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8 - 2022年第6期(总第7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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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等)的结构安全可靠性、主要使用功能出具鉴定报告,凭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确认意见办理辅助用

               房的不动产登记,主厂房暂不办理。
                   (六)相关税费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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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涉及相关税费追缴的,实行“税(费)证分离、优先办证”的原则。企业欠缴相关税(费)

               的,由税务部门依法向欠税(费)的企业追缴。对于开发企业已注销或认定为非正常户、建设单位

               为非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无法取得销售不动产发票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申报有关

               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67 号)相关规定执行。
                   2.符合本方案范围和条件的项目,依法依规缴纳土地出让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费用,其

               缴费标准和缴费基价按照项目建设时的政策执行;针对列入自治区人防专项治理整改处置台账和专

               项治理审计台账的项目,人防易地建设费按照相应的整改原则和缴费标准执行。
                   (七)不动产登记手续

                   不动产登记部门依据旗遗留问题处理领导小组的认定意见、房地产测绘报告,自然资源部门用

               地和规划、住建部门的竣工备案意见以及税务部门的税费缴清、完税证明或联审联批意见办理不动

               产登记。完成“房地一体”的首次登记后,经开发建设单位和购房人申请,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依

               规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
                   四、相关问题解决处理意见

                   (一)关于开发建设单位申请主体不清或缺失方面

                   1.建设项目主体灭失(注销)的,有承继单位或主管部门的,由承继单位或主管部门作为申请
               主体办理;无承继单位或主管部门的,由旗人民政府指定机构履行不动产首次登记申请义务,登记

               机构按申请内容公告(不少于 15 个工作日) 无异议后办理不动产登记。

                   2.对权利主体不清晰或登记申请主体与相关材料不相符的不动产,由事项发生时的企业主管部

               门进行权利主体认定;权利主体存在争议、纠纷的,由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决认定。

                   3.依法登记的非住宅项目出让用地发生转让的,转让方主体灭失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受让方可
               持转让方的原不动产权证书、转让合同、转让方灭失的工商登记信息、旗遗留问题处理领导小组出

               具的核实意见、受让方的完税凭证及不动产权籍调查资料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

                   (二)关于房屋、土地信息不一致方面
                   1.不动产房屋、土地用途不一致的,按现状用途由建设单位依据项目建设时的政策规定补缴土

               地出让收益和税费后,按新用途办理不动产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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