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9 - 2022年第6期(总第7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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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文件 • 15 •
2.因房屋所有权多次转移、土地使用权未同步转移导致房屋、土地权利主体不一致的,经核实,
权属关系变动清晰且无争议的,可以由房屋所有权人单方申请办理房地权利主体一致的不动产登记。
(三)关于不动产分割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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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法登记的非住宅项目用地,已分割转让但尚未申请登记,分割转让双方土地边界清楚,建
筑物(构筑物) 无产权纠纷,共用建筑、场地及公共设施、设备等已达成协议的,由自然资源部门
按现状出具审查意见,按审查意见由申请人持相关材料,补交相关税费,申请不动产登记。
2.改制前企事业单位依法登记的非住宅用地,改制后尚未完成土地权属变更且已实施转让行为
的,由新的受让人依照本通知意见办理。
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割、合并转让应当遵循节约集约利用和高质量发展原则。分割、合并
后地块应产权明晰、具备独立分宗条件,涉及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和使用的,应在分割、合并方案中
明确有关权利义务。同一权利人申请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分割、合并的,保持土地用途不变的
情况下,按如下要求办理:
(1)一个项目多次供地的,属同一规划设计条件或者规划设计条件一致的,在维持原土地规划
设计条件和审批内容不变的前提下,可合并宗地;如果规划条件不一致的可依据审批后的整体规划
方案合并宗地。多次供地涉及终止期限不一致的,合宗时,以终止年限最早宗地的期限为土地使用
权终止年限,权利人自愿放弃其他宗地剩余年限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不予返还,也可补缴一定年限
土地出让金后按较长年限登记。
(2)工业用地已竣工投产,其配套建设的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等附属设施占用的建设用地不得
与整宗地分割转让。
(3)单独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或在建工程所在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割的,须遵守原出让合
同规划条件,向旗自然资源部门提交分割后的用地规划设计方案,自然资源部门根据原出让合同、
分割后的用地规划设计方案出具的符合分割意见作为分割批准意见,可以分割。
(4)已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完成的宗地,由企业提出分割申请,分割界址清楚,用途明
晰,互不影响,由登记机构按照要求进行权籍调查办理分割登记。
(5)用地批准文件、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等文书规定或约定不得分割、合并的,未经原
批准部门同意前不得进行分割、合并。相关规范性文件有明确限制分割、合并规定的,原则上不予
分割、合并。
4.不涉及土地、房屋规划用途变更的房屋实体分割或合并,按以下要求办理: