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且异议成立裁定解除查封的,可以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属于非住宅项目查封

               后出售的不动产,未经查封法院同意不予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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